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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角色演进与中国古代商业中介机构之法律地位探析——从牙人称谓的流变视角出发

2016-11-25黄东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商业

黄东海

(北京邮电大学 网络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876)

牙人角色演进与中国古代商业中介机构之法律地位探析——从牙人称谓的流变视角出发

黄东海

(北京邮电大学 网络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876)

中国古代商业中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复杂的流变过程。但由于中国传统历史撰写上的精英主义倾向,各种史籍却对其记载不彰。从牙制的称谓流变入手,对这个最具中国特色的古代商业中介制度进行必要的法律史学考察,可以发现牙人从牲畜、田宅中介拓展到一般商业,从经济角色过渡到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角色的大致路径。

牙人;称谓;流变;法律史;考察

一、问题意识和研究路径

牙人牙行制度(以下简称“牙制”)是中国特有的商业中介制度,也是极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商业法律制度。以牙人牙行为主要特色的中国传统商业中介,在中国商业法制史乃至中国经济发展史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牙人牙行一直是中国古代的远程商业运行中的一个关键角色。很多场合中,交易的洽谈、成就、履行交付乃至纠纷解决,无不围绕着牙人牙行进行。而牙人牙行不仅成为商业社会法律纠纷的解决者,同时也成为大量商业纠纷的制造者。明清两代律例中,对牙人牙行的法律规制成为当时商业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以至于律学家沈之奇说“市廛律例”“皆言牙侩所犯也①(清)沈之奇辑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0,“户律·市廛·律上注”,载沈之奇辑注《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页。”。那么,如此重要的商业法律制度,又是如何产生发展,经历了怎样的一个流变过程,其中又有何等样的法律史意义在呢?

中国古代商业中介制度(本文主要探讨牙人)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复杂的流变过程,但由于中国传统历史撰写的精英主义倾向,各种史籍却记载不彰。如何对其进行必要的历史还原,探讨发现牙制的历史流变,也就成了社会经济史学者和法律史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法律史学者则更希望从中发现中国特色商业中介法律制度,乃至商业法律体系的独特性质。

在21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稻叶君山、小林高四郎就开始尝试从语源来探讨牙制的起源和发展。后者的著名论文《唐宋牙人考》被傅衣凌先生在战前携回中国,而翻译发表介绍给国内学界却已经是1987年了。但从语源称谓入手探讨这种史籍不彰的社会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共同认可的研究路径(尽管真正这样做的也寥寥无几)。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拟从牙制的称谓流变入手,对这个最具中国特色的古代商业中介制度进行必要的法律史学考察,通过梳理概念变迁①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思想史研究的“剑桥学派”提倡一种从观念史到概念史的转变,集中力量于某一特定时段内概念的突然转化,以从语词的断裂中追寻社会背景的变迁和意义转变,这被称为所谓“斯金纳革命”。这种研究方法对本文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从目前的历史证据情况和本文所持的宏观视角看,条件尚不具备,倒可以作为一定的努力方向。对此方法的研究,可以参看[芬兰]凯瑞·帕罗内,李宏图、胡传胜译:《昆廷·斯金纳思想研究:历史·政治·修辞》,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该社出版的“剑桥学派思想史论丛”其他著作。背后的社会、法律意义的变化,绎出中国古代商业法律史中的一些规律性认识,揭示出牙人从牲畜、田宅中介拓展到一般商业,从经济角色过渡到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角色的大致路径。作者不揣冒昧,草就此文,请正于大方之家。

为了行文和论述的方便,本文牙制所指取其广义,即中国古代包括驵侩、牙人、牙行、经纪、掮客等在内的,所有为商品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商业中介制度。采取“牙制”这种提法,原因主要在于:自从唐代开始使用“牙”来表述商业交易中的中介行为,迄于现代,历经千年而基本没有歧义,在使用上也不易被其他词义干扰。关于这一点,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自从唐中后期官方诏敕文书中正式出现“牙人”的说法以来,“牙人”“牙行”这样的字眼一直就在从宋元到明清各代的律例中沿用不替。而律例语言,又是公认的以逻辑严密、语义指向明确精准著称。

