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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与弱势群体:范畴辨析与帮扶
——兼与马平先生商榷

2016-11-25陈怀川甘文秀

社会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成员民族

文/陈怀川 甘文秀

少数民族与弱势群体:范畴辨析与帮扶
——兼与马平先生商榷

文/陈怀川 甘文秀

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建设目标,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向少数民族倾斜的照顾性政策,同时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以支持西部民族地区的建设。历经数十年不懈努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依然相对滞后。为了达到遏制中国的目的,西方一些国家总以我国少数民族的地位、利益和发展等事宜为借口,歪曲事实,蛊惑人心,攻击我国民族政策,图谋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冲突,制造民族分裂。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建设,提高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同时,还需要深入开展我国少数民族地位、利益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期厘清事实,明确认识,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思想,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认知舆论环境。学者马平指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自信心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国边境安宁和边防稳固,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重视和保障。从其观点中,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作者对国家稳定和民族发展的高度责任感。但对于马平先生所提论点,“相对于汉族而言,少数民族在一定意义上,确属社会弱势群体”,我们还需进一步商榷,与汉族相比较,是否所有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均为社会弱势群体?如果不是,谁才是弱势群体,又该如何加以帮扶?

弱势群体及其社会影响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研究对象,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其概念指向与涵盖范畴。

第一,何为弱势群体?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学者们研究视角不同则所得结论亦有差异,总结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无论是王思斌等学者的“社会资源配置匮乏说”、刘占锋等人主张的“客观条件限制说”、还是周晶等人提出的“社会排斥说”,或者孙立平、杨团等学者坚持的“综合说”,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他们大多指向了社会中这样一些群体及其成员:由于自然因素(干旱、山大沟深、土地贫瘠、灾害频发等)、生理因素(老弱病残等)、外部社会因素(社会变革、资源配置不均、社会排斥等)以及个体自身行为因素(吸毒、犯罪劳教等)的影响,此类社会群体及其成员在经济资源、权力、信息、能力等社会资源方面处于劣势,呈现匮乏,具有社会资源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脆弱性等特点。

第二,弱势群体涵盖哪些社会成员?孙立平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的农民、城市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失业者。金双秋将其概括为三类,残疾人、老年人和处境困难的儿童;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人口和移民;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城乡赤贫人口、城市孤老孤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杨团认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老年人群体以及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单亲家庭成员、吸毒者、劳教人员子女和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等。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发现,弱势群体成员都具有以下共通特征:第一,经济资源的匮乏性和贫困性;第二,在就业和谋生方式上,他们的就业具有不稳定性,一般都被排斥在正规就业行列之外;第三,从所属社会层次来看,划归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基本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第四,在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层面,弱势群体成员基本处于社会底层,无论其主观评价还是他人评定,弱势群体所从事工作及其身份鲜有被人追逐的社会名望;第五,虽然弱势群体成员之间略有差异,但大致相同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境遇和社会声望决定了他们有着基本相同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态度。

我们知道,社会不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资源获取机会和拥有量方面的差异,而在所有社会因素中,社会不平等乃是激发社会矛盾冲突最为核心的因素。强弱群体之间最为直观的区别就在于群体成员在稀有社会资源方面的获取机会和拥有量方面的差别。现实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自己或他人认知中界定为“弱势”的社会群体,群体成员内心的焦虑、失落、不满和相对剥夺感往往会促生其反社会情绪和反社会行为,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刺激下还可能会升级为失去理性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而在不同民族的对比中,现实的或者被认知建构的强势民族群体和弱势民族群体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弱势民族”成员不满、失落情绪的产生,由此可能会引发民族对立、民族冲突,甚至民族仇杀。

少数民族就是弱势群体?

能否将我国少数民族指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我们需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较之汉族,我国少数民族是否在整体上均属于弱势群体?第二,我国少数民族的社会成员是否均在弱势群体之列?

(一)宏观上我国少数民族是否均为弱势群体

在以往的研究中,虽有学者也讨论过我国民族强弱之说的话题,但并未对此提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相对而言,马戎等学者所做“各民族结构性差异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借用“各民族结构性差异研究”中我国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职业声望等领域所呈现比例,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在宏观层面探讨“我国少数民族是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研究思路。

在各民族结构性差异研究中,马戎从教育、产业、职业和城市化等四个向度对中国2000年各民族结构性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在当前社会结构研究领域,虽然学者一般采用社会职业、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教育水平、消费方式等来加以衡量,但主流的观点多倾向于把“职业”看作是包含了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信息的标准。因此,用马戎等人研究中所用“职业”一项进行分析不失为一种相对客观的研究视角。那么,在我国,除了人口规模最为庞大之外,汉族在职业领域是否也都占有比重优势?

