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责任风险
2016-11-26江潇
江 潇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350001
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责任风险
江 潇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350001
无船承运人是国际货运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无船承运人自身的局限性、业务复杂性以及海运业的高风险性,造成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在实务中面临各式各样的责任风险。本文从鼓励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角度,具体分析无船承运人在业务中面临的责任风险。
一、无船承运人的市场作用
(一)为货代企业注入活力。货运代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已初具规模,成为市场中的新兴力量。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全球20大班轮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使得我国的货代民族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再加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随着小货量多批次货物的运输需求的出现,孕育出了将小货量的货物拼装成整箱货,再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行托运,并以长期稳定的合作获得优惠的运价,赚取差价的业务,即无船承运业务,其利润率高于传统货运代理业务,对于那些在夹缝中生存的货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转机。
(二)满足市场的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小批量多批次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大型集装箱班轮公司并不将此类货物纳入其主要的业务,使得中小货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面临货物无处运输的困境。无船承运人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提供的“门到门”服务,体现出了联运性质,方便了中小货主,填补了市场这方面的空白。同时,降低了货方运输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责任风险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船舶运输者都属于承运人,并受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调整,在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面临着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二者主体的性质不同,在应对风险时采取的方法不同,无船承运人在面临承运人风险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承运人责任风险。关于风险,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概括而言,是指将来发生的结果不确定的事件、状态和情况等。按风险产生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以及信用风险。本文所述的风险,指的是责任风险,
无船承运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承担着以下两类责任:第一类,接受托运人的委托进行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第二类,作为独立的经营者,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风险。 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侵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承担的责任。
在发生海上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与实际从事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不同,无船承运人是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这就导致无船承运人将承担全部的责任,这对于无船承运企业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三)无单放货风险。提单作为运输中非常重要的单证,承运人据单放货已经成为了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原则。但在航运实务中,由于贸易纠纷、结汇不符、提单的遗失、无法及时付款赎单等原因,存在无船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下交付货物,即无单放货的现象。从海事纠纷中无单放货案件的数量可以看出,此种现象不在少数。
(四)承担托运人责任风险。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在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合同关系中的身份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要承担《海商法》六十六至六十九条规定的托运人责任。
无船承运人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而言,其身份是托运人,承担托运人义务。但由于无船承运业务的特殊性,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某些托运人义务是无船承运人难以履行的。因此,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面临着很多自身无法控制的风险。
(五)隐藏损害风险。隐藏损害是指,在集装箱抵达目的港后,箱体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货物已经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责任方、责任原因、货损区段的情况。根据航运国际惯例,在整箱货运输下,对承运人来说,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已经到此为止。然而,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在运输中,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以封志的集装箱货物。按照航运惯例,在整箱货运输中,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然而,无船承运人经营中很重要的内容是集装箱拼箱货货运业务,当托运人将货物交付到无船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如货运站或仓库,由无船承运人进行装箱,再将拼装好的货物以整箱货的形式向从事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行托运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凭运输合同向无船承运人索赔。
(六)船公司甩箱的风险。无船承运业务基本上依靠的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由于一艘船舶的舱位有限,当出现订舱的数量超过实际可用舱位时,船公司就会选择对某些集装箱做出滞留港区的计划,这就是所谓的“甩箱”,是集装箱运输中常见的事件。
(七)追偿风险。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中间人,实务中,常常面临着向遭受货损货差的托运人先行赔付后再向实际的责任人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情况,在这过程中,无船承运人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的情况,货方手持的是无船承运人HOUSE B/L,一旦出现损失,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都直接凭该提单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无船承运人索赔,有时候,货主甚至不了解实际承运人是谁,就更不可能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无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就会出现向实际的责任人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情况。
[1]叶梅,黄敬阳.《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2]柳哲.《无船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
[3]杨志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4]孟于群.《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二〕》,载《中国远洋航务》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