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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乌兰察布隐私权法律

景 燕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景 燕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方便,也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网络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网络侵权案件产生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完善,给侵权者提供了可钻的法律漏洞。针对此现象,笔者通过本文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刑法保护

1 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搜集、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图像、事实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①

1.2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不仅包括传统隐私权所指的个人信息,还包括网络事务和虚拟信息等。同时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如我们在聊天室注册的用户名、密码、聊天记录都被包括在网络隐私权之中。

(2)网络隐私权具有双重性质。传统的隐私权仅是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人格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在网络中个人信息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导致一些只顾追求经济利益的网站管理者或其他机构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且出卖,这也是网络侵权案件较多的原因之一。

(3)网络隐私权侵权手段的技术化。网络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公众对网络的使用更为得心应手,然而也使得个人网络信息更容易被窃取,网络隐私的侵权人也会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植入病毒或特定软件等方式。

1.3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侵权后果十分严重。网络已经普及遍全球,而且数据的传输速度十分快速,个人的信息如果遭遇泄露,其后果不堪想象。其次,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可以净化网络环境,还可以加强公民对网络的信任程度,进而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子政务则是便民服务的体现。

1.2.1 对照组 ①标本采集:新生儿出生72 h后,取血液样本(采血部位一般为足跟部内、外侧),并将其滴于采血滤纸上,使其自然晾干,实施密封保存与2~8 ℃冰箱内;②测定方法:根据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规定,采用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筛查CH,应用荧光法筛查G6PD缺乏症,采取荧光免疫分析法筛查PKU,所有操作均严格相关标准来执行;③随访、治疗方法:手工记录筛查结果,并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新生儿家属,对其进行随访,告知进行治疗等。

2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及方式:

2.1 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通过发表文章、图片等方式为广大网民提供信息,若在这些直接提供的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则构成侵权。网络服务商利用一些跟踪软件来收集用户的上网浏览信息,从而为其推荐一些服务,来达到盈利的目的,这样同样构成侵权。

2.2 网民。众所周知,“网络侵权第一案”给当事人带来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其中网民的“力量”不可小觑,一些网民不断将受害人的信息发布到网上,另一些网民则将信息进行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该事件,进一步过大了影响的范围,无疑,这两种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2.3 政府机构。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往往掌握着公民的大量信息,而且政府想要获取公民的信息轻而易举,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应该妥善保管公民信息,若对管理缺乏监管,则可能出现监守自盗的侵权现象。

3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民法方面。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律条文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且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位阶较低,威慑力不够,所以,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

3.2 刑法方面。刑法是最有利的保障,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但我国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刑法法条是凤毛麟角的,所以并不足以保障网络隐私权。

4 对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4.1 在民法方面的保护

(1)在高位阶法律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隐私权虽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所提及,但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未涉及。在这一方面我国应向欧盟学习,首先应在宪法这样的高位阶法中确定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其次,在民法方面把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2)尽快出台针对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我国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较少,当发生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时,往往要参考对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条文,网络隐私权虽是隐私权延伸的一部分,但也与其有不同之处,所以,不能生搬硬套,我国应尽快出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特别法,给予网络隐私权更为直接的保护。

4.2 在刑法方面的保护

网络是网络隐私权侵权人犯罪的唯一途径,如果将这一途径切断,则可有效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剥夺上网资格的刑罚应该应用在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或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身上,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使用网络。禁网资格刑这一刑罚的实施并不容易,需要个人入网身份认证制度的建立,身份认证是指个人在使用网络时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无法使用互联网。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身份认证制度,这样可以有效监督公民使用网络的情况,不断优化网络环境,也能让禁网资格刑不再是一纸空谈。

4.3 法律保护之外的其他保护方式

行业自律是立法保护之外的一种重要保护方式,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时,也应采纳行业自律的保护方式,让它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网络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信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决定了行业自律保护模式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辅助地位,它是需要国家进行监督和引导的,但不能忽视其重要性,要鼓励企业之间建立联盟,制定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的行业准则。

注释:

① 陈磊.关于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1] 赵峻镭.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16(4):42-52

[2] 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18-56

[3] 周汉华主编.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景燕(1990.11-),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商都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双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3

A

1672-5832(2016)12-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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