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2016-11-29新绛县党建研究会课题组
□ 新绛县党建研究会课题组
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 新绛县党建研究会课题组
近年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带病提拔”问题仍较为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现状和危害
“带病提拔”,也称“带病上岗”,指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如政治、经济、作风等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或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的一种现象。
据中组部的一项统计,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去年5月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指出: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
“带病提拔”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这种现象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我国《公务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带病提拔”明显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违背,使法律实际上流于形式。其次,“带病提拔”的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搅乱了干部思想,导致腐败案件频发。再次,“带病提拔”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正是由于“带病提拔”的现象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
二、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个干部的提拔任用,按正常程序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一系列程序。2014年1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新增了动议这个程序。“体检”环节多了,“带病提拔”问题却依然愈演愈烈,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是选人思想有偏差。认为干部也不是圣人,也吃五谷杂粮,也有七情六欲,也受环境影响,存在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情有可原、在所难免,不必大惊小怪、小题大做、惊慌失措。一定程度上,认为有问题的干部才有魄力,有毛病的干部才有能力。如果因为干部有点“小毛病”“小问题”,就揪住不松,抓住不放,就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地经济发展就会缺乏活力。
二是选人观念有偏颇。以“看干部要看主流,用干部要用长处”“干大事不究小节,成大事难免瑕疵”为由,对一些有“小问题”“小毛病”的干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千方百计护短,干扰组织查办有问题的干部,甚至力排众议选用有问题的干部。或者虽然干部有问题,但是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时,因为线索少,事实难认定,就要给干部一个“说法”,就不能影响提拔使用。
三是思想认识有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的道理,对小病不治终成大疾、小事不慎将酿大祸的危害重视不足,对一些问题干部能宽容就宽容,致使一些干部在灯红酒绿、歌舞升平中丢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
四是领导干部权力观错位。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了自身的党性锤炼,宗旨意识淡薄,党性观念缺失,理想信念滑坡,持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韧性不够,政绩观、权力观发生了严重扭曲,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用人权异化,将权力视为己有,作为自己谋取个人私利的“快捷”工具,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党和人民的纪律和规矩之上,口口声声懂规矩、守规矩,却是嘴巴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把规矩当摆设,视纪律为儿戏,以守规矩之名,行坏规矩之实。
(二)管理不够严格、不够到位
一是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目前“不用干部不考察,用干部时才考察”的问题普遍存在。在干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的时间短、范围窄、方法简单,不外乎查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加之主要是了解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少,(有的地方将生活圈、社交圈也列入考察范围,但也仅仅是列入,真正考察起来比较困难)整个考察过程走马观花,“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干部缺乏全面了解,很难及时发现干部身上深层次的问题。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另外,一些考察人员素质不过硬,识人水平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一些重要情况没有调查核实,也使一些“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考察关。
二是把握用人标准有偏差。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面貌,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闯敢干”的“开拓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和考察不够。有的明知一些干部在“德”的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在某些方面能力较强但政治素质很差、思想作风不良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三是干部考核流于形式。每到年终考核干部时,重业绩考核多,重廉政考核少;重能力考核多,重廉洁考核少;重自我评价多,重组织评价少。往往以自我评价代替组织评价,以年终考核代替平时考核,致使一些干部身上的“毛病”发现不了,在考核时没有异常。
(三)制度不够全面、不够完善
一是“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一些地区、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源往往就在“一把手”身上。虽然讨论干部提拔问题时也召开党委(党组)会,但往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最终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在我国现有的国情和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尤其表现在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干部选拔任用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形式上的东西多,实质上的东西少,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横向监督不力”现象。如果一把手自我要求不严格,就很难保证不出事。一些地区和部门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貌似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置上,都是一把手决定,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二是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现在,一些地方就是存在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带病”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既不批评教育,也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经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问题。这些年来,发生了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这些“带病”者在“病重症显”后受到处理,却很少看到对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治党不严、监督不力,查处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对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要在对干部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从强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坚持20字“好干部”用人标准,在坚决克服重才轻德倾向上下功夫
把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选拔任用条件的首位,政治素质是干部素质的核心,知识素质是干部才能的基础。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尤其需要强调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理想信念动摇、道德败坏、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坚持好干部的标准选人,就要做到“四看”:一看立场。看干部是否自觉用党的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否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二看党性。看干部是否有大局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看发展观和政绩观。看干部是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不惜牺牲重大长远利益求得一时经济的增长,是追求以人为本的政绩,还是片面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四看思想道德。看干部是践行廉洁奉公的从政道德,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还是追求个人享受,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
第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
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工作上的表现,又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既要考察干部在现单位现岗位的表现情况,又要了解干部在以前工作单位和岗位的表现情况;既要在考察广度上做文章,又要在考察深度上下功夫。要增加群众对干部考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规范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人事权上下功夫
一是建立健全对党政“一把手”的制约机制,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首先,要适当分割“一把手”的人事权,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在集体决策中,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其次,要严格落实《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实行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最后,要增强“一把手”用人权的透明度。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组织人事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于不利于权力分解的岗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以减少“一把手”不正当行使用人权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二是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使之真正做到懂规矩、守规矩。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强化法律意识。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把握好“度”,明白自身作为“一把手”担负的责任,不过多干预干部选拔,在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绝不伸手,让干部选拔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健全监督机制,在加大对反映的问题的查核力度上下功夫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和重大事项报告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干部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第五,严肃干部纪律,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上下功夫
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防止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在责任追究上要力求做到“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的原因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消除干部“带病提拔”根源上下功夫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提拔起来。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落实群众公认原则,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使“带病”干部相形见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委集体决策制度,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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