牙制在中国经济史和商业史上存续的时间跨度极大,自从“牙”作为商业中介组织首见史籍的唐德宗建中四年,到一九四○年代仍然广泛存在,时间持续1200年左右②一般认为,唐德宗建中四年除陌法中提到的“市主人牙子”(《旧唐书·卢杞传》)属于较早出现的正式史籍记载。而从年代计,似乎安禄山曾为互市牙郎的记载更早,《太平广记》中也多处提到“马牙”,但明确作为经济制度的大量出现还是在《旧唐书·食货志》中。直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牙行在社会经济中仍然十分活跃,而且还已经建立了十分完善的组织管理包括会计簿算体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牙制当在1949年才被取消,但民间自发产生从事商品中介业务的牙人则一直存在,在今天北方农村牲畜市场仍有很多。当然,由于民国四年和十四年两次对牙税进行重大改革,牙行组织的功能和社会意义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此不赘述。。而如果我们把牙制的源头和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驵侩、侩等商业中介行为也计算在内,那么牙制的具体起源虽然已经不可考,但基本可以肯定,它基本与古老的商业同时或者略迟产生,与商业交换的发展相始终,算得上是最古老的商业职业现象之一了。

《大学》曰:“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矣。”但是,关于牙制起源的史料苦于榛芜且材料分布极端不均衡,学者的论述又伤于简略,笔者只好先从词源学的分析入手,综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描述这一过程。我的具体做法是,有针对性地选取不同历史时期对牙人的不同称谓,进行排比分析,从中绎出其背后的不同意义内涵,以求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初步的研究结论。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历史记载的缺乏,我们在对牙制的历史叙述过程中,必然会根据人性和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来进行一定的臆测。正如康德在《人类历史起源臆测》中谈到的③[德]康德,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1页。:

在历史叙述的过程之中,为了弥补文献的不足而插入各种臆测,这是完全可以允许的;因为作为远因的前奏与作为影响的后果,对我们之发掘中间的环节可以提供一条相当可靠的线索,使历史的过渡得以为人理解。但是单单要凭臆测而整个建立起一部历史来,那看来就比撰写一部传奇好不了多少了。它可以说不能叫做一部臆测的历史,而只能叫做一部单纯的虚构。(着重号为原书所有)

根据人类生活的一般经验来推导牙人的起源是合理的,但也必须避免毫无根据的虚构。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必须秉持一种整体史观和社会史观的看法。整体史观要求,我们必须全面真实地还原历史情境,才有可能发现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真正面目和意义;社会史观要求,警惕精英话语对法律史的垄断,注意制度在社会层面的实践和运行,注重普通人的感受。而任何大道理,必须被感性经验所支持,才能被接受。我们把一些法律史的规律性认识,“代入”现实生活进行“校验”,也就很容易发现许多所谓“不刊之论”的荒谬了。

在许多情况下,中国古代的商业实践总是不能登大雅之堂,总是被“讳言利”的君子和社会精英所屏蔽,更遑论进入历史。因此要研究它,必须关注小人物、关注社会现实。具体的途径就是,必须从历史的缝隙和“垃圾堆”中爬梳出相应的一鳞半爪,综合“有字之史”和“无字之史”进行研究,庶可得窥其涯略。

二、牙人称谓的流变

为了对牙制的发展情况和特征有所认识,只有通观,才能看得清历史脉络。正如蒙文通先生所指出的,观史“须从波澜壮阔处着眼。浩浩长江,波涛万里,须能把握住它的几个大转折处,就能把长江说个大概;读史也须能把握历史的变化处,才能把历史发展说个大概”。尽管由于历史材料的限制,我们无法准确把握牙制的演进过程,但通过综合各种典章文物的相关记载还是能对其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在许多情况下,称谓的演变正好可以说明一种制度的变迁。我们注意到,观察牙人牙行制度发展过程中几组重要称谓的流变,正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由于牙侩之事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属于鄙事,经典文本很少记载,我们似乎无法对此做出一个完整的历史沿革的描述。但是,仔细考察其概念称呼的变化,我们却可通过其中语境的转变发现社会经济状况的大致发展历程。这也可能是在目前历史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学者们尚可勉力而为的事了。

(一)“驵”“侩”和“驵侩”

我们目前所能追溯最远的商业中介的称谓,是为“驵”①参见陈明光、毛蕾:《驵侩、牙人、经纪、掮客——中国古代交易中介人主要称谓演变试说》,《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吕氏春秋》卷四“尊师篇”谈到,“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高诱注:“驵,譮人也”。该篇提到,先秦著名的变法者段干木曾经就是商业经纪人。因为“学于子夏”的缘故,他不仅“免于刑戮死辱”,还“由此为天下名士显人,以终其寿”,因而成就伟业。在其他先秦典籍中,我们尚未见到其他类似关于商业经纪人的记载。

