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民社会视阈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探究

2016-11-27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3期
关键词:公民

苏 珂

天津市武清区委党校 256600

公民社会视阈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探究

苏 珂

天津市武清区委党校 256600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一大课题。本文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诠释当代公民社会对弱势群体产生的影响以及弱势群体如何融入公民社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弱势群体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特点以及弱势群体在公民社会中的地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个历史范畴,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类似概念。而黑格尔是首个将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区分的学者,他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基于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个人的联合,它体现的是成员个人的需要,是私人利益的领域。”①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从西方传入中国。我国学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公民社会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②综合来看,公民社会简单来说就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由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利益或兴趣自愿结合起来的民间私人领域。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大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基于不同的理解,所以对公民社会的特点的概括也不尽相同。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有三个显著特点1、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2、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3、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是完全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③在此笔者想对公民社会的特点做一下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民社会具有自主性,因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经济领域的一种力量,只有具有自主性,才能防止相互渗透干扰公民社会的发展;2、公民社会具有互动性,社会成员相互交往才能构成社会,公民能够组织起来的社会才叫公民社会。公民可以根据自由、自愿、自主和自治的原则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要求。3、公民社会具有法制性,要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社会与政府分开,这样使公民社会的权利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才能使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二)弱势群体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

邓正来在《国家与社会》中指出“中国公民社会包括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土地的纯粹农民。”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弱势群体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十分边缘化。农民数量占了我国总人口的多数,然而他们却被排除在公民社会之外。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局限也同样无法参与公民社会中来。公民社会应该是整个社会成员共同建造的,可现实是只有一少部分企业家阶层和知识分子在支撑着中国的公民社会。因为企业家阶层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本,他们有能力组织和支持着各种组织社团的活动。而知识分子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公民社会的建设出言献策。弱势群体只是占有极少的社会资本,知识水平也欠缺,这就决定了他们话语权的丧失,参与公共活动的具有被动性,常寄希望于社会团体的帮助。这样弱势群体不是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中国公民社会的不成熟性,使弱势群体在公民社会中“失声”。从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意义上讲,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也是公民社会谋求相对自治的民间诉求。弱势群体权益的极度脆弱势必会导致公民社会的衰退,而社会变迁也不能保证今天的社会强者在明天就不会成为弱者。弱势群体弱在他们缺乏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弱势群体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是衡量公民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二、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一)公民社会发展不平衡,公民的地位不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④虽然名义上我国公民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上因为客观的局限性,我国一些弱势群体没有完全得到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就无法很好的融入公民社会中。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社会发展的越完善。发达地区公民社会发展迅速,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公民社会发展很不成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社会缺乏一个公平的大众的平台。在表面上看是起点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对准入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无形中提高了弱势群体加入公民社会的门槛,造成了公民地位的不平等。

(二)一些组织高度行政化,没有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

在中国一些重要的组织,如工会、共青团等,由于活动经费依赖于政府拨款,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基本纳入了党政机关的科层化结构和管理之中。高度行政化就会在工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反应滞后。而美国的工会和中国的工会截然不同。美国工会是独立组织,并不是高高在上的政府附属部门,经费来源是是由公民筹款或个人赞助,独立工会对弱势群体的请求能做出很快的反映,而且能联合工会成员和其他人群给政府造成压力。例如2006年哈佛大学一名海地籍清洁工在工作时间晕倒在沙发上,哈佛设施管理处以“上班睡觉”的名义解雇了他。这名清洁工在这时找到了自己的组织:服务业雇员国际工会(SEIU)。SEIU立即对哈佛大学发出了抗议,一边将此案提交劳工仲裁,一边积极组织游行示威。哈佛大学迫于压力不得不让清洁工重新上班,并补偿过去4个月的工资和医疗费。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使中国的工会等组织成为独立的,为弱势群体说话的自主的组织,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三方的共同努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三)公民社会发展不健全,还不能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中介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由此可见扩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已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任务。但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于自身的心理原因和社会的偏见,他们很难真正参与到政治生活。久而久之他们越来越边缘化,甚至对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敢表达。像一些关于弱势群体利益被侵害的报道中,我们常看到的字眼是“政府下达指示”“新闻媒体曝光”“网民谴责”等等,却鲜有听到弱势群体自己的声音。当其他人争先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时,但谁又比弱势群体自己更有权利代表自己的利益呢?弱势群体可以利用公民社会充当自己权益的代言人,公民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组织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在中国,公民社会刚刚起步,弱势群体缺乏对此的认识,造成认识的缺位。所以弱势群体想要表达自己的权益却苦于没有渠道。弱势群体要不就是忍气吞声,要不就采取极端的做法,所以才会出现群体性事件这样的极端案例,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同时极大的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要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最重要的就是拓宽群众的参与渠道,让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政府也要认真倾听并及时做出反应。所以公民社会这个沟通政府和公民的中介桥梁是一定要建构的。

