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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官文书的传递
——以《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为例

2016-11-27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律令御史西汉

李 添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西汉官文书的传递
——以《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为例

李 添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官文书,是指在中国古代中央朝廷以及各级官府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一种文书形式。《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是出土于居延汉简中保存的最完整的一枚简,是西汉官文书的代表,它记录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传递过程。对这枚简的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西汉的官文书的传递方法与过程有一个了解。

官文书;《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传递

在我国历代的官文书称为公文。当然官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官文书是官府为处理政治、军事、经济、财政、人事等各类事务而产生和形成的所有文书形式。狭义的官文书则仅指通用公文,它是官府在传达命令、请示、答复以及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中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文字材料。”①本文就以我国考古工作者在甘肃省金塔县境内的额济纳河上的肩水金关旧址新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发现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的简册为例来分析汉代官文书的运行的制度。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是由朝廷丞相御史府共同签署的通缉令,记述了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张掖郡地方执行朝廷通缉在逃要犯命令的情况。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最早的一篇通缉令。它通缉的在逃要犯是一个受广陵王刘胥诅咒案牵连的叫“外人”的妇女。它由《御史律令》、《张掖太守移书》、《张掖肩水司马兼都尉事移书》、《肩水候移书》组成。②御史律令的后半部分,陈述向全国发布的命令,其中有三个中心内容:

第一,确立了搜查的步骤、方法和范围。律令要求郡国太守派遣一些可靠的官吏、县令及地方乡官,共同审查下属的民众。娶女婢(包括免除奴婶身份者)为妻者,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各项特征类似于丽戎的人,都要弄清楚她父母兄弟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检查结果务必上报于上级。

第二,强调了案件的严重性,明申法令。如果有人包庇犯人的行为,就连同他的兄弟一起治罪。说明西汉的法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向成熟的方面进行发展。

第三,对于检查结果和传递作了相关的要求。要速派专人乘邮亭传车将追查结果的文书送报给中央,所以要求各个驿置务必谨慎接待,不得耽误。

通过对内容的分析,下面谈谈这枚简反映的官文书问题:

首先,它反映了汉代公文下达的程序和途径。四个文件,是个有大逆不道罪的在逃犯的律文和逐级下达律令的移书,是由丞相守少史和御史少史联名签发的。虽说是由丞相少史与御史少史联名签发的,但是在向下级传递过程中,基本称为《御史律令》,说明汉代签发公文的一般出自御史大夫及其所属的吏员。

其次,它具体地说明汉代从中央到郡、县、乡关于官文书的全部传达过程。从甘露二年五月甲辰,中央发文日算起,六月间张掖太守将律令下达给张掖肩水都尉,七月壬辰肩水都尉又下达给肩水候,并要求廿日上报追查结果。七月乙未肩水候又将律令下达给金关候长、啬夫,要求十五日上报到府。律令从中央传达到乡,仅用了六七十天,特别是从肩水都尉到肩水候这段,只用了四天,这个速度是相当快的。

最后,律令给汉代官文书的运行、各部门的配合提供了有力的材料。如何追查“外人”行踪,中央有明确指示,要求郡太守接到律令后,派遣工作能力强的官吏,严肃督促县、乡吏相互配合“验问乡里吏民”。它要求调查“外人”行踪时,要通过乡里行政系统。对于调查结果的上报,却要求通过邮亭驿置。

从中可以看出官文书在运行中体现出的特点,一方面,官文书的运行情况反映了当时汉宣帝的政治情况。此律令讲述了汉廷追查逃亡的奴婢“外人”一事,表面上她并不是前燕王、盖主谋反集团的余党,也不是两年前广陵王刘胥“祝诅”宣帝事件的从犯,而是宣帝昭雪其祖父戾太子冤狱,并为被牵连奴婢“外人”平反的事情。在律令中,表面在追查诅咒案的余党,但丽戎的罪行并不值让汉宣帝时丞相、御史二府联合下书,所以是别有用意的。宣帝作为武帝戾太子的嫡孙,受“巫蛊之祸”牵连,自幼颠沛民间,母家出身微贱,“宣帝从即位之日起,即扶植外家及故旧恩人”。③追查丽戎这件事是这一历史的体现,汉宣帝表面上为戾太子翻案,事实上要借事来整顿朝政,巩固统治。另一方面,官文书的传递与职官的分配更加地合理,有利于西汉的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的提高。官文书每下放一级,都有着明确的时间与人物,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上级所交代的事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与其相匹配的邮驿制度也在发展与完善。

官文书在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它的内容与西汉的政治是一个互为表里的关系,但它本身是中央和地方行政能力落在实处的表现。宣帝承武、昭之后,重新奉行“黄老之学”,整顿吏治,发展农业,使西汉一度衰落的经济再度发达起来。在律令中,强调了在逐验中“发生踪迹,毋督聚(促),烦扰民”,这正是宣帝“与民休息”的政策在司法方面的反映。这一时期,官文书不断成熟,使其在格式、体例、书写上都有了明确的规范。当然官文书在运行中也产生了弊端。一方面,文书是一种书面载体,肯定会存在不符合事实的言辞,在传递过程中也可能产生破损的意外。另一方面,管理文书的相关人员,可以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官文书隐匿不呈,这样官文书的上行,无疑会阻碍或混淆统治者的视听,不利于政令的下达。这就要求中央发布严明的法律或者其他检查手段来保证官文书运行过程中的明了性。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所反映的史实,正是在一场严重政治危机的继续和解决。它为研究西汉的官文书传递制度提供了很宝贵的史料。是目前所见的汉简中不可多得的一件完整的司法移文,它向我们提供了以前所无法窥见的汉代逐验逃犯的文件全貌,而且是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批转、写移的文件的全貌。从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西汉官文书的传递的一个严谨性,时效性。

注释:

①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页。.

② 朱绍侯:《对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的商榷》,《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

③ 初师宾,伍德煦:《居延〈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册考述补》,《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4期。

[1]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初仕宾,伍德煦.居延<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册考述补[J].考古与文物,1984,(4).

[3] 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J].考古,1980,(2).

[4]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

[5] 朱绍侯.对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的商榷[J].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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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9-01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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