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研究
2016-11-26阎春明
刘 凯 阎春明
(1.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2.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研究
刘 凯1阎春明2
(1.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2.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为了使农村村民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问题的解决方式加以探究,旨在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献计献策。
村民委员会;选举;民主
1 引言
2010年10月28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施行。自此法施行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工作的开展走向了新的历史篇章。此法的施行,对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为方式,和更好地表达农民意愿和意志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直至今日,这一目标仍是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在追求的目标。而如何能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农村的现代化。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无论是农业、农村还是农民都要实现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中国这样一个以第一产业为根本的农业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则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更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所说:“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而在这样一部法律的第一条当中明确指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这三个核心问题,正是对发展农村村民委员的提供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希望。这其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体现了村民委员会对于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作用,更对于农村村民的根本性利益加以强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更是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权力加以确定。
但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总会出现种种状况,甚至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导致农村基层百姓对政治漠不关心,亦或是产生种种误解。为此,合理解决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更是我国当前深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噩待解决的问题。
2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基层群众表达意志的一种核心体现,因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当中少数可以以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一种选举形式。但在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当中,总会因以下种种原因而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进程,以至于很难反映出基层群众的真实意愿。
2.1 贿选问题
贿选是指农村村民代表在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是委员的候选人之时,利用财、物、利益来买通基层选举人,以达到其当选的目的,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而由于农村基层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和经济上的贫困,面对现实利益无法拒绝诱惑,从而不能够合理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一问题在当前的农村村委会选举当中显得尤为严重,相当一部分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以这样的非法方式拉选票,以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尤其是在近郊的农村,在我国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之下,因为城市建设的和发展的需要征用了近郊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拆迁这样的巨大利益影响之下,许多农村村民为此利益而争当候选人,进而实行贿选,以达到其当选和有机会取得非法利益的目的。
2.2 暴力问题
在我国如火如荼的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地方黑恶势力。同样,他们在为了谋取非法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当选,利用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事实,和以恐吓方式使农村基层村民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进行毁坏票箱,聚众闹事等方式影响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而在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两方或是多方候选人为了当选而对其他候选人大打出手,以致刑事犯罪,更有甚者闹出人命。这些都是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暴力问题的集中体现。
2.3 家族势力影响
农村不同于城市,农村是一个人口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虽然,以血缘为联系的传统宗族制度早已经被推翻,但是家族势力对于一个村子来说影响真的非常之大。在中国的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着诸如李家村、赵家村、王家屯等村庄。而在这样的村庄当中,同姓或是村中大姓对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着巨大的影响。一些大姓、大户中产生的候选人往往背后有着一个巨大家族的支持,而这个候选人未必具有领导村民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或者是进行其他建设的能力。[2]在这样的背景影响下,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往往选举出三流的当选者,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
2.4 农民法治和民主意识淡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认为在人的思想当中同样适用。因为缺乏经济基础,大多数农民仍在为生计而苦苦奋斗,因此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较比城镇人口相对较低。虽然,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也在施行,但是由于城乡差距和教育水平分布不均,导致了农村村民文化素质较低。而文化素质直接影响一个人的眼界,更影响了农民的法治意志和民主意识,从而使大多数农民不重视自身民主权利的维护和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意识。这也对进行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不良影响。
2.5 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
近些年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从春运的民工潮就可以看出有多数农民外出打工。而较早进城的农民许多已经定居在城市,甚至居住于外地。而这些人的户口多数没有迁出农村。这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件好事,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却困难重重。多数农民因为外出务工或者是定居城市,因为路途遥远和影响工作就拒绝回乡进行选举。部分农村甚至因为人口流动程度过高而无法达到选举所要求的标准,也对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3 解决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的对策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多数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而这些利益多数是非法利益。而有效杜绝这些非法利益的产生和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这些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可以说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和任务。在社会现实当中,因为拆迁和征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动辄千万,在这样的非法利益驱动下,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基层村委会主任、委员或是村支书趋之若鹜。