三、怎样使弱势群体融入公民社会

(一)弱势群体融入公民社会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1、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放权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⑤只有使政府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弱化,才能为公民社会的崛起提供空间。另外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百姓的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互联网这类新型中介的飞速发展,更多的社会成员更愿意也更容易对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看法。政府为公民社会创宽松的制度环境,这样社会成员进入公民社会的准入也放宽了。只有公民社会摆出低门槛的姿态,弱势群体才有机会尝试进入这一新的领域。通过实践发现公民社会确实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才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其中,使其不断完善。

2、完善法制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有法律的保证。弱势群体是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否完善。针对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身的法律,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人身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证弱势群体融入公民社会的法律却很少。中国至今也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根本性法律文件。目前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到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因此做到保护弱势群体有法可依还需要时间。

(二)社会支持:弱势群体融入公民社会中的重要保障

1、加快第三部门的发展来帮助弱势群体

第三部门是那些非政府且非盈利机构的总称。这些机构既不属于公共部门,也不属于私营部门,因而被称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发自民间,自成一体。就第三部门的功能而言,它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不仅要为他们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争取参与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为弱势群体争取社会的公正。第三部门把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展现出来并加以解决,将履行公民职责与权利的技能传授给大众,努力加强人与人的沟通,因此第三部门也起了沟通弱势群体与政府、社会联系的作用,即通过建立各种社团组织,确立公民政治,建立兴趣社团,作为国家与社会、精英与民众之间,以及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中介机制和传导沟通机制,使第三部门真正为弱势群体服务。

2、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基本人权重点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人们称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也受到了弱势群体的欢迎。

3、大众传媒的力量支持

因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所以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新闻媒体用舆论监督的手段来反映弱势群体的现状、揭露存在的问题、呼吁社会成员对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新闻媒体对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报道并提醒社会成员关注弱势群体鼓励公众参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三)弱势群体的自我支持

1、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弱势群体由于长时间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及由社会压抑、偏见和歧视形成的历史积淀,又使自身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使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被这种消极的观念所束缚。所以弱势群体最主要的是要提高个人素质。歧视弱势群体的现象之所以会发生,也是源于他们自身会有一些的不文明行为,久而久之使人们形成了偏见。所以弱势群体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自身素质。长此以往一定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偏见,使他们的权益逐步得到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个体一旦建立了自我支持的理念,就可能提升自我,使个体的价值得到升华。

2、增强维权意识

弱势群体不论处于什么困难的境遇,不论自身存在多少缺点,都是社会的成员,有作为一个公民应享受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和资源的权利,有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权利——这种观念是每一个弱势群体成员所要坚信的。所以弱势群体在遇到困难时不要怨天尤人,而是要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的权利,增强“自组织”能力。弱势群体自己可以成立自助团体,也可以依靠保护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但不管以什么为依托,目的就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心理很多都有自卑倾向,认为自己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发出的声音很微弱所以索性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弱势群体团结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力量是任何人都不可小视的。所以弱势群体应减少依赖性,增强自主自强能力,克服自卑感,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精神。

总之,缺少了弱势群体的公民社会不会健全发展,而没有公民社会这个平台,弱势群体的声音总是被掩埋。只有我们把建设良性运行的公民社会放到发展的重要位置,使公民社会逐渐成熟,才能使公民社会真正成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伞。

注释

①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7.

②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③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

④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⑤十八大报告(全文). http://w w w.cnrencai.com/ zhongguomeng/89523.html

猜你喜欢

公民
我是小小公民科学家
组织公民行为的阴暗面:组织公民行为引发的工作家庭冲突
论公民美育
我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中国公民分批撤离乌克兰
《杂文选刊》2017年7月精彩推荐公民讲坛
十二公民
“意义”的问题所在
鄢烈山:“公民写作”的践行者
公民并积极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