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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吴都”之争与苏州古城的历史地位

2016-11-25吴恩培

社会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吴国无锡古城

文/吴恩培

春秋“吴都”之争与苏州古城的历史地位

文/吴恩培

苏州古城“春秋时为吴国都城”的学术认定体系

2000多年以来,经历代文献记载且经现代考古印证的春秋晚期江南吴地地域历史文化学术体系认定,吴地春秋历史遗址包括:“吴都”(吴大城)——苏州古城、春秋时吴国所建“离宫”——“木渎古城”及拱卫吴都的军事城堡——无锡“阖闾城”、昆山“南武城”等。这一学术认定体系的核心要素为经《春秋经》《左传》《国语》《史记》《越绝书》等多部文献记载且为1957年起的多次考古印证的论题——位于今苏州古城区的苏州古城“春秋时建、战国时重修”。这一论题亦为2200多年前秦代于“故吴旧都”置会稽郡治“吴县”所证明。它的学术稳定性,是建立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和李学勤“研究‘历史时期’以文献材料为主”等理论基础之上的。1982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82〕26 号”)文件所附《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二十四个)》中有关苏州古城历史地位的定义为“春秋时为吴国都城”也认同了该论断。

“三都并峙”现状的由来与发展

1986年苏州庆祝建城2500周年时,对“吴都”——苏州古城的城址及建城年代,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历史学界、考古学界等学术层面均无异议。近30年过去了,却出现了包括苏州古城在内的三座同时期的吴国“都城”“都邑”。

(一)“三都并峙”前的苏州文化生态

1957年由南京博物院主持的苏州历史上最早的一次考古调查,按照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之论述,实际已完成了对苏州古城为春秋古城的文献与考古相契合的学术论证。其考古报告《苏州市和吴县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是有关苏州历史的最早的一篇考古学文献。其时,苏州城墙尚未拆去。但1957年考古的价值、意义等未受重视和宣传,使日后否定苏州古城历史地位的观点有了合适的土壤。

1982 年 2 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82〕26号文件,公布了24座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古城入列:“春秋时为吴国都城,隋、唐为苏州治所,宋代为平江府。历来是商业手工业繁盛的江南水乡城市,与杭州齐名,并称‘苏杭’……”上述对苏州“春秋时为吴国都城”的定义体现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认定。

从公元前514 年吴王阖闾“委计”伍子胥建苏州城至1986年,苏州适逢建城2500年。是时,江苏省历史学会、省考古学会暨省吴文化研究会、苏州市历史学会和苏州大学历史系等相关学术机构和组织均在苏州举办了纪念建城的学术讨论会。这些活动,均以苏州古城即今苏州城始建于春秋时期为学术基础。

(二)“三都并峙”局面的形成

以1989年的《春秋时代吴大城位置新考》发表为开端,春秋“吴都”地望的争议拉开了序幕。1990年发表的《论苏州城最早建于汉代》对苏州古城的建城年代又提出质疑。前后二文构成了“新考”说完整的框架——木渎灵岩山地区即为“吴大城”“阖闾城”。此后,2002年《苏州春秋大型城址的调查与发掘》、2006年《春秋时代吴大城位置再考——灵岩古城与苏州城》继续对“新考”说进行“再考”。

对“新考”说,仅1991年至1992年就有诸多学者撰文予以质疑或进行批驳。2003年8月28日苏州市政府发文,以“苏州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及“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是吴文化考古的重要发现,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内容”等语句,明确界定了二者间的关系,坚持了“国发〔1982〕26 号”文件中对苏州古城的定义。2005 年6月至11月苏州博物馆对平四路垃圾中转站工地进行考古调查和抢救性发掘取得的成果也否定了“新考”说。

在苏州内部学者对春秋“吴都”地望争议持续进行期间,无锡也开始了对“吴都”的争夺。

无锡现存最早的地方文献及历代方志以及当代史志,均对无锡“阖闾城”的军事城堡性质作过记载和论述,其历史上从未与“吴都”有过任何联系。2007年,无锡市抓住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契机,对阖闾城遗址进行第四次考古复查。2008年3月,含“初步推断阖闾城遗址为春秋时期吴王阖闾的都城”考古结论的“江苏无锡阖闾城遗址”入选由国家文物局主办的“200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在“阖闾城遗址”入选2013年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后,无锡一方面投入巨资建筑“吴都阖闾城”,另一方面开始构建其“吴都”城墙的学术体系,“吴都阖闾城”有了8个名称与苏州古城(即吴大城、阖闾城)相同的城门。