在《中国各族群之间结构性差异》一文中,马戎先生将“职业”一项划分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以及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相关人员。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项中,所占比例由高到底的民族分别为朝鲜族(3.67)、回族(2.23)、蒙古族(2.22)、满族(2.12)、哈萨克族(1.87)和汉族(1.72);在“专业人员”一项中,前几位分别为朝鲜族(11.98)、哈萨克族(9.67)、蒙古族(8.29)、满族(6.84)、回族(6.28)和汉族(5.80);“办事人员”一项中,前几位是朝鲜族(5.34)、回族(3.88)、蒙古族(3.66)、满族(3.24)、哈萨克族(3.15)和汉族(3.19);“商业服务业”一项中,前几位分别是朝鲜族(17.05)、回族(13.81)、汉族(9.52)、满族(8.63)、蒙古族(6.77)和维吾尔族(5.49)。

就职业与社会资源相关性而言,“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代表政治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专业技术”代表民族享有的教育程度和教育水平,“商业服务业”则表明了不同民族的城市化水平。从马戎的研究结论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我国一些其他少数民族群体,汉族在党政机关负责人、办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所占比例相对较高,但与朝鲜族、回族、满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相比较,汉族所占比例并不完全占有比重优势,而当我们谈及我国少数民族时,断然不会将哈萨克、蒙古、朝鲜、回、满等民族划归到少数民族以外其他行列中去。因此,在民族整体的宏观比较视角下,直接将我国所有少数民族指称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显然不客观。

(二)我国少数民族民众是否均在弱势群体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虽然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存在些许差别,但其社会职业、生计方式、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层次和社会名望等方面均有高度的相似或者相同性。那么,我国少数民族民众是否都具有前述弱势群体的社会特征,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从事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具有大致相近或相同的消费方式、社会态度?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流动渠道的拓展,我国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等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呈现多样化趋势。在任何一个民族中,其社会成员的阶层分布表现为“散点分布”而非“集层分布”的态势,这充分说明,我国并不存在某一民族的所有成员都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从事相同或者相近职业的现象。任何一个民族中,既有处于上层社会的社会个体,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有处于底层的社会成员,如下岗失业、乞讨人员等等,那么,我们如何能将这些社会职业、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消费方式和社会态度各色差异的社会民众不加区别地划归到同一群体——弱势群体之中呢?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生态移民、失业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城市流浪人员毫无疑问都是弱势群体成员,但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要职的少数民族人员、影视界少数民族明星以及教育、科研、卫生等单位的少数民族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无论从何种角度,都难以划归到社会弱势群体的范围之内。因此,将我国少数民族不加区别地都认定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显然也是有悖事实的。

谁是“弱势”与如何帮扶?

事实表明,并非我国所有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都是“弱势群体”,那么,谁才是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我们又该如何帮扶?

受生活地域自然条件、文化教育程度、传统生计方式、社会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社会成员成为了被边缘化的社会弱势群体,除上述无生活来源的老人、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两劳人员家属、特殊疾病(如吸毒、艾滋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下岗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等等之外,下列社会成员也需要积极关注和帮扶。

第一,农牧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受生态恶化、土地贫瘠、生产技术滞后以及山大沟深、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生活在西部山地、高原和牧区的少数民族民众依然难以走出贫困落后的困局,实属我国弱势群体。

第二,少数民族生态移民。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放牧,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出现了土地沙化、荒漠化和草原退化等生态恶化问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群众生存条件,我国实施了生态移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受语言障碍、思想保守、市场竞争能力差、新型生产技术匮乏以及定居安置帮扶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生态搬迁移民并未完全摆脱贫困,这部分群众也属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

第三,进城务工少数民族人口。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个体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对于部分少数民族个体而言,教育水平低、缺乏必要谋生技能、语言沟通存在障碍等限制了他们在城市的发展,决定了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和被边缘化处境。

第四,“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房”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较之一般进城务工少数民族人口,此类人员更为特殊,他们没有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房,生活条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更有甚者,由于自身某种原因或户籍管理人员工作失误,一些长年生活在城市周边棚户区的此类少数民族及其家属成了没有户籍的“黑户”,导致他们面临自身无法就业,子女无法就学,无法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等困境。

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中存在的此类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重点加强帮扶和支持力度,通过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等方法,改善他们生产生活条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认识到,与汉族中存在的弱势群体成员相比,受语言障碍、原有生计方式、文化观点、生活地域多为条件恶劣的西部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具有比重大,面临困难多,情况特殊的性质,所以在帮扶的过程中,需要更为重视,忽视或者漠视这一点,也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态度。

首先,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他们劳动技能的培养。鉴于文化素质、语言障碍和劳动技能缺乏是影响少数民族生态移民、进城务工人员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此类人员的各种技术培训,并通过劳务集中输出来拓展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的就业渠道。

其次,城市相关部门需要对从事摆摊设点经营民族特色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少数民族城市流动人口进行集中、划片管理,为其提供减免收费商业摊位。在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的同时,还需与流出地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为缺少户籍、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应证件,为其劳动就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上学创造条件。

再次,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保证和加大少数民族中弱势群体的参与机会,提高其参与能力,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最后,加大少数民族特色产业的投资和扶持力度,以便更好地吸纳少数民族中低收入群体中的劳动力。

结语

关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民众生活条件,实现共同繁荣的发展目标,是我国政府与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在。事实表明,与汉族相比较,无论在宏观上,还是从微观层面,并非所有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行列,每个民族中都有弱势群体成员的存在,少数民族有之,汉族亦有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关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义务所在,同时,对普通社会民众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也是不可或缺的责任。将少数民族泛指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有悖于我国社会现实,也容易误导社会民众思想认识,给人以“较之汉族,所有少数民族及其成员都处于劣势,在底层社会”的错觉,这不利于我国平等、团结、和谐、互助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也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明确认知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涵盖范畴,对需要帮扶的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加以有效支持,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陈怀川系新疆师范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甘文秀系河西学院政法学院助教;摘自《广西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原题为《 “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范畴辨析及对象帮扶——兼与马平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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