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2016-11-26江云元
江云元
浙江省温岭市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317500
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江云元
浙江省温岭市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317500
当前,随着我国逐渐加强法律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部分人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使社会经济与人们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失。《继承法》是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针对财产的处置和集成问题,但由于我国《继承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不仅使家庭财产受到了损失,有些更使遗嘱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为解决此类问题,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现状,提出了特留份在继承法中设立的必要性,并探讨了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对策,旨在为继承法以及特留份能够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继承法;特留份;遗嘱
一、前言
作为我国基础法律的《继承法》,对公民财产的继承权和处理权等问题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继承法》也在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具有较大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继承法》中对财产的分配与保留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与不足,使得人们受到了财产的损失,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针对《继承法》的问题,应当将特留份制度设立在《继承法》中,并进一步构建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相应对策,唯有如此,才能使《继承法》更为的完善,才能使人们的财产分配不遭受损失,也才能防止法律的滥用而背离公序良俗。因此,对于“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再思考”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现状
现阶段,特留份制度还无法从我国的继承法中找寻出特定的解释,其存在形式主要是对继承法为依托,并对继承法进行法律辅助作用,即当前我们常说的遵循继承法,以遗嘱继承对法定继承做相关辅助,将遗嘱继承保护与遗嘱自由限制同时进行。目前,我国在此类法律制度方面仅包括必留份制度,而非特留份制度,而必留份制度所涵盖的意义与特留份制度相去甚远。虽然必留份中也涉及到对遗产的法定分配,但却与特留份制度中的法定主体对象有着明显区别,同时最为主要的,是此种制度中没有对所涉及的必留份额进行有效的限定,从另一角度分析,即是没有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有效的限制,而继承法中也仍沿用“遗嘱财产归公民自由处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我国目前在遗产、遗嘱等问题上都没有切实、合法的限定,使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除此之外,必留份与特留份的另外一点不同表现为:当遗产需偿还债务时,如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也需为遗产继承者保留相应份额的遗产。
三、特留份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能够限定遗嘱自由。通过对特留份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其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法定继承者的合法权利,通常我们所说的遗嘱自由,是一种意志表达方式,我国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根据人身自由概念,个人意志也是自由的,但由此而来的遗嘱自由,则并非是决定性的自由,而是具有一定限制的。由于很多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将遗产用作捐赠等用途,这会使特留份继承人受到相应的财产损失,因此,处于对特留份继承人财产份额的保护,特留份制度能够起到对遗嘱自由进行有效限定的作用,此时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是特留份制度的有利表现形式。
(二)进行良好的继承传递。特留份制度所设定的法定继承人,仅包括子女、配偶、父母以及直系血亲等,这样的法律规定,能够确保遗产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环境内传递,无论是传递给配偶、子女或是父母,都是家庭内部传递,确保财产不进行外流,这也是特留份制度的特性之一。
(三)保留价值。特留份制度还具有特殊性,即对继承的特留份不做来源分析,只要确定存在遗产特留份,就都能使法定继承者享有所得份额的遗产,而有时由于遗产的来源不同,或通过直接继承 ,或通过债权继承,在进行份额分配时,则会出现两继承者所继承的遗产为不可分割的物品,如若按比例进行分配,则会对物品产生破坏,从而使遗产价值受到损失,此时特留份的保值作用就得以体现,其支队规定可用等价金钱来代替物品的分配,这就使遗产得以很好的保值。
四、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对策
(一)特留份制度主体的明确。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需要对国外特留份制度进行有效的借鉴,通过对国外特留份的研究能够得出,被继承者或立遗嘱者无法对特留份遗产进行自由处置,而是必然会留给特定的继承人,这里的继承人是由法律规定的或由法院判决的,从此点可以得出结论:特留份制度的继承人,是必须要经过法律认定的。在我国特留份制度立法时,必须将特留份制度的主体对象有清晰的确认,此确认主体是受到法律认定和保护的,一般认定的遗产继承对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或直系血亲,且这些遗产继承对象还涉及到继承顺位问题。
(二)特留份份额的明确。特留份份额是指,在确定特留份的主体继承者后,需要对遗产特留份中所体现的实际金额,进行综合性计算,在经过各种债务扣除后,剩余部分,则是特留份份额,这时所生成的遗产特留份金额,才是归继承者实际拥有的。随后,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特留份份额分为一定分数,对遗产继承者进行按法律要求比例分配遗产。
(三)特留份保护机制的明确。有些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将遗产作为捐赠等用途,而此种用途,会使特留份继承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即使其继承财产得到侵害,此时,特留份保护机制就将发挥作用,对该遗产进行扣减请求制度处理,以达到特留份继承人的遗产保全作用,此种保护机制的设立,使特留份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最直接的保护。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切实保护好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我国基础法律中的《继承法》更加完善,应当将特留份制度设立在《继承法》之中,唯有如此,才能防止法律的滥用而背离公序良俗,才能使公民继承财产不受到损失,也才能对所谓的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控制,从而使法律价值体系的整体均衡得到维护。
[1]杨立新,和丽军.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3(05)04:146-156.
[2]郑晨晖.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构建的思考[J].现代妇女(下旬),2014,05(11)05:1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