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夫妻忠诚协议
2016-11-26李子豪
李子豪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浅评夫妻忠诚协议
李子豪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新《婚姻法》的出台,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个新的内容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对这一协议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否具有效力,人们也是众说纷纭,本文将从这一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出发,对其具有效力和不具效力的说法做出总结阐述,并最终提出自己的看法评价。
夫妻忠诚协议;评价;效力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提高,虽然国家出台了新的《婚姻法》,但是,这似乎也没有遏制这一势头的增长。很多年轻人,或者再婚的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婚姻,让自己的婚姻免受一些不必要的干扰,也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在婚姻中的利益,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让其作为一个婚姻安定剂,成为维护婚姻的基石。但是,目前人们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还有很多看法,有人认为是有效的,有人认为是无效的,本文也将立足于这样一个议题,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观点建议。
1 相关理念概述
1.1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学术界并没有给予统一的答案,甄莉莉在论文《论夫妻的忠诚协议》中提出,所谓夫妻的忠诚协议无非就是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两人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强调了婚姻中的“违约责任”,[1]也就是在某一方出现问题的时候,要赔偿相应的财产数额。张宇在论文《论夫妻忠诚协议》中提出,夫妻重承诺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合法合理地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以夫妻相互忠诚为核心义务的,以维护夫妻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有关双方人心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契约[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具备一下几个要素:第一,协议最关键的是违约赔偿,以此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第二,协议是一种契约,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第三,签订协议的双方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而不是其他人。
1.2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
(1)平等性。平等性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需要遵循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协议中的所有条件都是夫妻双方协商敲定的,最后双方签字认可也应该在自由自主的基础上完成。在现在社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存在女性听命于男性的情况,而婚姻双方选择这样一种方式,也说明了女性意识的觉醒,所以,追求平等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它表现出来的一个特点。
(2)主体的特殊性。夫妻协定的签订双方是具有特殊性的,只有获得在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地位的双方才有资格签订夫妻协定,其他的任何人签订该协定都认定为无效。
(3)协议具有契约性。契约,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依据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所以说,忠诚协议是按照法律条文制定的,符合双方利益的“婚姻合同”,这也就能够说明“违约责任”是其中的核心和关键的原因所在。
2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持有态度的分析
支持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效力的观点。
2.1 符合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法律行为成为的条件包括一下三条:首先,必须被法律规范确认;其次,双方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现为具体行为的。这三点,夫妻忠诚协议全部具备。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这在下文将会具体分析;其次,婚姻法签订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双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所以不能结婚,也就没有与他人成为“夫妻”的可能,签订忠诚协议更是无从谈起,由此我们分析,签订忠诚协议的双方必然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点,婚姻双方当事人既有制定忠诚协议的想法同时也落实在了行动中,就有了具体行为。所以,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忠诚协议是具有效力的。
2.2 遵循婚姻法的有关要求
上文我们分析,夫妻忠诚协议是遵循法律法规制定的,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中既有对《婚姻法》的体现,同时也有对《合同法》的体现。比如,《合同法》中规定,本法中所说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就是遵循这一原则设定的。另外,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夫妻忠诚协议起草签订的主要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定是基于很多法律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也应该是有效的。
2.3 是对宏观法律的具体体现
法律的规定毕竟是大范围的,而夫妻之间具体的问题解决,具体的夫妻规范的设定,可以由夫妻双方商量订立。比如,在《婚姻法》[3]第十九条中,对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此处的说明比较宽泛,可能存在的情况比较多,对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规划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说明,而且,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论述也不恰当,所以,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对此进行规定。
3 夫妻忠诚协议之我见
上文我们分析,夫妻忠诚协议存在与否,签订与否大家各持己见,我认为,婚姻忠诚协议有必要存在,而且,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忠诚协议的出现是女性自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婚姻中的独立意识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它的存在,可以让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得到进一步的保护。有人说,婚姻是两个家庭,两个社会关系的结合,其中必然存在着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有一定的协议约束才能让两种社会关系找到更合适的融入切口,推进两种关系的深入发展和信任发展。而且,很多家庭在刚刚组建的时候签订这样一份协议,而在后来天长日久的生活中,这份协议渐渐失去了作用,并没有因此影响到他们的情感,后来,这份协议也就被夫妻双方淡忘,所以,协议影响感情的说法我不是很认同,甚至,有些时候,签订这份协议恰恰是双方信任的表现,是对婚后生活信心的体现,反而推辞找借口的人在以后的婚姻中才可能出现更大的问题。现在来看,很多家庭中的婚姻出现问题,就是对道德的不尊重,对伦理的漠视导致的,没有法律的约束,这种背离道德的行为就会始终存在,难以遏制,而如果将这些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一旦触及就会有牢狱之灾,人们在心理必然会有所敬畏,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必然会大大下降。由此来看,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有必要存在的,而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
[1] 甄莉莉.论夫妻忠诚协议.法制与社会.2008(10)
[2] 张宇.论夫妻的忠诚协议.郑州大学.2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李子豪(1992.08-),男,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学历,毕业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专业。
D913.9
A
1672-5832(2016)12-0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