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
2016-11-26辽信
◎文/辽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
◎文/辽信
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何时公布施行?
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共七章32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立法宗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的内容、遵循的原则和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采集和审核,共3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审核的程序等内容。第三章保管和维护,共6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管理和日常维护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第四章查询和使用,共9条,包括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具体规定等内容。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共4条,包括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库,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记载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问: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权益查询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专门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参保职工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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