“驵”字本有多重涵义,其本义是壮马、骏马或良马。《晏子春秋·外篇下十六》载:“景公游于菑,闻晏子死,公乘侈舆服繁驵驱之。”张纯一校注:“言公意求速至,趋驾乘舆,用壮马而驱之。”《楚辞·九叹·忧苦》:“同驽骡与乘驵兮,杂班驳与阘茸。”王逸注:“驵,骏马也。”后来产生很多与此相关的词语,如“驵壮”,指马健壮;“驵疾”,骏马疾驶。引申为敏捷;“驵骏”,马健壮貌。晋左思《魏都赋》:“燕弧盈库而委劲,冀马填厩而驵骏。”南朝宋颜延之《赭白马赋》:“于时驵骏,充阶街兮。”宋梅尧臣《蔡河阻浅》诗:“丈夫少壮时,必在驰驵骏。”《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二年》:“然蛮马尤驵骏者,在其地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百里。”元郝经《虎文龙马赋》序:“往往腾踏群龙,驵骏特异,号称龙种。”明高濂《玉簪记·手谈》:“鹪鹩方托枝,驵骏嘶归路。”

“驵”作商业中介讲,显然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从“骏马、良马”,到“马匹交易的经纪人”,再到泛指经纪人的“驵侩”,“驵”的涵义经过了多次意义引申、扩展甚至转换。我们从上述《吕氏春秋》的所载,并不能明瞭段干木到底从事的是什么交易的中介活动。但据笔者推论,很可能他就是一名马侩: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在对《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节驵侩”的解释中,记徐广曰:“驵,音祖朗反,马侩也。”唐人司马贞《史记索隐》案:“驵者,度牛马巿。”这些认识都说明:段干木所从事的应是马匹买卖的中介,当然也很有可能是包括牛马等大牲畜在内的买卖中介活动。

“驵”这个词的使用说明:在中国古代,商业中介业最早源于大型牲畜的买卖。在先秦时代,马匹是极其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交通工具和军事装备,是财富的象征,在政治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从汉武帝时急于马政的情况也可以窥见一斑。但是,马匹主要产地在北方游牧民族活动地区,中原人士置办马匹不仅要求能识别马匹的牙口、负载、驽骏等体质的情况,也要求熟悉价格信息,更需要对产马区域的地域特点、交通条件和民风习俗有相当的了解。这些不仅使得买卖马匹的中介行为成为专业性极强的行当,更使得马驵成为当时商品交换中介业的代表。《吕氏春秋·观表》提到了古时许多善相马者,这些人的专业技能的养成和运用很可能就与商业中介有关。“古之善相马者:寒风是相口齿,麻朝相颊,子女厉相目,卫忌相髭,许鄙相尻,投伐褐相胸胁,管青相唇吻,陈悲相股脚,秦牙相前,赞君相后。凡此十人者,皆天下之良工也,其所以相者不同,见马之一征也,而知节之高卑,足之滑易,材之坚脆,能之长短。”后人也说:“《吕氏春秋》曰:‘古之善相马者,管青相唇吻,秦牙相前,皆天下之良士也。’若赵之王良,秦之伯乐、九方歅,尽其妙矣①(宋)马永易撰:《实宾录》卷十二,“良士”。”。可见,在先秦“驵”这种职业,已经非常普遍。我们从伯乐、九方皋相马的文献记载也可以看出,很早以前,先民就已经利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易商品的鉴定和选择了,只不过由于去古已远、史不足征,对其具体情形,后人只能进行合理的猜度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流通交换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对中介人的需求,“驵”这种中介机制被广泛地应用,从最初只说合牲畜买卖,后来扩展到多种货物的买卖。正是由于在商品中介活动中的突出表现和重大作用,“驵”的涵义逐渐引申为整个商品中介业,成为中介人的通称。驵侩等商品中介业的广泛存在,大大地促进了商品信息的传播,促进了商品的广泛流通。

