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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研究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伦理法官职业

袁 野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法官职业伦理研究

袁 野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我国目前法官的道德水准还处于不高的层面,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养迫在眉睫。要真正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水平,就应首先了解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主要涉及外部制度的原因和法官自身的原因,针对这两方面的原因,为提升我国法官职业素养提出了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以及加强法官自身修养两方面建议。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

1 法官职业伦理概述

1.1 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康德说过:“世界上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思考的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们心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个是我们头顶浩瀚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①道德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它会通过引导人们的心理世界从而调整人们的外在活动。而这种心理上的引导有时比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更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道德和伦理具有相同的含义。②法官的职业伦理,表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即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或者实施有关活动的时候,在法官职权范围内日益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

1.2 法官职业伦理素养培育的重要性

涂尔干曾经说过,“职业伦理水平越高,作用就越大,这一群体本身就越先进,越稳定”③增强法官职业伦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法官职业关系角度来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外界团体的干涉程度也很严重。同时,法院内部实行领导负责制,法官和大程度上受领导意思的支配。

从法官和当事人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徇私舞弊。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时间屡见不鲜。

3 提高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水平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取得很大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因此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力量,建立起完善的法官体制对满足人民当前政治生活的需要,实现司法独立,维护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必须了解到,“实现社会正义是一项工作,它不是一个事实,而是给我们身心带来的一项任务。”④必须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3.1 完善外部监督制度

(1)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张文显说过:“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法学家。”⑤蒋耀宗先生也说过:“学校的教育不能只注重于专业知识,更要兼顾品德的熏陶,思想的教育。”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加强的在校法学院的学生的教育,其次,是加强对在职法官的职业再教育。

(2)提高法官的薪资水平。目前,我国法官薪资水平普遍比较低,这不免使得法官会被金钱迷惑双眼,也可能导致专业的法学精英不愿意留在国内,造成人才流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理应得到更高的薪资待遇,只有提高法官的薪资水平,法官才能不被金钱诱惑,做出违法裁判的行为。同时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法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决心。

(3)进一步完善法官责任制。罗尔斯曾说过,社会上的道德标准,是生活在社会上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它是由有权威的机构或团体所认可的或不赞许构成的。⑦法官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因其所承担的社会使命,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素养。目前,我国对法官责任制的法律规定,从狭义的法上面讲,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广义方面的法上讲,我国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中有所规定。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并没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虽规定了法官惩戒制度,但没有具体规定惩戒的措施和执行机关。因此,在追究法官责任方面,应更加具体完善。

3.2 加强自身修养

(1)增强法官的道德修养。法官是一个承担着特殊使命的群体,他们必须具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一般公民可以做的事情,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可以做的事,法官不可以做。以此来彰显法官作为社会群体的特殊性,规范法官的活动。

(2)提高法官自我约束能力。近年来,经常出现一些法官贪污受贿,嫖娼,涉毒的案件,这表明一些法官人生价值存在扭曲,法官能够独立的行使自己的职权,独立的处理案件,不受外界的干扰,是法官自我约束的要求。然而仍有一些法官逃脱不了金钱名利的诱惑,或者惧怕强恶势力。因此法官应转变其价值观念,提高自身伦理素养。

注释:

① [德]康德.实践理性的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9.

② 李学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1):1.

③ [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57.

④ 孙辙.司法,司法权及其他.法律适用,2003(8):3.

⑤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前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97.

⑥ 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159.

⑦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70.

[1] 王健.浅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商,2015(19).

[2] 柴鹏.法官职业伦理现状及其培育.证据科学,2015(2).

[3] 胡夏冰.宋朝法官职业伦理及其启示.人民法院报,2014-7-18.

[4] 贺九玲.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完善.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 朱翠微.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长春市党委校学报,2013(6).

[6] 李军,陈淑萍.中外法官职业伦理比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3(2).

[7] 赵清涛.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8] 陈道喆.法官职业伦理浅论.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袁野(1993.03-),女,汉族,辽宁朝阳人,学士,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就职于东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DF817

A

1672-5832(2016)12-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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