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路径
2016-11-26毛杰
毛 杰
【法学研究】
论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路径
毛 杰
树立法治信仰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在现代社会,法治不能仅是一种治理方式和规范公民行为的制度体系,还应成为社会公众普遍信仰的理念。在当代中国,明晰法治信仰的科学内涵和价值功能,正视公民在法治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吸收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健全普法教育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权利意识等方面促成公民对法律价值的强烈认同,是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可行路径。
依法治国;法治信仰;实现路径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法律内化为人民的信仰时,法治建设才能有效推进。当前,我国民众存在对法治精神的认识不足、法治情感缺乏、法治信仰模糊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将法治信仰深植于公民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中,用完备的法治体系引领公民自觉依法规范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一、法治信仰的内涵及其价值功能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信仰既包括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与认同,也包括主体的权利意识、理想意识和守法精神。只有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才能使法治成为社会公众的核心价值观,法治的价值才能得到根本性彰显和弘扬。
1.法治信仰是现代社会公民的精神寄托
法治信仰是公民基于对法律的理性认识而逐渐形成的一种体验和情感,具有现实性、前沿性等特点。法治信仰是现代人的精神寄托,是人们从法律层面对实现安全、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的期待。法治信仰不是脱离人而单独存在的一种强制力量,而是人们价值评价的表现和情感交流的载体。当人们心中存在法律是正义的代表并认为法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不能被其他事物所替代时,法治才能够打动人们,进而被人们追求、信仰,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正能量。
2.法治信仰是人类精神世界的高级发展
法是人们的行为依据,也是关于自由、民主、正义、安全的制度体系,是用来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重器。但是,如果人们感受不到现实的法治,人们在内心深处不能产生对法的情感,法治就很难实现保障民主、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功能和作用。法律以其权威性和普遍性并通过一定的仪式唤醒人们对法律终极目的的认识,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超乎其他社会现象的高大感觉,进而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和价值追求。从这个角度讲,法治信仰是人类精神世界的高级发展。公民自始至终追求法律所确立的价值目标,在相信并践行法治中实现个人梦想和国家的价值理想,是法治信仰功效的本质体现。
3.法治信仰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理性选择
法治信仰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尊重并信服法治是人们对社会交往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经验理性进行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人们需要具有安全感的社会生活和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进而建立某种社会结构。通过不断探索,人们发现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的预测功能能够满足此类需求。因为法律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法治能稳定社会秩序、给人安全感。法治信仰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安排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是实现行政法治的观念性动力。在现代社会,法治在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社会活动中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提供保障。行政主体信仰法治,具有法治意识和意志,就会在执法活动中依照实体法律和法定程序作出合法、合理的决策。法治信仰能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现象,促进公共利益实现。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只有法治能够解决政治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的实现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政治民主,而法治信仰与政治民主具有一定的正向关联性,因此,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理性选择。
综上,法治是一种规则化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体现人们对法的情感、需求及态度,反映人们对法的认知水平。社会主体的法治情感、精神、观念、意识都能通过法治信仰体现出来,法治信仰因而成为推动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力量。从理性层面看,法治信仰的价值意义在于平衡身心、抚慰精神、消除怨气、补偿不公、鼓舞善行、惩罚罪恶;从实践层面看,法治信仰能够促成一系列支配人们行为的制度、机制,使社会公众在各个方面有所遵循和依从。我国要实现法治化,首先必须使个人乃至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
二、公民法治信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目无法纪、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树立法治信仰,需要人们发自内心地、自觉自愿地认同和信赖、遵守和捍卫良法,维护良法的权威。但是,现实中办事找关系、遇事求人情仍然是许多人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些人看来,“人情”“关系”有高于法律的地位。一些领导干部崇拜权力、无视法律、不屑于学法、没有法律观念,因为心中无法,必然在工作中缺乏法治思维、滥用权力,甚者把法律当儿戏、当工具,将自己“游离”于法律之外。这些现象表明,社会上确实有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信仰缺失。造成公民法治信仰不足的原因,除了公民自身在思想观念上对法治的认识存在偏差、缺失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
1.实践层面的法治不彰问题
法治不彰表现在立法中,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如部门内部制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不从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出发,而是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部门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互相推诿责任,努力使本部门利益体现在国家立法中。法治不彰表现在执法中,就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等现象。法治不彰表现在司法中,就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大于法等不良现象。所有这些,既损害法律的平等性和权威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动摇、扭曲、消解人们的法治信仰。
2.社会环境层面的法治氛围淡薄问题
法治信仰代表着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普遍认识,是公民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和情感归宿。法治信仰建立在人们社会交往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经验理性基础上,在人类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中逐渐转化成一种文化传统。现实中,一些人受封建社会“人治”思想影响,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一些地方和领域违法代价低、守法成本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不良现象客观存在。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法治的看法和情感,造成人们法治意识淡薄、法治精神缺失。
三、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具体对策
信仰作为社会价值系统和观念、精神层面的事物,一般来说,其形成遵从社会心理发展路径:实例铺垫,即在实际感受中获得确信;超验或悬设,即在传说包围下产生崇拜;崇拜联结,形成信仰;信仰升华成一个精密系统,成为支配社会发展的精神力量。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在法治体验中生发出来的一种思想情感,是基于感觉、知觉的一种心理倾向。培育法治信仰就是在培养公民对公平、正义、秩序、权利等价值的强烈认同感的基础上,激发公民对法治的需求和追求,使其崇法、守法、护法。具体而言,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以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根基,培育现代法治文化
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就是将法治上升为人们的精神支柱和社会的价值共识,让公众有崇尚法治的心理和意识。通俗地讲,就是让人们对法治寄予浓厚的信任,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表现出相信、喜欢和期盼。树立法治信仰,应当理性地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法治文化源远流长,能为树立法治信仰提供大量的本土资源。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就要对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进行挖掘、借鉴、运用。法治信仰包括用法治思维来分析、了解事物的本质,用法律判断是非、解决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克己复礼”“仁者爱人”思想为树立法治信仰提供了道德取向,道家在尊重并利用自然规律方面为树立法治信仰提供了哲学思考方式,法家从制定制度规范、严格执法方面为树立法治信仰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参考。优秀的文化是树立法治信仰的根基,是形成法治信仰的文化基础。我们要将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与建构当代法治文化相协调,借助于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推动法治信仰在当代中国形成、发展。
2.以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为依托,培养公民法治思维