一次拆迁不仅带动了农村村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升,更是满足了这些违法者的欲望。因此,有很多人为了谋取这些利益而采取诸多违法手段,以实现当选目的,从而采取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实现一夜暴富。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纪委对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贪腐人员进行了有效打击,以党纪国法严惩了一系列的老虎。有效打击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司法机关和各级监督组织的任务,更是增强群众信心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宝。但影响农村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在基层中混迹的苍蝇的打击力度仍然显得不是那样足够。为此,严惩这些基层,尤其是农村基层贪腐人员显得十分重要,这样的情况更是噩待解决的。因为只有严惩这些在基层当中侵害百姓切身利益的不法分子才能够给予老百姓充足的信心,增强群众对于我们党和国家的信任;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够对于一些企图非法谋取利益的人的不法心理予以打击;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也将从根本上厘清基层民主政治,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建设。而针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当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改善。
3.1 进行候选人选举前的教育学习
贿选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当中的一个十分严重的违法现象。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之时贿选现象频发,使得老百姓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很难选出优秀的带头人带领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针对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已经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法律认识不足,甚至是忽视法律。
而对于贿选问题,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农村村民的自身问题。而这一方面又应分作两点:1、农村老百姓对自身权利的忽视;2、农村经济水平、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相对较少,导致了农村村民在参与基层选举之时乐于被贿选。
第二个方面则是候选人的问题。候选人因觊觎当选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非法利益,在进行选举之时花费大量金钱进行贿选。而这些候选人在进行贿选之时并不真心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所以候选人往往在选举之前大洒金钱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短时间间内使大多数农村的村民素质和权利意识提升是不现实、不客观的。当然,应当进行村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农村经济。但更加重要的是针对这些候选人进行选举之前的教育学习。在村民代表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是委员的候选人之后,应当立即进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选举前教育和学习。
3.2 选举之前对于村民和候选人进行相关刑事法律条文的宣传
地方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操纵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情况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之下已经减少许多,但是子啊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和其他村民以暴力手段恐吓作为选举人的村民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并且,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当中,因一时激愤导致的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更可以说是频发。
针对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已经规定了在选举过程当中的暴力妨害选举的情况,并对刑法加以了规定,不过仍有很多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清晰,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是不顾法律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当中采取暴力。[3]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党和政府既要严厉打击在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当汇总的暴力犯罪情况,使这些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以达到威慑和震撼的效果。同时,更要在选举之前对于候选人和普通村民进行相关刑事法律条文的宣传,以便提前将这些暴力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3.3 切实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
在农村,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农民文化素质的较低的情况导致了农民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低下。只有切实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才能够合理解决这个问题,从而达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落实。可以以法治宣传标语、法律维权画册、法治电影播放、农村网络传播等方式,促进农村基层农民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从而实现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科学、民主和法治,以实现基层群众选举出优秀的、能够带领老百姓发家致富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合格的村民委员会领导干部。这样将在农村广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素质提升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以达到促进我国农村实现现代化的目的。
3.4 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实现农村基层的政治民主,首要的就是提升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的经济。因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首要的就是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而农村基层的政治问题一定要以农村的经济水平为基础。所以说,切实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将会影响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
3.5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投票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民中的很多人已经脱离了乡村,走进城市,为中国城市化的进程提供了劳动力,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农民的流动性增强,给农村村委会选举带来了巨大的麻烦,选举人数量可能会出现不能够达到程序要求的情况,而选举人中的很多也难以达到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我认为,可以在部分地区采取诸如微信、电话、邮件等形式的电话和网络投票,以达到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民主权利的便利实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 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村庄社会关联中的村民选举参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 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刘凯(1992.05-),男,汉族,籍贯:辽宁省新民市,法学研究生在读,沈阳工业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阎春明(1996.05-),女,满族,辽宁沈阳人,大连海洋大学14级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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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8-01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