作为专业中介人的“驵”同泛指的“侩”的合称是中国古代商品交换领域中介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独立行业的标志,而这个结合首见于《史记》。司马迁时代的“驵”“侩”合称,典型地反映了中介人经营范围已经由个别行业向整个商业领域扩散的经济发展态势。《史记·货殖列传》写道:编户之民,以贫求富的最好方法莫过于经商,如“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佗果菜千锺,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通假‘侩’)”。裴骃《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会亦是侩也。”《汉书·货殖传》:“节驵侩。”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两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这里,驵侩开始并称,“驵”是一个具体的中介行当,而“侩”则是一般性地指出了这类中介行为在行为方式上的共同点——“合会两家交易”,这说明“说合两家,便物交易”的中介业已经成为商品交换领域的普遍现象了②吕思勉先生认为“王君公以侩牛自隐,此即《货殖列传》所谓‘节驵会’,后世之牙行也”,这种观点似乎混淆了牙行作为一种商业中介组织和社会控制机制与普通商业中介的区别,忽略了期间的发展演变,参见氏著《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04页;而虞祖尧等编著《中国古代经济著述选读》(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8—394页)中将“节驵侩”训为“做买卖进行估定物价的中间人”,显然也缩小了这些中介的功能范围,值得商榷。。两汉以后,“侩”的使用明显增多,如《后汉书》中提及的王君公侩牛自隐、羊公以侩卖为业、长安市侩刘仲为市吏所辱、《晋令》规定侩卖者服制等即是。“驵侩”成为整个行业的通称,迄千年而未改,《新唐书·王君廓传》载:“君廓,并州石艾人,少孤贫,为驵侩。”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辨误》:“《刘贡父诗话》谓今之谓驵侩为牙,谓之互郎、主郎,主互市事也。”

后来随着从业人员的增多和从业范围的扩大,驵侩经常利用自身的信息、技能优势和交易各方中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欺瞒商客,损人肥己,使整个行业渐渐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驵”甚至成为骂人的话,以“市侩”为鄙称,至今犹然。仍以“驵”为例,古人有把欺诈行为称为“驵诈”的,如南朝陈的徐陵《在北齐与杨仆射书》:“日者通和,方敦曩睦,凶人驵诈,遂骇狼心。”明人把市侩恶棍称为“驵棍”,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三》:“盖我朝内臣,目不识字者多,尽凭左右拨置一二驵棍,挟之于股掌上以鱼肉小民。”也有人把“驵猾”用作狡猾的同义词,清侯方域《徐作霖张渭传》:“渭故贫,饶心计纵横术,立置产逾万。而其子后鬻于市侩驵猾者,不数月皆尽,无所得。”还有人直斥牙侩为“驵竖”,清况周颐《蕙风词话续编》卷一:“右词数阕,当时踢球唱赚之法,藉有概略,犹有《风》《雅》之遗意焉。犹贤乎己,是之取尔。讵谓今日等于牧奴驵竖所为哉?”

(二)“牙人”之“牙”①回顾牙行的发展,其中更为重要的可能还是“行”字。“行”本来是中国古代国家进行市场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所谓的“三百六十行”“一百八十行”都是首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宋以后,“行”已经逐渐成为国家管制商业社会的重要组织管理形式了。《大明律》首创“私设牙行埠头”条,以及明清市廛律例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商业各“行”以及据此设立的各色牙行是国家管制商业社会的重要“国家经纪”。牙行官设和定期编审的做法,更是这种管制的强化。由于对“行”的探讨十分复杂,涉及到传统商业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形式问题,作者另有专门论述,此处不赘。

魏晋以降,可能由于缺乏历史材料的缘故,关于驵侩的记载似乎中绝②朱雷教授曾经指出:东晋时期的佛教典籍中已经出现了“牙人”一词,张泽咸先生则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自南北朝以至隋唐史籍中很难看到作为商贸中介人的牙人的事例。笔者同意这种怀疑,并认为在没有更为确凿的证据出现之前,我们只能暂时把牙人的出现界定为唐代的事情,即使从常理猜度这个时间点可能要大大向前推进。参见张泽咸:《唐代工商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1页。。及至隋唐,商业中介重新出现在历史舞台之上时,他们已经被称作“牙人”“牙子”“牙侩”之类了。除了前文提及《旧唐书·卢杞传》及食货专志中述及国家经济政策之外,最早出现于史书的牙人大概要算大名鼎鼎的安禄山、史思明了。《旧唐书·安禄山传》称安禄山“解六蕃语,为互市牙郎”,《资治通鉴》卷214“唐纪三十”则提到安、史早年“皆为互市牙郎,以骁勇闻”。在以后的各种正史稗官和各色材料中,“牙”已经成为商业中介之标志性用词。前文提及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牙行在社会经济中仍然十分活跃,仍有会计专家专门研究其牙行的组织管理和会计簿算体系③笔者所见陈允锺《牙行之会计制度》,载国立上海商学院商学研究会《商学研究》第一卷第三期,民国三十年7月1日出版,公共租界警务处登记C字第八九三号,第278—285页。该文自称根据某牙行之会计制度而作,可见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牙行在社会经济中仍然十分活跃,而且还已经建立了十分完善的组织管理包括会计簿算体系。。至今北方民间牲畜交易的中介仍称为“某(牛、马、驴等)牙”。一种称呼竟然历千年而不衰,一直沿用至现代社会,很值得注意。

