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对法院“消极执行”的监督
2016-11-26沙玛阿龙
沙玛阿龙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浅析检察机关对法院“消极执行”的监督
沙玛阿龙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检察院在办理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特别是对“消极执行”案件中往往存在许多现实困难。对“消极执行”案件监督的研究和探讨,是确保生效裁判及时执行不可或缺的课题。
一、执行监督的概念及范围
(一)执行监督的概念。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施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能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其中,执行实施权的范围只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支付和分配以及付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而执行审查权的范围则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转移等审查事项。
(二)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民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管的若干规定(实行)》的规定,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违法或不当采取执行措施、违反执行救济程序相关规定的行为、消极执行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针对执行监管“消极执行”类案件的审查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针对法院消极执行的检察监督,消极执行是“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积极制动采取措施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针对此类案件的审查,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初步审查。执行检察监督要求执行救济前置原则,即执行检察监督应当以法院执行救济为前置程序,原则上,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有在经过向法院提出异议等阶段,穷尽了必要的程序之后,才会允许检察机关的介入。初步审查既是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以及法院的执行卷宗进行书面审查。针对“消极执行”,一是要看申请人是否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向执行局申请了执行;二是要看法院是否村在“消极执行”的法定情形。
(二)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求,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规定。”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法律执行活动时才取的询问知情人、调阅证据、鉴定、勘验等非强制性措施以核查的事实的手段。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消极执行”的监督案件时,针对无法从现有书面材料中获取的信息,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从而保障检察权的有效实施。
三、执行检察监督“消极执行”类案件的办理
(一)办理方法。1、依法进行执行检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出督促执行命令的情形是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两高”会签文件关于法院不执行的监督情形是执行法院立案之日起2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然而执行活动强调的是及时性和效率性,目前在执行权优化配置过程中日益强调执行活动的阶段性和时间性,如果法院执行活动超过了某一阶段的时间点,检察机关即可执行监督;2、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大调解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因“消极执行”未及时执行完毕的,也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把申请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在检查环节。
(二)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办理执行监督“消极执行”类案件的主要方式是发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查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四、办理监督“消极执行”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调查权的行驶存在现实困难:1、时间跨度大,取证难:“消极执行”的主要原因是“执行难”,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数年甚至十余年未执行到位的情况。由于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机型监督都是在2013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才有法可依,部分案件时间跨度大,承办检察官在实际办理中取证难,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和核实;2、承办法官流动多,追责难:在“消极执行”类案件中,也存在部分案件的执行法官已更换多次的情况,导致检察机关行驶执行检察监督是无法对具体承办法官进行追责,法院内部也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对策和建议
(一)将强法院联系沟通,共建监督平台。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共建监督平台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生效裁判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与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协调检、法两家关于执行监督工作将如何配合及探讨、如何解决执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心里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主动提供有关报表和必要材料。
(二)加强普法宣传、确保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职权的群众知晓率。为了让群众了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拓展监督案源,检察院可采取走访案件当事人,发放宣传材料及制发检察院便民卡,广泛听取社情民意,从群众的举报或交谈中搜索案件线索。同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制度。检察民行部门以法律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广泛开展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知识讲座,摸清法院民事执行情况的同时,也让更多群众知晓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工作,真正使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深入群众、了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
沙玛阿龙,男,彝族,北京,硕士,就读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