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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补齐地方性金融监管短板

2016-11-27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17期
关键词:违法条例民间

山东省补齐地方性金融监管短板

■ 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地方金融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突出了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

地方政策解读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条例》所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创设,《条例》规定,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同时,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

未如实告知风险,应依法承担损失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具体来说,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跨3000万元门槛

“高息揽储、动辄跑路”已成为当下不少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投资公司的真实写照。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元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现象,条例规定此类业务应经所在区县金融办批准,且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足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支持

《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

(注:原载《大众日报》2016 年4月20 日,已收入中国政务信息网·地方领导文库,投稿邮箱:bjb@ ccgov.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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