牙人牙行称谓中“牙”字的起源,一般有三种主要的说法,恰好构成一种有趣的社会发展意义上的递进关系,试述之如下:

第一种说法是,牙人之“牙”,就是“伶牙俐齿”之“牙”。民间普遍认为,作为商业中介人,必须伶牙俐齿、巧舌如簧。他们“全凭一张能说会道的嘴,靠巧舌伶齿,游说买卖双方成交,因此被称为牙人”。清人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上海掮客”条说他们“不设肆,惟恃口舌腰脚,沟通于买者卖者之间,果有成议,即得酬金,俗称用钱,亦作佣钱”。伊藤东涯《名物六帐》引《品字笺》“牙侩”条云:“侩,会也,以齿牙而会合市中之交易者”,大概也是采信这种说法。小林高四郎自己持“互”字转讹之说(详下文),却认为《名物六帐》的这种说法“洵为可嗤,可不足论”。有学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缺乏文献佐证,有望文生义之嫌,但是却抓住了交易中介人的行业特点,勾画了这一社会群体的典型特征,很容易被一般人当作对“牙人”的正解而接受④陈明光、毛蕾:《驵侩、牙人、经纪、掮客——中国古代交易中介人主要称谓演变试说》,《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我们发现,这一类说法主要是从牙人主体的自然条件出发对其做出的特征勾勒。

第二种说法认为,牙人乃是唐人“互”字的转讹,指出了牙人职业行为和执业环境上的交互性。宋刘攽《中山詩話》说:“古称驵侩,今谓牙,非也。刘道源云:本称互郎,主互市,唐人书互为牙,因讹为牙。理或信然。”后人多然此说,如南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元陶宗仪《说郛》等。康熙字典(同文书局原版)亦详细说明了其中原委:

按:史书中以作互字用非一,《唐韵正》深辨其非,并言古碑碣中之书互为者甚详,皆历历可据,应从之。盖牙有交错义,故互字俗借作,可附牙部。若竟书互为牙,并读如牙字之音,误矣。

第三种说法乃是稻叶君山在1921年发表在《东亚经济研究》上的《駔会、牙儈ビ牙行ニ就テ——支那税源ノ歴史的考察——上下》①陈明光、毛蕾:《驵侩、牙人、经纪、掮客——中国古代交易中介人主要称谓演变试说》,《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亦载氏著《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主要观点——“牙”系渊源于“牙旗”之“牙”,因驵侩系属官府所经营,是“政府特许的独占经纪商”,归“牙门”办理,故然。

本文发表之后,小林高四郎对稻叶君山此说多所辩难②由于材料收集工作的困难,稻叶君山1921年文章和小林高四郎1929年发表在《史学》的《唐宋牙人考》二文的主要观点,只能通过傅衣凌先生翻译小林的《唐宋牙人考》(《经济资料译丛》1987年第3期)一文加以还原了。,认为把唐代牙侩就一概视为“政府特许的独占经纪商”并无证据,有轻下断语之嫌。小林高四郎反驳道:牙人来自民间,并非官设。稻叶氏说“安禄山通六蕃语,为幽州节度使张守珪的互市牙郎”,证据明显不足,安禄山为互市牙郎在先,认识张在后,其将两者混为一谈,论述本身龃龉。况且,官府即使承认牙人的经营权,也不一定就是特许专营等。

