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没必要争取遣返电信诈骗嫌犯
2016-11-25作者许文彬台湾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咨询专家著名律师
台声 2016年16期
作者|许文彬 台湾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咨询专家著名律师
台湾没必要争取遣返电信诈骗嫌犯
作者|许文彬台湾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咨询专家著名律师
有台湾人远至非洲肯尼亚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都是中国大陆人,5名嫌犯由当地法院审理,并于8月5日做出判决。台湾方面派驻南非代表前往当地,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希望能将被告遣返台湾。
就法论法,像这种台湾人在境外犯诈骗罪的情形,台湾这边根本没有必要去争取遣返。就这次的案情而言,因被害人全部是大陆人,尚涉及与大陆法院管辖权的竞合。而是否遣返受审,也跟所谓“司法主权尊严”无关。
台湾方面不认同“九二共识”,则犯罪的“结果地”既在大陆,台湾的法律效力乃不及,自无法院管辖权可言;纵使行为人是台湾人亦然。除非承认“两岸同属一中”,台湾方面方能主张“结果地”的法律效力所及。而即使如此,台湾方面也没有必要去争取遣返。
台湾必须先有法律适用的前提,才能接下来讨论法律中所定的“法院管辖权”的所属。亦即,先有实体法的效力所及,才有程序法的管辖权认定。况且,纵使如前所述台湾方面有法院管辖权的情形,那也另外跟肯尼亚(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权竞合。而依“属地主义”的国际法制通例,台湾方面亦宜尊重彼等的管辖权,不必刻意争取将犯罪嫌疑人遣返。
毕竟,对于在境外犯罪的台籍嫌犯遣返台受审,将会耗费庞大的司法资源。至于说要彰显“司法主权尊严”象征,其实也谈不上。若台当局认为两岸关系不是“同属一中”,则犯罪的“结果地”即在彼岸,“行为地”又不在台湾,台湾方面又如何主张法院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