在苏州争议的外溢效应下,无锡把“阖闾城从一个‘城’变成‘都城’”。

2010~2011年,苏州市考古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组成联合考古队对木渎五峰村北城墙、城壕遗址等进行考古发掘。2010 年 6月,含“初步认定苏州西南部山区木渎、胥口一带山间盆地内存在一处大型遗址,其性质为一座春秋晚期具有都邑性质的城址”这一学术结论的“江苏苏州木渎古城遗址”入选由国家文物局主办的“201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此次“木渎古城”考古对“吴大城”的位置再次进行了认定。

在2011年4月苏州城墙修复工程正式开工前,为了配合木渎春秋古城的考古工作,苏州市考古研究所对阊门北码头、平门及相门段古城墙进行了考古勘探。2011年6月17日,阊门北码头古城墙下“发现战国时堆积层”的消息见诸媒体。但是,在2012年11月23日《中国文物报》刊登的有关此次考古发现的年代表述被修改了为含义十分模糊的“早期”。

苏州古城、无锡“阖闾城”、“木渎古城”——春秋“吴都”“三都并峙”局面由此形成。

(三)“三都并峙”——苏州古城“春秋时为吴国都城”的历史地位之争

1989年迄今发生的关于苏州古城建城年代及其城址位置的争议,其成因极其复杂,亦与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史学界掀起的“翻案风”有关。无论“木渎古城”是春秋“吴大城”,苏州古城只是建于汉代的城市的观点,还是春秋时期所建的无锡“阖闾城”是“吴都”的观点,二者均意图从苏州古城手中夺得“吴都”的历史文化地位。前者虽系苏州学者的内部争议,但其对苏州古城历史文化地位的伤害显而易见。更值得注意的是其外溢效应——引发了近10年里无锡“阖闾城”对“吴都”的争夺,对真正的学术研究构成了挑战。

由苏州内部争论引发的外溢效应的发酵,又引发苏州再作出反应。“木渎古城”考古报告中的某些论断和结论,与前述无锡“阖闾城”遗址考古的结论有着相同特点:其一,整个过程均由考古学者垄断话语权;其二,考古结论均因无历史文献支持,故均为“初步认定”;其三,针对的目标均为苏州古城。

对春秋时期的考古,一旦缺少文献支撑,很容易成为有目的的主观活动。上述两个不同地区由不同考古部门作出的考古结论实为互相抵牾,显现出舍弃相应的史学理论及史学传统,学术研究体系被破坏后江南史研究中出现的混乱。还需要指出的是,“三都并峙”期间,前述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发〔1982〕26 号”文件并未废止亦未停止执行。

文献记载和常识告诉我们,吴国阖闾时期既没有、也不可能,更无必要同时建立三个“吴都”。有文献记载,而且有学界通行规则“二重证据法”下的“文献”与“考古”相合,苏州古城“春秋时为吴国都城”的历史地位是谁也争不去的,然而,论争是如何而起的?苏州古城在自身的文化保护中有何经验和教训?今后苏州古城文化保护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等等,这些却不能不加以深入探讨。

三座“吴都”并峙的非正常现象与中国历史文化版图下的“吴都”审视

从1961年至今所公布的七个批次的“国保”名单中可以看出,地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常州市武进区”的“阖闾城遗址”只是作为春秋吴国遗址而入列第七批“国保”名单,无锡单方面据此而造筑“吴都阖闾城”无疑是对国务院公布的“国保”名单及其相关定义的扩大与滥用。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春秋时期地处东南的吴、越二国故都,至今无一入列“国保”名单。以现存文献《吕氏春秋》《荀子》《汉书》中记载的春秋“五霸”名单为视角,吴、越二国的历史地位不容忽视。

当我们今天以中国历史文化版图为背景对“吴都”问题进行审视时,会发现前述“三都”并峙情况及吴、越故都无一入列“国保”名单的情况似乎显示出了某种不平衡。

因此,适时制订苏州古城保护目标——以“苏州吴国故城”等名称申报入列“国保”名单,可以说是苏州古城保护之切实可行的措施之一。如果“吴都”经评审程序入列今后批次的“国保”名单,将是解决上述问题包括春秋吴国“三都并峙”问题的最好契机和选择。

(作者系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研究院教授;摘自《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原题为《春秋“吴都”“三都并峙”现状与苏州古城历史文化地位的叙述——近三十年来有关苏州古城历史的争议述论兼及纪念苏州古城建城二千五百三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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