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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2016-11-26

长江丛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农民

王 勤

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王 勤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自2006年国家为农民免除农业税以来,我国农民负担减轻,收入大幅增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主生活更加充实,社会地位更得到了显著提升。可是,从最近几年一直持续不断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来看,我国农村仍然存在众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研究,共同致力于为农民创造更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因此,本文立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实际,通过具体分析其事件反生的特点以及主要原因,相对应提出对策,以期对政府与社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从而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农村群体性事件 农民利益 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的农业生产由现代化、机械化取代了过去的体力劳动,极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并不代表农村的稳定度提高。如今,农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生活在农村,农村稳定与否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度。但是,我国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就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其中一个就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突出。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的特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一定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较为频发且破坏力强

过去,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简单,纠纷冲突的主要原因主要局限在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等,而手段最严重也就是群体斗殴,手段比较单一,而且形势完全可以控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农村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逐渐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导火线。事件主要发生在占有土地的农民与开发商、政府等之间。比如因为土地租赁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因为征地、矿业开采、移民等引发的经济纠纷等,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如今农民受相关文化素质以及法律意识的缺乏,群体性事件的手段更具有破坏力。最一般的是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的有围攻政府机关、对相关开发商的打砸等行为,破坏力更强。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倾向

在农村发生的纠纷大多属于经济领域。这主要是受到当前农村农民有限的文化素质以及国家相关的农村经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尽管,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时比较激烈,社会影响力也比较大,但是,都是涉及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其解决的难度就大大降低。而且不涉及到政治问题,涉及的方面就局限在某一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倾向。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众多,具有情绪性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主要是广大农民,他们的文化素质一般不高,因此在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别是非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此极易受到片面思想的煽动,引发较大规模的事件;同时,部分农民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经常受到情绪化影响,一般在认为自己有理的情况下,就容易对相关的开发商、政府工作人员等采取辱骂、破坏公物甚至使用相关工具采取一系列的破坏行为。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组织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

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扩展范围主要局限在家庭内部,或者是邻里之间,主要是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组织性较低,破坏力也较低。但是,如今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部分农民因为共同的利益而自发聚集在一起,或者由几位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公信力的策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与策划,将相关农民组织在一起,共同的农民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与凝聚力,处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加,不易简单解决。

二、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的农村社会深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呈现递增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利益整合与秩序维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利益冲突加剧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在开发水平、国家支持、发展机遇等方面都享受到了更多的优惠与机会,相比于城市,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甚至享受国家权益保障制度等方面都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家庭收入等有了差距。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社会权益保护方面,城乡居民享受程度不同,极易引发农民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感。由此,将农村社会的利益冲突扩展到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冲突。

(二)政治参与渠道不畅

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农村的农民政治参与却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农村选举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问题。村民选举是表达利益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如今农村选举往往容易受到农村较强势力的控制、农民的选举权流于形式,不能选出农民真正满意的当家人;二是农民缺乏与政府部门有效的接触渠道。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非常严重,迫使农民无法及时反映自己的相关利益诉求,不得已只得采取集体上访甚至更为暴力的行为来进行处理;三是农民缺乏维权的渠道。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有相司法部门起诉的权利,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受到政府部门的不当侵害时,就会出现告状难的问题,司法部门的不合理的处理方式甚至是无视农民利益的行为,使得农民很难表达他们的利益,也就使得农民较难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得已,为了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寻求利益表达的渠道,就通过采取简单、甚至粗暴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

(三)法治程序意识薄弱

自古以来,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中国教育资源限制等原因,我国的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较少接触法律教育,因此,往往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接触到更多外界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仍然受到不平等的社会意识等的影响,在其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仍然倾向于采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当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的话,极容易采取偏激的手段比如静坐、围攻政府机关等激烈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情绪,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防范和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将事件的破坏力与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化解民怨,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而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重视度,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破坏性增强,要求基层组织给予足够的重视。基层组织要积极了解情况,通过有效及时地接触、处理与指挥,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摇篮之中。同时党政领导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事件一旦发生,党政领导要自觉地进入第一线,与群众真诚交流,给群众一种信任感与责任心,以有效的思想教育及时说服群众,安抚群众个的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二)要及早排查,切实抓好预防工作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事前已经具有了苗头,或者已经表达不满,或者已经采取小规模的集体行动,这就需要引起领导干部的额重视,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将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因此,必须将农民群众日常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在及解决问题的同时,给民众以抚慰,给予安全感与信任。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各个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避免因为决策失误或者执行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要把握分寸,优先保障群众利益、解决农民的合理诉求

利益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有效保障农民利益是预防及有效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最有效手段。在如今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充分涉及到农村资源的情况下,农民负担、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企业与周边群众关系以及林权制度改革等各类问题成为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领域,各级政府组织要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其次,解决问题的根本还是要立足与经济发展,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充分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农民的经济利益是所有利益的根本,经济利益获得保障,农民就拥有了获得其他社会资源的经济基础。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强化在农村农民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首先,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各项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再次,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的问题的解决,通过重点走访、有效宣传等形式,及时解决农民的相关问题,同时教导农民要运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客观存在的群体性事件,并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特点,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要依靠政府的有效领导,有效的思想宣传教育,更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建设,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下,我们要及时有效的处理好农村群体性事件,实现农村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2]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其评判[J].江西社会科学,2001(03).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4]翁于挺,刘勤明.对农村群体性闹事事件的思考[J].公安学刊,1999(01).

[5]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J].战略与管理,2003(03).

[6]何亮亮.从汉源事件看中共加强执政能力[J].文汇报,2004(11).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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