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学模式在社会需求视角下的分析
2016-11-26许静
许 静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 430034
商法教学模式在社会需求视角下的分析
许静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430034
商法在现如今的经济社会活动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因此商法在法律体系之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社会中对商法专业的人才需求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趋势下,商法教学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怎样解决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并对商法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是目前商法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社会需求下商法教学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革创新进行了探讨分析。
商法;教学模式;社会需求
一、引言
法学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学教学因而也成为重中之重,特别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与训练。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过程中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商法是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因其自身的独有的特点而不同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学科。
二、商法的现状及特点
(一)目前我国商事法律内容比较繁杂,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从传统的商法教学这一角度来看,商法包含很多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不同学科,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等这些相对比较独立的部门,而商主体法又是由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相关的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等组成的,商行为法则是由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和票据法等组成的(王月,2009)。这些不同的学科是通过“商主体的营利性”这条学理主线集合在商法学这一大的体系中。
(二)目前我国的商法教学在技术上的要求比较高,实践性比较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为适应于商事交易商法随之形成,因此,相比于民法,商法更加具有专业和技术性,并不容易被市民社会的一般经验学习应用。而且在商法教学中,商事规则和具体的交易联系、交易制度的关系对学生来说难度比较大,他们并不能很好的对法律进行透彻的理解,也很难掌握好商法的技能。
(三)商法的变动性比较大。商法中的各种商事法律关系通常会随着市场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龚志军,2009)。所以,在商法的基本精神比较稳定的前提下,商事规范如果想适应于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交易活动,必须进行改革完善。
(四)商法是一门跨法律类别的跨学科。商法实际上是以多个学科作为基础的法律部门,例如在研究公司的变更资本时,需要用到会计、税务和财政等的知识。
三、商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商法教学理念模糊
目前我国教育部在制定本科法学教学目标时,并没有对法学教育理念做出具体的要求,只是提出了一般套用高等教育的教学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业人才”。
(二)商法教学模式不够成熟
如何对商法教学模式进行正确的选择将会影响到商法教学的内容、专业化程度等,考虑到商法自身具有的特点,商法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应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学科。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案例教学法只是充当了辅佐理论的角色。
(三)商法职业道德方面的教学比较欠缺
我国教育部一共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但是并没有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目前由于高校扩展,法学专业过于强调司法考试知识教育的通过率,而法律职业道德缺失严重,出现很多的反法腐败的社会现象。
(四)法学课程设计陈旧
在我国的法学院中,开设法律课程时,大都是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或者是国家颁布的主要法作为主要标准,很少会开设一些以实际培养训练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这些法律课程的开设忽视了法律执业的灵魂和精神。
四、对我国商法教学模式提出的建议
(一)对商法教学进行合理的定位
正如上述我国商法教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商法教学大都过于重视理论的传授,而缺乏更多领域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商法教学不合理的定位有关(邢海宝,2006)。因此,应该重视商法职业能力的培养发展需要与商法的理论教育相互统筹协调,这样才能培养出更多在职业技能、伦理道德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商法执业人才。
(二)重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每年都会开设一定的实习环节,事实上,这种教学实习相对诊所式的教学方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高校应该重视教学实习这一环节,不只是单纯的走走过场,落实好教学实习的每一环节,围绕实习内容为学生确立好实习的计划,严格落实,并对学生进行指导。
(三)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取舍,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
针对目前商法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满足社会需求,应该把我国的商法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教师应该在这一前提下对商法教学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取舍,放弃一些传统的照本宣科式的方式,采用先进科学的教学方法,例如将案例教学法真正的应用到教学中,这样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使他们尽快接触到实际的法律实例,为以后真正走上法律相关岗位奠定基础。
(四)拓宽学生的知识范围,培养复合型的商法专业人才
目前商法存在着“以法伦法”的教学方式的局限性,忽视了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探讨,导致学生的综合能力低。这种教学方式违背了市场经济生活的方式,与当前我国的法治实践不相符合,导致法学专业领域复合型的人才供给不足。在商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扩宽学生的知识范围,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同时,也注重他们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与发展,使学生成为懂法律、经济、科技和文化等的复合型人才。
[1]王月.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角度下对商法教学方法的反思.当代教育论坛,2009(11).
许静,女,汉,(1979-),安徽省定远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此论文为湖北警官学院院级教改项目《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以"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为例》(2015JG06)的结论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