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甄别难”现象须引起关注
2016-11-27姚福波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甄别难”现象须引起关注
随着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社会组织的活力得到不断激发。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各地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于新登记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直接登记范畴存在“甄别难”的现象,须引起关注。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目前各地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均执行“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规定。而包括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等在内的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登记仍根据传统的登记方式,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面临着社会组织类型“甄别难”的现象。以宁波为例,目前全市存量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约占到登记社会组织总量的4%-5%,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中大约17% -18%属于直接登记的范围。而随着政策门槛的不断降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数量将不断增长,并逐步在新登记社会组织中占据“大头”。这就对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分类、识别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原因是:
一是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力量有限。基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作为民政部门的内设机构,编制数量偏少,很多县级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只有3-4人,一般工作人员仅2-3人,且既要承担政策制定工作,也要参与社会组织的有关具体事务。以宁波市为例,市一级登记社会组织总量大约在1000家左右,专职管理人员仅4人,人均管理达250家。人员力量的缺乏使管理机构难以深入了解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其真实性质的甄别存在困难。
二是社会组织的类型判断客观上存在难度。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相关材料由其自行提供,而上述材料存在不尽不实的可能。另外,部分将自身性质往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类别“靠拢”的社会组织中,也不乏个别“挂羊头卖狗肉”、从事法律禁止活动的情况,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目的。
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规定落实后,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责任由间接变为直接。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的情况下,一旦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出现问题,就必然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未来被问责风险的担忧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也不敢放手做事,导致改革政策时效性大打折扣。
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登记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建议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四大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前期申报材料委托专业社会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以红、黄、绿三色分别对应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和予以登记三个评级,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登记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建立预审中不予登记社会组织的权利救济渠道,提升政府部门的甄别效率。
二、通过部门协同强化社会组织的后端管理。建议改变过往社会组织评级中重登记、轻管理的情况,通过统一的社会组织动态管理信息平台,由同级各政府部门将职权范围内发现的如违法运行、超越登记的活动范围等社会组织的有关信息及时加以标注,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管理、处罚和清理提供坚实的保证。(姚福波,民革宁波市委会鄞州区二支部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