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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责砥砺全党 用担当诠释忠诚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11-26本刊评论员

四川党的建设 2016年8期
关键词:弱化全党治党

·文 本刊评论员

用问责砥砺全党 用担当诠释忠诚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文 本刊评论员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的95周岁生日献上了一份珍贵的礼物。

《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条例》一共十三条,言简意赅,对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目的就是敦促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有位者有为,迫使无为者无位”。

《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既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也明确了党员干部权力、责任、担当的关系:在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在问责实践中,可以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如此细致的条款,是党在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以此祛病疗伤,激浊扬清。

《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只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才能让问责的利剑出鞘,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止住“破窗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条例》的出台就是要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员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必将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带领广大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责编:雷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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