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条例与推动试点有何内在联系?
2016-11-26李天锐
文_李天锐
出台条例与推动试点有何内在联系?
这半个月,源自中央纪委或与之有关的新闻,一个重磅接着一个重磅——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实施;北京、山西、浙江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都登上了线上线下各大媒体的重要版面,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评论:“这几次,中央纪委没打贪官也能抢头条。”
中央纪委“怒刷存在感”的背后,是实实在在的业绩。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系统在深化改革试点和制度建设上都走在了前列。而建立制度与推动试点、促进改革之间,亦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推行“派驻全覆盖”,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这些新举措大都遵循了先试点,再总结经验,最后推广的模式。如2014年前两轮巡视对6家单位实施专项巡视后,第三轮巡视方全部推开。推进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亦先选择了广东、商务部等五地三单位做试点。此次在三省市试点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建立覆盖面更广、监督力度更强的“反腐天网”,任务更加艰巨。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修订《巡视条例》,提升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修订《廉政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树高线、划底线;制定《问责条例》,激发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此次六中全会通过的两部党规,则更加聚焦“关键少数”的监管,触及更深层次问题。
纪检监察改革试点与制度建设,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了工作开展。一方面,通过大胆的改革试点,积累了更多、更鲜活的经验,为制度建设探路;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将改革试点创造的经验固化下来,成为指导工作的遵循。如本次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便正式写入了“两个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十八大后耳熟能详的新词。而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三地试点监察体制改革更是“在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制度建设与改革试点的密切配合,相互作用,离不开统一、高效的执行力。正是自上而下压实责任,雷厉风行、立说立改,才使一个个行之有效的改革在短时间内绽放制度之花。这是纪检监察改革试点和制度建设各自取得突破,形成合力的关键,亦是我们的反腐败事业不断前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