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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问题之我见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违章小贩

杨 芳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违章建筑问题之我见

杨 芳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近两年随着我市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动迁工作需要及时跟上,由于某些动迁政策及配套措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原因,导致了被列入动迁范围居民借大肆建造违章建筑和装饰装修谋取赔付差价的恶劣现象,尤其在一些城中村中非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已掀然成风。部门间配合协作工作不够,存在着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违章建筑中既有违反规划规定内容,也有违法占地行为,还有一部分是影响了市容市貌、工商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而查处违章建筑和破墙开店等牵涉土地、建设、城管、工商、社区、镇级建设管理等多个部门。以目前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法定程序查处效果并不大,造成违章建筑既成事实非法使用。

违法建筑;法律规定;制度;措施

1 研究背景

违章建筑被称为“都市之瘤”,不仅阻碍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景观,还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在此背景下,违章建筑处理问题便逐步进入公众视野,给我国公共政策选择和社会制度安排提出了重大考验。然而,我们的学理研究和立法工作似乎并未作出足够的准备。一方面,学理研究少有专门针对违章建筑处理制度问题,即便偶有涉及,也不系统成型,难以引导违章建筑处理实践走向正轨;另一方面,我国尚无处理违章建筑方面的立法,实践中由各地自定规则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方面各自为政,偏离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必须借鉴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在正确的价值理念指导下从更为广阔的角度完善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行为。

2 违章建筑的来源

2.1 历史来源

一般认为汉代已有坊市制度,其本质是将住宅区和商业区分开。居民住宅都建造在用墙围起来的“坊”内,出入必须通过有专职保安看守的坊门。除三品以上高官,其他官民绝对禁止临街启户开窗或接檐起楼。要做生意,另有也是用墙围起来的“市”,市门早开晚闭,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到唐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封闭的坊市制度逐步被破坏了,代宗大历二年(公元767年)朝廷发过一个文件,说是各坊市有很多沿街违章搭建现象,要求全部拆毁,同时点名要求京兆尹李勉将拆迁违章建筑作为工作重心。居民住宅侵占街道面积的目的多半是“居民住宅改商用”,是为了破墙开店;至于商业区即“市”的破墙,肯定是为不受市门关闭限制以延长营业时间。令人惊讶的是,这项由中央发文件、京兆尹亲自督责的拆迁行动,并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其后大历十四年6月1日,中央再次发文所披露的情况,比此前更为精彩:“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勒百日内拆毁。”就是说违章建筑已经从铺面发展到楼宇了。宋代真宗时,因京师侵占街面的违建现象蔓延,中央要求开封府街道司在每条道路的两边竖立木杆式标记,居民建房不许超越标记所定界限。这种屡禁不绝的现象,到了南宋就更加泛滥了。之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2.2 法律规定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3 原因分析

该问题的发生,来源于经济问题。经济问题的解决是该问题能妥善解决的唯一途径,只有经济水平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违章建筑的问题才能够解决。法律之外还有人情,违章小贩大部分是老弱病残,背负的经济压力较重的群体。如果强行拆除违章设施,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小贩的生活。从道德层面考虑,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来进行宣传,收到的效果甚微。思想上的改变需要较长的时间。总的来说:经济问题是关键,当人们的经济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提高,违章设施的拆迁和处理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问题是关键所在。就目前而言,经济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

4 解决方案

国家的政策是关键,需要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来规范拆迁工作。执法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政策支持下,违章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国家出资建造一些建筑,用于收容小贩的店铺,对小贩进行定点管理。并且规定小贩的售卖时间,来进行定时管理。采用这种“定时定点”的方法来解决违章搭建。总的来说:国家干预和国家的扶持是很重要的,只有在国家的强有力管制之下,违章搭建问题才能的到很好的处理。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与之违章建筑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各种各样,形式多样化。而这其中的危害也不言而喻,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影响。所以,我们应从思想上统一认识,治理并不是仅靠某个部门就可以做到的,而是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大众的共同积极努力。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实行明确的分工负责制,违章建筑拆除由城管部门负责,秩序维持由公安部门负责,拆除宣传由宣传部门负责,拆除指导由法制部门负责。只有城市各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努力,一人是人,二人为从,三人成众,众志成城,我们的城市才会更加美好。

[1] 邵春桥.开创城市管理新模式 构筑城市管理新格局[J].城建监察.2015,(06):29-30.

[2] 张晔.拆除违章建筑,重建管廊秩序[J].上海安全生产.2015,(03):23-25.

[3] 曹如文.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J]. 山西建筑. 2009(35) .

[4] 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5页.

[5] 李军政.对违法建筑如何实施依法行政[J]法治,2010,(11)

[6] 蒋拯.违法建筑类型化研究[J]. 社科纵横. 2012(03)

杨芳(1992—),女,汉族,山西阳泉人,在读研究生,法学硕士,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D923.2

A

1672-5832(2016)12-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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