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认定研究
2016-11-26马洪涛宋跃晋
马洪涛 宋跃晋
医疗过失的认定研究
马洪涛 宋跃晋
【摘 要】医疗过失是引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进行研究,推进医疗行为的合理化、规范化,从根源上减少医疗过失的形成。本文将采用运用比较法和归纳演绎法讨对医疗过失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其中包括医疗过失的内涵、特点、类别、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
【关键词】医疗过失 注意义务 认定标准
一、医疗过失的内涵
医疗事故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医疗过失又是常态,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过失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日本,医疗过失指医师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伤害以及致死的情形,德国的大多数学者也认同这一定义。
在法国,医疗过失分为技术过失和伦理过失。前者是指医疗人员在检验、诊断等医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的疏忽和懈怠;伦理过失指医疗行为中不符合职业良知和伦理上所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美国学者将其定义为责任人不依据在当时情况下所应该提供的技能、知识、诚信和服务,使受服务者或者服务的依赖者遭受到损害。
在我国,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或预见后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医疗过失的特点
第一, 患者难以证明。疾病发展、人体自然治愈力和医疗行为三者的合力影响病情,医疗行为根据疾病的变化不断调整,这就造成在判定医疗过失时患者难以证明是来自于医方的过失。第二,医疗过失与医疗道德联系密切。第三,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范等都有比较详细的注意事项规范规定,医方未履行则会被认为存在过失。第四,医疗行为的一般水准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医师不断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满足时代的要求。这对判定医方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失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五,医疗行为依赖高度专业化的医学知识,医师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权。第六,医疗行为是医患双方相互信任的产物。
三、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一)医疗水准
医疗水准指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师的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都应遵循专业医师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一般标准。
广义医疗水准可划分为两种:学术上和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前者是指研究或学界水准,其核心是学术界统一认定的;后者即经验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施用的技术。
(二)医疗过失认定的其它影响因素
在认定医疗过失时,采用医疗水准的同时还应考虑时间因素、医疗条件、专门性问题、医疗的地域性差异、医疗的紧急性因素等一些客观因素。
(1)时间因素。医学技术给人们带来期望效果,但时间点不同的医疗水准会有较大差异。在特定时间的治疗方法被新医疗技术替代和否定后,如果仍采用先前的治疗方法,则也可以认为其不符合当前的医疗水平,存在医疗过失。
(2)医疗条件因素。医疗条件因素与注意能力、医疗水准的相关性很高,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治疗能力与其他机构相比占据绝对优势,在认定医疗过失时必须充分考虑医疗能力上的差距。虽然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准相对低下,但其医务人员仍需要具备一般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否则仍会构成医疗过失。
(3)医疗专门性因素。医疗行业的分工高度专门化,同一特定医疗领域内,法律所要求的注意能力都是以该领域内的一般医疗水准为标准,如果在同一医疗水准范围内造成对患者的损害,应该认定其存在医疗过失。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时,应根据其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不同以有差别的医疗水准认定是否存在过失。
(4)医疗地域性差异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水准差异比较明显。我国的东西部地区、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城市与农村地区在医疗水平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别。我们必须将地域性差异因素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来综合认定医疗者的注意能力。
(5)医疗紧急性因素。医疗紧急性因素是指因病情紧急,无法对症状作详细诊查,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情况。可以分为时间上的紧急和事项上的紧急。在紧急情况下,医疗者的注意能力很难达到正常水平,在运用医疗水准判断医疗注意能力时,必须考虑紧急因素对医疗行为的影响,对医疗者的注意程度的要求应有所降低。
归纳所讨论的观点,医疗过失的认定是需要多方面考虑和论证的,是一个相对复杂又极其严谨的过程。但是,在医疗水准全国普遍性提高和医疗过失理论研究的推进下,上诉的医疗过失问题必将会得到更完善的解决方式,这也会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好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郭升选,李菊萍.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3):124~133.
[2]强美英.论医疗过失的认定[J].法学杂志,2010(08):48~51.
作者简介:马洪涛(1988-),男,湖北襄阳人,研究生学历,广东药学院在读,研究方向:药物经济学;宋跃晋,广东药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医疗纠纷的实证分析 》(GD12XFX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