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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2016-11-26阿依努尔夏吾肯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利环境

阿依努尔·夏吾肯

(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 新疆 伊宁 835000)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阿依努尔·夏吾肯

(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 新疆 伊宁 835000)

在二十一世纪,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尤其在网络发展迅猛的今天,商业秘密的地位变得更加突出,保护商业秘密得形势也变的更加严峻。由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百分之五十九以上的公司因此造成损失超过一万美元,可见侵犯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之巨大。商业秘密的安全问题已演变成了国际性公共信息安全危机,同时也引起学术界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热烈讨论。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和泄露方式,需要正确地把握,掌握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为科学合理地解决问题打好基础。本文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探讨,由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商业秘密;网络环境;表现形式;泄露;保护措施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对于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一个企业若商业秘密被侵犯泄露,可能会遭致破产之命运。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若屡遭侵犯其境地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增多,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就格外重要。计算机网络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发展速度迅猛,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条件的同时,一部分眼光卓越的人也在网络的运用中发现了更大的商机,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雏形。不得不承认,网络交易十分便利,既节省交易时间,更缩减了贸易成本,电子商务越发盛行起来。在此时,我们也意识到了,电子商务虽有其优越性,但是其必然存在许多弊端与不完善之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保证在网络交易中,商业秘密不受到侵害。

2 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①第39条第2款规定“有关信息符合某种意义上的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保密措施的对象,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对于合法控制下的信息。”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1.1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之所以其可以构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具有秘密性,这一构成要件可以说是整个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中心,对于其他构成要件而言,秘密性也是作为基础的。众所周知之信息不能称之为秘密,同样众所周知之商业秘密绝不会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无法律之认可及保护,也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同理,上文所言之商业秘密,即是被他人所查阅或使用,就无所谓侵权。

2.1.2 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表现为能够在生产、科研、经营或销售中实际应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价值性也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根本原因。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一般秘密最为显著的区别。国际商会曾规定,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完成工业实施的使命和为商业提供利润。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对权利人而言,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其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也在于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既包括实际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价值。

2.1.3 该信息具有价值性

价值性所具有的实用性以及利益性,可以称之为直接价值,这部分价值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此外,还存在间接价值和短期价值,间接价值指的是部分秘密可以为权利人或者被授权人提供一些助力,既可能是为权利人进行依托于商业秘密下的活动提供指导作用,也可能是自身在进行商业活动中受到商业秘密的辅助以便更好达到预期目标,从而增加了权利人进行商业活动的成功可能。短期价值指的是,在短期时效内,具有价值性的信息,如某行业内智囊公司,对短期市场提出的导向计划等。

2.1.4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施,对该项信息采取其公开则说明他自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将不予以保护。

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就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

2.2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记载具有无纸化、电子化、数据化、软件化的特点,借助磁性介质(硬盘、软盘或光盘)保管,并且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高新技术与商务活动结合而孕育出的某些新信息。

2.2.1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括的项目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策略以及招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方面。③在《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一文中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表现形式作了全面的论述,典型的有:交易中传递的信息,如客户的姓名、信用卡号、用户的口令及密码,商家用户的订货和付款信息;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建立的数据库中的产品编号、名称、类别、照片、质地、颜色、尺寸、说明、价格、库存数据、客户资料数据库中的网上定购客户的姓名、地址、公司名称等信息;为保护电子商务安全而设置的有关口令、密码、密匙;企业通过软件、软盘、光盘等方式记载的技术信息(如公式、图纸、配方等到)和经营信息(如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以及重要会议通知等企业日常管理信息。

2.2.2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

泄露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的故意或疏忽、意外事故、他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丧失秘密性,从而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④由于网络自身的复杂性导致了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类型也呈现多样性,如下:

(1)来自企业内部的侵犯。内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网络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或管理上的漏洞,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企业内部网上下载出卖或内外勾结,为他人获取企业内部网上商业秘密提拱方便。

