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6-11-26赵立波
赵立波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赵立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其内容丰富,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充分体现了依法惩罚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统一的诉讼理念。公诉工作不仅连接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而且负有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能否按照《意见》的要求履行职能,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能否体现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意见》的要求:
一、树立正确刑事司法理念
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同时是约束、规范司法机关追诉刑事犯罪的章程,二者均不可偏废,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履行正当程序,严格贯彻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彻底改变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思维,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办案理念。司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尤其要保证行为人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平和的司法理念,没有平和,就没有理性,更谈不上文明和规范,缺少平和,司法人员一定会突破制度的约束。
二、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如何准确界定非法证据和如何排除的问题,所以公诉部门仍应当将重点放在那些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志做出供述的严重违法方法上,不仅要审查书面的证据材料,而且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细致的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细微之处发现问题。
三、完善补充侦查制度,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
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要阐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明确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并将补充侦查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促使侦查人员积极行使侦查权,提高补充侦查质量,加强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确保侦查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收集证据。对于无法查明的事项,侦查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四、充分认识抗诉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要摒弃只满足于有罪判的消极思想,严格审查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特别要重视诉讼程序方面的监督。处理好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和制约的关系,检法之间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是必要的,但不能重配合轻监督,要切实纠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通过监督确保公正司法。
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律师的介入对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证据合法性、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有争议的,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说明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六、规范内部案件讨论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新的法律规定也陆续颁布,案件承办人限于个人认知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案件事实错误认定和对法律错误适用。通过集体讨论的交叉询问可以“倒逼”承办人仔细审查案件,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交叉询问的过程也是模拟庭审的过程,有利于承办人在庭审过程的有效把控。
七、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严格执行“应当”类不起诉,准确把握“可以”类不起诉,切实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规格
对于“可以”类不起诉的适用,既要把握刑法分则的规定,又要把握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而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形;对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案件,要注重考察“和解”情况及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的评价产生的影响;对于涉及社会热点问题和经济发展中所发生的一些轻微犯罪案件,要注意将案件置于经济社会大局之中考察其犯罪情节。进而既积极又慎重地适用“可以”类不起诉,以促进不起诉制度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
八、完善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四类人员的询问规则
通过规范对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询问规则提升四类人员出庭案件控、辩、审三方询问发言的规范性,增强对“四类人员”证言质证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在证明案件事实、澄清争议焦点、增强庭审效果、提高裁判可接受性等方面的作用。
九、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受理案件后,不仅要及时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还要向其解释权利的意义及如何实施权利。提高审查起诉期限的透明度,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者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