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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之法官职业化问题探讨

2016-11-26郭丽艳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职业化法官司法

郭丽艳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司法改革之法官职业化问题探讨

郭丽艳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司法改革,而法官职业化是改革的重点。本文将从法官职业化的意义、法官缺乏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人才流失严重、法官职业素质低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职业素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是当前人民普遍关注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充分说明执政党把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落实“四个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改革涉及诸多内容,主要包括法官职业化、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内部组织管理上的“非行政化”等,法官职业化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所以,“法官职业化”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格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法官职业化的意义

职业化是世间各行各业,实现改善、发展、不断进步的必由之路。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以其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来专门处理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早在2002年7月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阳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中就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2013年4月及7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分别提出“加强职业化建设”和“全面推进法院正规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也连续颁布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明确要求全面加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些举措无不说明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性。

1.1 法官职业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亚当·斯密曾说:“提高效率必然要求分工和专业化,对从业人员而言即意味着职业化”。法律职业化必然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审判技能、职业道德来进行审判。这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发展。

1.2 有助于司法权威

就目前社会来看,司法权威性相对不高,民众不相信法官能够中立地、理性地裁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当人民之间发生纠纷,更愿意“信访”,即使法院做了判决,也不理会,而是认为政府做出的决定才是正确的。但如果法官职业化了,民众基于对于程序的公正、法官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缜密的逻辑推理,逐渐地会认同判决结果。

1.3 法官职业化有利于提升法院建设水平

目前,我国法院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法院缺乏独立性、法院过度行政化、法院日益成为地方的法院。而法官职业化就是要理顺法院建设的各种关系,使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案件,使法院日益成为为法官审判活动提供好服务保障的场所。法官职业化是当代中国法院建设的改革方向,是破解困扰法院建设诸多难题的最佳手段。

1.4 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审判行为的趋同性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见一些媒体报道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一个案件往往因为不同法官的审判而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法官缺少职业化的素养。而法官职业化恰恰能解决此点。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职业意识、相同的法律术语、相同的法律职业素质等,并经过专门而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这样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审判结果就不会千差万别,而大体是一致的。

2 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现状

完善法官职业化,首要的前提就是要了解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现状,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进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完善法官职业化、推动司法改革。

2.1 法官职业权利受到限制,无论是从外部环境或内部机制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

从外部环境中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掌握了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人才选拔,使得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缺乏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物质基础、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法院的监督力度的加强,反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如: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

从内部机制上看,由于考核法官审判案件是以结案率、二审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以及当庭裁判率等内容为指标,虽然考核的内容和指标比较丰富及客观,但在实践中,以结案率为标准来评价,使得法院出现一案多审,导致系列案件层出不穷的结果,还有虚立假案,虚假报结等严重违反程序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权威;另外,这也忽视了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和选择权无对错之分的本质特征,其结果是法官为了提高所谓的准确率,被迫想方设法与二审法官搞好关系,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这种考核制度反而阻碍了法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提高。

2.2 法官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据《解放日报》报道,在上海,2008年到2013年,平均每年有67名法官辞职;2013年有70名法官辞职;而且据调查,这部分离职法官多为35岁至45岁的高学历人才,法学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不乏中级法院副庭长之类的业务骨干。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2.1 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低。我国并不存在独立的法官工资序列,法官工资的发放只是参照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且法官的工资等待遇往往等于甚至是低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等待遇。而与国家外相比,法治越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工资越实行高薪制。如:在美国,“其普通公务员的薪金要高于社会上的中产阶级的薪金,法官的薪金则又远远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金”。

2.2.2 不断增大的办案压力。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递增6%,这5年间,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超过5600万件,审结、执结的案件数量超过55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9.30%和29.76%,然而,与案件数量的增长相比,法官数量却增长缓慢。而据新华网报道,全国法院2013年的结案数为1294.7万件,已比2006年多出了440万件;全国法院法官人数为19.6万,这一数字仅比2006年多出6000人。2015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突出,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