关于中国古代商业中介行为中的“牙”字的使用,如“牙人”“牙郎”“牙侩”等等,都以唐代为嚆矢,一般都没有什么异议。但“‘驵侩’一语,为什么到了唐代转称为牙侩、牙郎、牙人等名称,至今没有一种足以使人首肯的定说③前引小林高四郎:《唐宋牙人考》,傅衣凌译,《经济资料译丛》1987年第3期。”。让我们关注的是,“牙”字的出现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即使是“互”字转讹,那也只是传播学上的问题,却不足以说明其发生学上的原因。况且,文本和文字·····的传播竟然能如此长久而深刻地影响到这个职业的称谓吗?去古已远,我们要想依靠文献资料来还原这段传统社会中鄙人鄙事的历史,破解其概念的断裂之谜,就已有的研究材料和研究方法而言,大概只能是羚羊挂角、渺茫而不可稽了。

但是,对于本文研究所针对的这个核心概念,作者仍想进行进一步的研讨。对待“牙”的概念,我们必须区分其发生学和传播学两个层次上的问题来讨论。尽管从发生学意义上讲,学者持“伶牙俐齿”说者并不多,但其形象直观和通俗的解释,可能更大大地促进了其广为传播;而“互字转讹”说,虽然文献资料、各种校勘辞书证据充分,但却并非一点破绽没有。清人赵翼《陔馀丛考》卷38“牙郎”条认为:虽然“互字转讹”说似乎很有道理,但《旧唐书·安禄山传》说“禄山初为互市牙郎”,显然唐时“互”与“牙”已属两字,并非转讹化一的一个字。仅此一例反证,就使得“互字转讹”无法自圆其说。因为这一字之讹,难道仅有孤证却都没有其他的踪迹可循吗?有没有此前的“互人”“市互”“互侩”之类说法存在的证据呢?“互”字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而“衙门”说,虽然忽略了牙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牙人并非一直就是与官府相联系,但它恰在某种程度上正反映了人们对于牙人牙行与传统国家关系的关注,是社会关系形态在人们社会心理上的投射。这三种说法,其一关注牙人职业主体自身的自然条件,其二却已经在注意牙人职业的社会性特征了,其三更是对于牙人职业、商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表现出较大的关切。这三个大相径庭却彼此联系的观念和认识在此交汇,甚至表现出一种时间和空间上的递进和拓展关系,商业中介从个体化的偶然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专门服务于交易双方的制度化现象再到国家对其施加重要影响的制度变迁,这些正好是本文所关注的内容。

我们必须警惕的是:以上只是基于材料阙如的局限而作的一个语源上的初步分析,并不表明上述称谓之间一定存在一个单线进化的发展模式的观点。不同称谓之间往往也可以共时态的同时并存,有承继却并不一定是取代。否则的话,那是不符合语言的发展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

三、中国古代商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问题

通过对中国古代牙人称谓流变过程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作为中国古代商业中介的牙人牙行,首先起源于大型牲畜的交易过程。大型牲畜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商业发展实践呼唤着一种具备丰富专门经验、了解市场信息、并有着较好社会信用的牲畜专家。作为沟通信息、媒介交易机会、促成和监督交易的牙人职业,因此应运而生。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属于典型的商业法律制度的诱致性变迁。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常常被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往往相互交织,互相联系、互相制约,难以截然区分。但是,在这种理论模型中,两种变迁模式还是具有较为显著的区别:①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主要是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强制性变迁的主体则是国家;②两者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有自发自愿的性质。而强制性变迁中,国家总能以强制力和“暴力潜能”作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推进制度变迁;③两者面临的问题不同等等。具体可参考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版,第107页以下、第113—114页。起初,由于中介行为主要囿于牲畜交易,因此商业中介被称为“驵”。后来,因为商业中介行为和现象逐步向其他社会流通领域扩展和蔓延,对中介行为的交互性特征进行初步描述的“侩”字被引入,“驵侩”成为商业中介的统称,而不再限于大型牲畜交易。

进入中古以后,“牙”字开始逐渐取代“驵侩”而成为商业中介较为固定的称谓,并历时千年一直延续到现代。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比较罕见的事例。但是,由于可供参考的研究资料的限制,我们尚没有办法对从“驵侩”到“牙”字发展过程中的概念断裂情况做出必要的考察。

