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建环保督察“亮剑”
2016-11-27
湖南福建环保督察“亮剑”
继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环保督察后,近日湖南省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试点工作,督察对象主要是各市州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2017年起,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在全省全面推进。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督察组将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报湖南省委、省政府。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地方市级(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及班子其他领导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移交移送等具体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参照中央方案,督察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除企业违法行为交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福建省也已于3月31日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每两年完成一遍督察。
另外,继贵州、江苏等省后,四川省4月18日也正式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违反环境或资源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等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