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内在一致性
2016-11-26庞玉超
庞玉超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海淀 100044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内在一致性
庞玉超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海淀1000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是提高中国国际地位的框架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五个发展理念等皆是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框架并使其丰满的血肉,笔者认为理清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本文通过价值观、利益追求、司法公正等方面来阐述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一致性。实现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一致性;作用
国家治理至少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方面。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明确的法律规章,才能有条不紊地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提出,既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的必要举措,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新一届领导人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科学精神。
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两者相辅相成,内在一致,既有利于检查彼此现存的漏洞,完善自身并促进彼此的发展;又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为彼此的有序实现提供保障。
一、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对于“现代化”而言,我国历史上漫长的封建统治留下了太多的阻碍。不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封建统治历史短,桎梏现代文明开化的影响因子小。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统治管理模式的管理主体是权力持有者,这种权力来自于血缘继承制的世袭而非民主,所以统治者的利益往往与民众的利益相悖,甚至建立在民众的痛苦之上;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就是封建等级制度森严,长幼尊卑,从上而下均不敢越权、以下犯上,权力为统治者独尊,价值追求则是追名逐利,其最终统治结果必然是人心倍失,封建统治作为记忆封入史册。人治必然会被法治所取代,虽然管理模式现代化障碍重重,但是我国的治理现代化步伐不会停滞。
国家治理现代化,从内容上看是包括国家各种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等各个领域制度的现代化;从目标上看是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民主政治、优秀文化以及生态文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从其运行的规律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就是通过完善的法治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以法治保障公民能够在公共事务中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权利,并借助舆论监督来更好的进行社会治理;既防止权力的不合理使用,也防止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出现,进而促进国家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现代化是时代发展所需,也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要靠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来保驾护航。
(一)实现价值观和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价值观和利益上的高度统一。在价值观方面,国家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内化于人民内心,外化为人民的实践产生的影响力对于促进依法治国的推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一定大有益处。在利益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权力行使者,这就意味着法律的落实至关重要。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者的宗旨应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因此落实《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基础,而落实和实施《宪法》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国不缺法律制度,欠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动。
现代国家机关、权力机构冗杂,权力的运行由诸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地广事多,要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治理得心应手,事事良性发展,着实不易。因此必须要减少权力运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以及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透民不严谨;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执法不合法律规定有违道德伦理之事,不断给人们敲响着警钟;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迫在眉睫。
(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活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人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证,人民才会幸福。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够实现现代化的保障。一位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曾说过,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冲垮了,失守了,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说法的地方,这样的社会就必然是无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不会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百计千方,努力守住这个防线。使司法公正这道防线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可是现实中就是不乏在最高法院工作身居要职却收受贿赂的例子,如果国家的司法真的交在了这样的人手里,国家哪里还有公平正义可言。
如果脱离约束的权力得不到惩戒,遭受侵害的权利得不到补偿,那么这种国家治理与封建专制统治就没有区别,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独立、公正的司法就是悬挂在公权力头顶的利刃,目的就是保障公权力的公正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情大于法”、“明规则不如潜规则”等深人心的价值观必须得改,遇事“托熟人、找关系、钻空子”的不良风气必须要刹住,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内外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如此,依法治国才不是空话,人民看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希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进法治现代化,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需要我们每个中国人的关注和努力,更加需要相关专业人员付诸于孜孜不倦的奋斗。实现法治现代化,就要让法律赢得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激发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这样的社会,这样的环境才能更有利于人民看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和内在保障,只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践行依法治国,才更有利于看到全体人民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所担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