(2)高新技术侵权

这一手段与传统科技的侵权手段存在一定差别,并非在实际生活中特殊设备进行监听,或者运用特殊摄像设备进行偷拍等,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手段更加隐蔽以及具有独特性,如黑客入侵,信息截留等。

(3)病毒入侵。这一侵权手段内,值得一提的是其侵权行为实行者是程序,侵权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制作程序,通过一些特殊手段植入到被侵权人计算机中,病毒程序会通过自身设定自动运行,进行一系列的破译、窃取、传送,修改等侵权行为。此外,计算机病毒感染性极强,通过网络感染一台台电脑,一般不具备特定侵权对象,病毒制作者是在一种希望获取更多有价值信息的基础之上进行病毒的传播,从而谋利。

(4)他人截获、窃取、更改、披露商业秘密。如果企业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在电磁波辐范围内安装接收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的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等方式获取传输的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乘参数的分析,推出有用信息。

(5)通过冒充各种角色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包括:冒充合法用户,给企业界发大量电子邮件,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信息,检索企业商品的递送状况、订购商品,从而了解企业商品的递送状况和货物的库存情况;冒充领导发布命令,设阅密件;冒充网络控制程序,修改使用权限、通行字、密匙等商业秘密;此外,偷窃计算机硬件等也可以成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3 完善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3.1 完善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受侵的救济措施

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后果严重,有些更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以考虑自我救济方式,通过律师进行交涉,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结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已经掌握,即使对方承担了责任,也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秘密,但始终使权利人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商业秘密又再次被泄露。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易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本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不能采取此种对策。

3.2 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受侵的预防措施

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是说,企业等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些措施有:

(1)分级管理。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直到在法庭上还拿不出标有密级像样的档案资料,使人难以相信他提出保护的是商业秘密。

(2)授权制度。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 control),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级的档案资料。司法实践中,多遇到科研组长、科研人员、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责任不清的情况,遇到侵权,也不好追究责任。

(3)专人专事。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不能无人负责,上级主管应当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上级主管与具体管理商业秘密人员互相代替,权责不清,造成失密机会。

(4)密码管理。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能给窃密者造成机会。

(5)适当管理监督。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

(6)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

(7)约定保护机制。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企业等对内对外都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护秘密的履约义务。

此外在计算机安全上,还有一些对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技术措施,同时这些措施对计算机网络入侵、破坏类型的犯罪、侵权都有一定的效果,也是当前经常使用的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包括:①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Authentication);②防火墙(Firewall);③档案加密(Encryption)等等。在建立本企业网络系统或拟建立进入国际互联网系统起始,企业高层管理者就要考虑防止本身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形式受到侵害问题,在制度上和计算机技术上等方面都作出安排,保证网络使用的安全。

4 结语

我国对商业秘密,特别是对网络化的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尚处于萌芽与发展阶段,公司对其自身极为重要的该类情报并没有从战略的角度予以衡量,我国很多国内企业更是对该问题置若罔闻。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已是迫在眉捷,同时它也是一个长期问题,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来解决由此所引发的安全危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是在本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然形成的一套维护体制,这是一种客观趋势,各国国情不同,在制度的构建上肯定会存在许多差异,在这一层面,我们应当认识到,必须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的优良制度,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应当是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核心,被其他从属法律法规所围绕,共同称为一套完整并且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未来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我们应紧随时代发展,做到与时俱进,虽然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但是在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必须要去做出努力,尽量使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国家各部门通力合作,在各个环节都做足工作,保证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持续带来经济利益不不受到非法侵害。

注释:

①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7节第39条。

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③ 参见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④ 韩松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页。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 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解亘 李友根.知识产权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4] 李顺德.知识产权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5] 陈靖.论网络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新疆社会科学,2000(1).

[6] 吕梅.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J].新疆社会科学,2001(8).

阿依努尔·夏吾肯(1972.06-),哈萨克族,研究生学历,讲师,伊犁师范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D922.29

A

1672-5832(2016)12-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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