2.3 法官素质偏低,法律适用能力差,裁判文书质量不高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司法建设不重视,造成了大量的非法学专业、部队退伍人员等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我国司法系统并占据多数,造成我国法官缺乏理论知识。就目前来说,只要年满23周岁,获得大学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考试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就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被任命为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缺乏实践经验,法律运用能力低,裁判文书质量不高。

第二,司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需要渊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停变化的,所以,需要法官孜孜不倦地学习。但是,我国法官队伍普遍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普遍存在一个观念,进入了编制行列,就可以“混日子”。

3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建议

3.1 法院必须拥有独立的人事任免、单独的财政拨款渠道

第一,建立专门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设立专门的机关管理法院的经费,中央统一拨付各级法院的经费给专门的机关。[1]该机关独立于地方行政机关,由中央统一管理,而且以“专门管理法院的经费”为其唯一职责。从而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彻底改变各级法院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局面,同时也摆脱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有利于实现法官独立。

第二,法官的任免可以先由当地百姓投票选出候选人然后由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来进行投票选任,实现法官人事任免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上级法院。

3.2 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免受外界舆论影响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让人民理解遵守合法合理判决的重要性。

第二,制定相应的制度,不管人民的舆论多激烈,凡是程序、实体合法合理的判决要严格执行,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性。

第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充分利用媒体,引导人民舆论,向正确的方向理性前进,而非感性评论法院判决。

3.3 完善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方法

笔者认为,考核法官审判案件的重心是法官审判工作实绩,而法官审判工作实绩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第一,对法官的考核必须从审结案件数,审限内结案率等入手进行比较分析;第二,从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上进行考核,在考核中要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不能单纯的将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率等量化指标作为考量一审法官办案质量的依据,而应以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为基础,确认办案法官是否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错来考核办案质量,坚持主客观的统一。[2]

3.4 提高法官的待遇,使法官具有较强的职业尊严

第一,目前,世界上法制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法官高薪制。我国也应该采用“法官高薪”来吸引、留住人才。而薪水的标准,我建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国民年平均收入乘以一定的倍数发放并根据法官的办案质量、效率在年底发放相应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二,对于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建议国家可以实行相应的措施减轻其住房、养育孩子的压力,比如,提供廉租房、帮付房屋的首付款、给特殊家庭补助等。

3.5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缓解法官办案压力

纵观中外,法官的培养、成长是需要很大的物力、精力。在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和法官人数少且法官培养不成熟的中国,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法官人数的增长来应对案件的日益增多。所以,笔者建议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来解决相对简单、琐碎的事情,来减轻法官的压力,而且能够带来新鲜的审判观点。

3.6 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官的精英化

第一,法学家周鲠生先生曾说:“没有完善的法学教育,就不可能有“适任的司法人才”。[3]所以,我们要从法学教育开始完善。笔者建议,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衔接,应该将“法律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司法实践”三者相结合。可以将高校与当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相联系,使学生有两个“学校”。而且,我们可以将法学教育的学制改为五年制,专门留一至两年用来实践,不仅有利于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未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

第二,法官是需要渊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实践的。建议我国法官的任职年龄可定为30岁,并且可以相对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

第三,设立专门的司法官职业培训。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司法官职业培训机构,该机构的主要内容。

(1)法官应当每年到该机构进行培训。

(2)训内容应当放在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技能方面,着力培训受训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为司法官设置一些涉及现代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其他方面知识的课程,使司法官能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3)检查法官培训状况的方法。为了激发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应当把法官职业培训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对于,考试成绩优异者,可以,对其进行精神上、物质上的双重奖励。[4]

[1] 李洋.法官职业化思考[J].理论观察,2015(6):22—24.

[2] 季兴猛.我国现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问题之探究及改革建议[OL].中国法院网.2015.

[3]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詹素娟.司法官培训体制的弊端与完善的政策建议[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

D926.2

A

1672-5832(2016)02-01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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