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治法律体系
——现状及不足
2016-11-26张倩
张 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
灾害防治法律体系
——现状及不足
张 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再一次激荡着国人的心灵。这使得对于灾害防治的相关理念与工作细则的具体事项又再一次回归到了国人的视线中。我国对于灾害的防治亦非常之重视。但是,就立体的灾害防治系统的构建与运行来说,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空白。中国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呢?其中有存在着何种可能的风险与不足呢?拟在本文中进行论述。
灾害防治;备灾体系;防灾意识
灾害主要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时空领域内,由于地球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于外部的自然之力,亦或是人为的因素所引起和导致的,某种无法预知的,使人措手不及的,对人类的身心健康、物质条件以及生存的环境产生巨大威胁的,一旦发生,超过人类所预期估计的,会对这一特定的时空领域产生毁灭性影响的那种自然或是社会的现象。
由于经历了2008年汶川地震的切肤之痛,在这一点上我国政府给与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并逐步建立起了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在我国已经制定的关于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规有37件、部门规章有55件、有关文件有111件。这其中主要包括,具有概括性指导意义的《防震减灾法》,对于突发性事件如何解决给出具体措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于具体自然灾害项目具有具体指导意义的《水法》、《森林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对于突发性传染病如何防治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于突发性的事故灾难进行紧急救援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煤炭法》,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还有针对社会安全这一方面提出的《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等等。
这里尤为值得一提的就是,在1997年12月29日举行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时通过,并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其后又在2008年12月27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修订并通过的,并由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这部法规主要是针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地震的预防措施与震后的救援工作这一问题而展开深入规划与研究的,旨在保护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发生的风险降至最低。这部法规包含了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几个部分,全面系统的对地震灾害进行了全系统模拟性防治假设。这其中的如下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①
对于公共危机的定义,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大体上来说,即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或是由于正常社会秩序中出现的突发事项引起的,具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的危险状况或是需要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介入,并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应对和处理的非常事态。我国在公共危机应急这一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对于危机的预警、应急、处理和善后的这一系统性的防治系统来说,还是存在有很大的不足的!首先,关于公共危机处理的系统性法律、法规较少。法律手段是公共危机系统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公共危机系统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有待加强与完善。我国尚缺乏一部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系统的、应对当代潜藏危机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尽管在前述的自然灾害防治这一方面上,我们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与其他的专门项目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较为系统化的防治体系,但是就其覆盖的面积来说,在应对整体的公共危机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因为上述的应对公共危机的管理系统不完善,所以会造成体制效率的些许低下。比如,责任分工的明确性还不是那么高,又或者,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较低等。再次,公共危机预防管理机制系统不完善。古语说的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是降低灾害带来严重后果的最强有力的保证!换而言之,即是公共危机的预警工作是很应该被重视的。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没有专门的危机预警机构。这一点是值得深思的。复次,公众的预防危机、抵抗危机、危机自救的意识比较薄弱。在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单纯的统计数据已经无法满足人类的要求了。随时有可能出现的、超乎人类想象的危机,都对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冲击力。如果公众没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的意识,一旦发生危机,往往就会导致灾区人民的慌乱不已、自救不能,而延误最好的危机处理时机。最后,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还有提高的余地。关于危机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对于其他的社会关注点来说,其关注度还是非常低的。关于危机的应急演习,也是极少举行的。关于面向民众的危机教育普及工作,我国在这一方面上也是相对薄弱的!我们窥豹一斑,便可探知国人对公共危机还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的。
不可否认,我国在灾害防治的法律体系中取得的进步是值得骄傲的,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略的。或许立足本土,借鉴长处,补城之虚,以强国体,才是重中之重。
注解:
① 方印:“我国《防灾减灾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载《贵州大学学报》第29卷第2期,第23页。
[1] 方印:“我国_防灾减灾法_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载《贵州大学学报》第29卷第2期;
[2] 冯义钧:“我国地震灾害预防标准化研究”,载《中国标准化》2004年第12期;
[3] 陈界融:“建立我国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救助法律制度”,载《检察日报》2008年12月3日第5版;
[4] 岳丽霞:“居民山地灾害预防意识调查分析”,载《水土保持研究》第13卷第1期;
[5] 许厚:“论灾害-预防文化”,载《自然灾害学报》第4卷第2期;
张倩(1983.12-),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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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8-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