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尊重并信服法治的表现。对法治的态度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会有所不同。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与公民的法治思维息息相关的。法律是人实施的,法治也是依赖于公众对法的信仰得以推行的。传统社会中人们敬畏、遵守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与国家强制力相联系。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体现社会价值共识的制度安排,因此,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并非源于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是基于对法律的价值取向的认同。在当代中国,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培养公民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过程,它要求在普法宣传上摒弃功利主义思想和守法教育运动模式,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丰富普法宣传的手段和内容。为此,首先要优化我国法治建设的生态系统。司法机关要承担起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把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变成宣扬法律正义的过程,增强法治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实效性。其次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了使法治信仰融入社区、企业、校园等文化系统中,最大限度地增强法治信仰的社会性,就要将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普法教育的易受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要善于借力新兴媒体如自媒体等,运用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方式,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法治情感、法治思维,铸造法治信仰的精神之基。
3.以规范法律运行机制为保障,维护法治权威
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是相互影响的,这种影响进一步激发人们对法治的信赖感和依赖感。维护法治的权威是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保障,但法治具有权威要求法律运行良好。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能使人们信赖法律、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由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才能逐渐形成为对法治的信仰。规范的法律运行机制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良法产生的基础是科学立法,因此,在立法上要恪守科学性、民主性、程序性原则。立法时,既要保持法律内容适度抽象,又要保持法律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既要使法律适于解决现实的矛盾冲突,又要使法律能够解决前瞻性的问题;既要注重法律制度的本土性,又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国际性,还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实效评估。良法不能自动实现法治,只有通过严格、有效的执法,才能使人们感受到法的正义性并对其敬仰。因此,要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转变行政执法方式与手段、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使人们对行政法治充满信心。司法公正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治信仰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对促进公众树立法治信仰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要通过完善司法运行与管理系统、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法治信仰。
4.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基础,推进阳光法律实践
培育公民法治信仰,要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基础。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价值。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前提条件。法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调整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必然导致价值多元化。只有把法律的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性组成部分,才能引导民众崇尚并信仰法治。其次,法律的内容要更加科学。良法是对人民权益的善意保护,这就要求法律的内容更加科学。为此,要立法为民,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新的法律规范。法律的内容要更加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让民众感受到法律就是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最后,要完善法律实施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备、程序不规范或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都会为法律实施过程中人治因素介入留下弹性空间,严重损害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守。只有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法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平正义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彰显,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良好环境才能形成。此外,民众认知法律并不等于相信和认同法治,执法过程阳光、个案审理公正是形成法治信仰的节点和基石。司法阳光、公正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让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在阳光下无处躲藏,使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得到救济,公平正义才能为民众所亲身感觉到、看得见,公民守法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仰才能有所增强。
5.以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为关键,推动公众理性参与法治建设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激发人们对法治的渴望。权利意识能激发自主意识,使人们不盲目崇拜或畏惧国家权力,不被动地服从法律。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参与程度、诉求表达和依法维权,既是民众法治意识的反映,也是培育和增强民众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参与法治活动、维护法律权威都是民众具有法治信仰的表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民具有权利意识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公民一旦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其在面对资源配置不公、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社会利益纠纷等问题时就会依靠法律、运用法治手段来解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矛盾化解、法律服务、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等职责,呵护公民的法治情感,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首先,要提升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定等民主形式,让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其次,要通过全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强化社会公众的司法监督功能。最后,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使权力回归人民本位。只有党和政府共同信守法律制度,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的法律信守和法治期待。我国有“以吏为师”“见贤思齐”的传统,也有“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俗谚。强势群体的行为示范带来行为模仿,其对法治的态度和遵从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他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态度、情感和行为。如果强势群体、官方信法守法,民众就会主动守法护法;如果强势群体或官方肆意践踏法律,就会破坏民众对法律的信赖感,民众甚至会加倍破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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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林
On Cultivating Ways of Civil Belief in Rule of Law
Mao Jie
Establishing Belief in Rule of Law is the necessary meaning of practic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 basic project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modern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s not just a way of governance, it should also become the general public belief in the concept of the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clarifying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value function of the faith of ruling of law, envisag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elief of the rule of law, promoting the strong recognition of citizens of the legal value from absorbing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rule of law culture, improving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power is a feasible way to cultivate the citizens′ faith in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faith in the rule of law; path implementation
2016-08-13
毛杰,女,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北京100084)。
D920.0
A
1003-0751(2016)10-0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