就“牙”字的法律制度含义而言,大体上可以分成三大类:一是“伶牙俐齿”之“牙”。人们普遍认为,作为商业中介人,必须伶牙俐齿、巧舌如簧。这是从牙人主体的自然条件出发,对其要件所作的合理想象。虽然经过专家研究,这并不构成牙人概念形成的最初起因。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更加直观、具相的解释,无疑在“牙人”作为一个社会概念的传播和使用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是“牙”为“”字之讹。这种说法被普遍认为更有解释力,揭示了牙人作为商业中介的社会功能和地位,似乎指出了古代商业中介从特殊交易的中介行为拓展到一般商业行为的意义抽象过程——牙人的出现,是商业中介行为从特殊扩展到一般商业交易后,人们对商业中介的认识观念变化在概念上的反映;最为重要的概念变化,是由牙人从经济角色转变为社会管理角色导致的。牙人牙行由于信息和专业技能上的优越地位,开始被国家利用和引进传统商业管理体制。牙人牙行的官方色彩越来越浓的结果之一,反映在社会观念的变化上,就是人们开始从“牙门”之“牙”来理解并传播对“牙人牙行”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准官方身份的体认。

我们如果从“牙人”之“牙”的含义嬗变入手,可以大致勾勒出中国古代商业中介的法律角色的变迁过程,从纯粹经济角色向经济社会管理角色的转变,从民间向官方的转变,是其最值得注意的特征。①拙文《传统商业法制的一段秘史——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牙人牙行制度》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这种变化尝试作出相对详细的论述。该文曾作为会议主题论文在第一届法律文化全国博士论坛宣读,后发表在《中西法律传统》(第七卷)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3期转摘。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从“牙”字的意义变迁中,并不能获得绝对确信的编年式的时间排列顺序,因此我们也就不能确信无疑地推断出牙人意义的变迁嬗替所对应的社会制度变化。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三种意义的变迁却无疑可作为研究传统商业法律社会观念的对象,是中国古代商业中介制度的沿革流变在社会观念层面的重要反映。

以此观之,牙人牙行制度在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上,也呈现出三重不同面向:

一、经纪人角色。牙人牙行原初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分工,就是作为商业交易的中介机构。居中媒介交易、传递信息、维护度量衡,是其工作内容;买卖双方的信任是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出色的社会沟通能力、专业的商品知识和丰富的市场信息提供是其独特的社会价值;收取佣金是其服务的对价。这是一种市场中自然发生的、纯粹经济性质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近现代民法中的“居间”。

二、社会控制角色。传统国家逐渐认识到牙人牙行在商业社会关系中的独特优势,从唐宋开始把其引入社会控制,在财政汲取活动中利用牙人收取税收、强制推行除陌法等货币政策,在明清律中创设“私充牙行埠头条”,强制其承担对商业商人的社会控制和信息反馈。这部分职能是与国家直接联系的。在这些场合中,牙人牙行在原有中介、居间社会角色之外,还身兼国家对商业商人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辅助地位,承担了部分的商业社会控制职能。

三、社会治理角色。这个角色,是与商业社会中的自治因素相联系的。传统中国并不存在商业社会自治,但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自治因素也是客观事实。传统国家在很长时间内既无法负担,也没有意愿提供足够的商业社会治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银行、货币、度量衡、物流、市场信息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社会自身不得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因此,我们从史料中也经常发现:牙人牙行作为各自所在商业领域的代表,常常参与商人对商业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商人内部治理,甚至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明清牙人牙行经常代表同业,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市场的设置、物价、社会纠纷解决等事项。在这些场合,其社会地位又是民间社会的代表,其社会角色是自治机构或者自治机构的代用,扮演着社会治理角色。

牙人牙行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场合,身兼商业活动的中介机构、国家对商业进行社会控制的辅助机构、商业和商人的社会自治机构的三重角色,实则也表明了中国古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情态,揭示出商业领域中市场法、国家法和民间法不同层面的复杂互动。所以,日本学者内田直作索性把牙人牙行目之为“中国商业结构之基础”,②参见[日]内田直作:《中国商业机构之基础——经纪制度再探讨》,《一桥论丛》第22卷第2期(1949年)。感谢中国人民大学颜丽媛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涵硕士在文献收集整理中的帮助!说其是认识中国传统商业、商人和商业社会的重要枢轴。

必须加以强调的是:历史是有欲望、有目的和有意志的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结果,对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活动。这种认识的结果反过来会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因此牙人称谓的流变,既是法律观念和语言的流变,又是对古代商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更参与改变和塑造了牙人牙行和中国古代商业法律制度的历史。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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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6)08-0056-08

2016-03-23

黄东海(1971—),男,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商业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古代商业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研究:以牙人牙行为视角》(批准号:09CFX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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