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证分析及办理建议
2016-11-24黄龙高俨
黄龙+高俨
摘 要: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易发多发,其主要特点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范围广;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作案形式多样,欺骗性、隐蔽性强;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是:社会闲置资金增多与投资渠道狭窄形成矛盾;企业融资需求活跃与金融市场不规范形成矛盾;群众急切求富的心理与淡薄的风险意识形成矛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着定性难、取证难、干扰多的难题。为此,要注意案件办理效率与维护稳定的统筹兼顾;准确进行案件定性;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办案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关键词:非法集资;实证分析;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资金融通的新方式不断涌现,金融领域犯罪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日渐易发多发,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事实上,我们俗称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刑法中的法定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和,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非法集资罪”涉及7种犯罪行为,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本文主要就上述两种罪名,结合X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对其发案特点、原因,以及办案中的难题做一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范围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多则数千万、上亿元。如X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50多亿元,受害人数高达2万余人。案件受害人群体广泛,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各个阶层。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存在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形成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拉亲朋好友等去集资,自己从中抽取佣金。如在张某集资诈骗案中,张某主要集资诈骗对象只有5人,剩余近百名受害者均为这5人从亲戚、朋友中进一步发展而来。
(二)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犯罪嫌疑人多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过程,可以发现其大多经历了“身份伪装→暴利引诱→返利诱惑→羊群效应→资金链断裂→案发”的发展顺序。在集资活动初期,嫌疑人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随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跑路”。
(三)作案形式多样,欺骗性、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大多公司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如江某集资诈骗案中,江某通过合法手续设立“金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法融资担保业务。有的本身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李某案,李某不仅是市人大代表,还是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有的以银行正式职工、保险公司业务员、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等特殊身份,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吸收存款,骗取群众信任,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周某、宋某,均利用农村信用社联络员的身份进行非法集资。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涉案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造成追赃困难。例如江某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宣传,采取还本付息、高息揽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放贷、购买高档轿车等活动,肆意挥霍,为了逃避打击而销毁账目,致使集资款无法查实追回。受害人在无法索赔的情况下,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进而出现越级访、告急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恶劣影响。
二、该类案件产生原因
(一)社会闲置资金增多与投资渠道狭窄形成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逐渐积累了一些财富,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一些群众因棚户区改造、城镇拆迁而一夜暴富,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亟需寻找投资出路。而可供民间资本保值增值的渠道非常有限,这推动了大量游资涌入民间借贷市场,特别是部分老年人、农村群众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盲从于身边亲戚朋友,急于投资获利,最终导致上当受骗。
(二)企业融资需求活跃与金融市场不规范形成矛盾
中小企业发展对民间融资的迫切需求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主要驱动力。城镇中小企业大量成立以及发展壮大,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向银行贷款难度大、周期长,银行供款缺口大。企业融资困难带来了巨大的民间资本运作市场,在金融市场不够规范、乱象丛生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融资机构的准入审批和对企业违法经营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担保公司趁势在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桥梁,超出经营范围违法从事融资业务,以赚取高额利率差。
(三)群众急切求富的心理与淡薄的风险意识形成矛盾
在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投资“风险小,获利高”等诱惑下,部分群众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不法分子利益许诺的驱动下,抱有投机侥幸心理,进而盲目投资。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中的难题
X市检察院结合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实践,总结出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定性难
非法集资类案件所涉罪名繁杂,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衍生的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案件往往和民事纠纷以及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有较大分歧。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变化复杂,开始是民间借贷,后来随着资金困难,萌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又迫于压力不断的清还欠款,犯罪的主客观要素不断变化,很难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的客观上账务混乱,证据链条很难完整形成,究竟其中多少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多少是刑事犯罪的金额很难认定。
(二)取证难
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侦查中存在取证难的现象,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为了个人私利而选择不报案、报假案、作伪证等现象非常普遍。具体案件中证据真假难辨,而且有的记账凭证粗糙,有的账务记载不全,有的甚至已经灭失。如江某案中,其公司账目混乱,甚至部分被故意销毁、遗失,导致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难以查清。此外,这类犯罪时间跨度一般都比较长,有些长达数年,事发后很多证据已经灭失或被篡改,取证非常困难。
(三)干扰多
某些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混杂着个别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民间借贷集资活动,甚至与政府、银行之间存有复杂关系,这给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阻力。某些群众无视法律规定,通过上访、闹访、围攻政府、散播谣言等极端方式宣泄情绪,甚至提出法律容许范围外的要求,另外,政府在维稳方面的过度担忧,对涉案群众上访、缠访应对乏力,也给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带来极大干扰。
四、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注意案件办理效率与维护稳定的统筹兼顾
一方面,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防止因案件查处时间过长产生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受害群众损失扩大等情况,同时避免受害群众因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情绪失控,产生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办案中,要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预警,避免可能发生的自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刑事犯罪,以及防止受害群众围攻政府、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二)准确进行案件定性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要特别注意坚持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对案件性质准确认定,避免出现错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要依法引导受害群众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权;对属于刑事犯罪的,要扎实固定各类证据,避免各种干扰,依法、公正、规范办理。
(三)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
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形势下,要以庭审标准搜集固定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在犯罪主体方面,对于自然人,需要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对于单位,需要固定单位、直接负责人及主管的基本情况,比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重点搜集其是否拥有存贷款资格,以及组织内部章程、财务管理、资产流向等方面证据。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注意搜集以下证据: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行为,非法集资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集资款的获取、管理与使用行为,以及集资被害人的参与行为和损失情况等。在犯罪主观方面,要重点把握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的动机、目的、谋划情况,以及主观心理的证据。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方面,对主观犯意明显,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要严厉打击,震慑犯罪,督促犯罪嫌疑人配合政府和司法机关,想办法把集资群众损失减少到最低。另一方面,参照有关意见规定,对时间较短、数额较少、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特别是能够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不知情且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以教育为主,不按犯罪处理。通过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最大限度避免激化矛盾纠纷,减少对立,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结合办案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注意针对受害群体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的方式维权,避免其采取过激行为,通过重点宣讲,以点带面,教育群众依法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改变投机致富、盲目逐利的心态。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媒介,以及通过在公众场所张贴、悬挂、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一系列送法活动,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曝光,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讲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本质和危害,增强公众的辨别能力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