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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困境”下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探究

2016-11-24郭培宇

2016年35期
关键词:竞技体育产权

郭培宇

摘 要: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模式主要有“优秀运动队模式”、“三位一体”模式、“体教结合”模式、“俱乐部”模式,这些模式以国家或政企业投入资金,运动员投入人力等,这使得投资主体难以界定,造成了“产权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运动员“产权困境”产生的原因,对比中美两国运动员培养模式,旨在探究“产权困境”下运动员培养模式,以期培养出更多优秀运动员,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产权;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模式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国家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资源来发展竞技体育事业,培养出了一批高水平的运动员,并取得傲人成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运动员逐步“商业化”,紧随而来的便是运动员产权问题,例如“宁某代言”、“杨某微博代言”等,这些都是我国运动员“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由此提出“产权困境”下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的构想。

一、我国现有运动员培养模式及其“产权困境”

(一)现有的运动员培养模式

“优秀运动队”模式是我国最初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在“举国体制”这一政策下,我国开始实行“业余体校—省市体工大队—国家队”这种逐级上升的“优秀运动队”培养模式。[1]

“三位一体”模式是在“优秀运动队”这一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三位是指院(高等教育)或校(体育中专、普通中小学)、队(省运动队)和所(专业化研究所)合为一体,共同来完成优秀运动员的培养过程。[2]

“体教结合”模式是新历史条件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训练、为国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一项新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体育、教育事业最根本的培养目标,符合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3]这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的“清华模式”等。

“俱乐部”模式由企业直接出资或政府企业二者合作出资来培养运动员。很多俱乐部的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大型赛事,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对体育的投资,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

(二)现有培养模式下的“产权困境”分析

国家相关体育法律指出运动员的产权是指“不同个体对物的占用来体现的物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组生产关系的总和,应该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支配权等”。[4]

1、“产权困境”产生的原因

运动员产权分配一般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运动员商业活动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加,对于运动员额外收入如何分配开始出现分歧。国家或俱乐部认为自己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才培养出一名高水平运动员,运动员则认为自身的天赋及精力的投入使得自己成功。三者都认为自己是投资主体,且运动员处于生产主体的地位。国家、俱乐部、运动员都认为产权应归自己所有,但中国体育法在这一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运动员产权难以界定。

2、“产权困境”的影响

“宁泽涛广告”、“田亮退役”、“女子网球单飞模式”等一系列事件都是在“产权困境”这一模式下产生的。这些事件曝露出我国运动员产权不明晰的现状,体现出我国体育法制以及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中的一些问题,如果“产权困境”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运动员同国家、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到时候很可能会出现队员退役,国家和队员两败俱伤的结果,同时给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二、美国运动员的培养模式及其产权状况

(一)美国运动员培养模式

美国政府不直接插手体育事业的发展,通过美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美国大学体育协会和各种体育联盟等社会组织来管理。美国运动员从业余训练开始,一些规范的体育比赛从中学就开始举行,各大学和俱乐部教练可从中挑选优秀运动员进行专门培养。另外,对于一些从小就表现出他们体育天赋的运动员则被送入职业俱乐部或聘请私人教练进行培养。所以,美国运动员的培养模式主要为学校培养或俱乐部培养,国家不会参与到运动员的培养当中。

(二)美国运动员的产权状况

在这种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下,运动员产权属于自己。如NBA球员拥有绝对的自主权,球员与球队通过签订商业合同来确定双方权益。球员的商业活动、各种代言、企业赞助等收益按照合同来分配,只有在球员与所属球队产生矛盾时,政府按照法律来处理,其他情况下,国家无权干涉,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后,其个人的商业价值也大大得到提高,但是运动员与国家之间的联系除比赛之外并无其他,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国家无权干涉,国家想要收益,只能通过普遍的税收政策。所以美国运动员的产权十分明晰,不存在“产权困境”这一状况。

三、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的构想

(一)国家培养运动员模式法制化

国家培养运动员应该走法治化的道路。在国家投入资金和资源培养运动员时应该和运动员签订具体合同,二者之间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来履行各自义务,行使自己权利。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体育制度,保证运动员的权益不受到损失。在这种法治化的国家培养运动员的模式下,运动员的产权能够得到清楚地界定,国家和运动员不会因为产权不明晰而产生矛盾,有利于我国培养出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组织培养运动员模式合同化

在国家培养运动员的同时,我国还应运用社会力量来培养运动员,如体育社团、俱乐部,在我国现有社会条件下,在一些处于基础性体育项目中,社会组织应逐渐取代国家力量成为主角,且双方更应该注重合同化,通过签订商业合同来规范运动员和投资主体之间权、责、利的关系,避免双方产生分歧。在这一模式下,国家职能必须发生转变,国家关注的不应是运动员的培养,国家应大力发展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社会组织培养运动员进行合法规范的管理。

(三)个人或家庭投资培养模式

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个人或家庭投资培养运动员也是一种普遍的模式,这种培养模式对运动员的天赋具有很高的要求,否则到最后可能运动员或家庭投入得不到回报。这一培养模式对运动员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能力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因为运动员的训练、运动器械的购买、场地、聘请教练的支出甚至是去参加比赛都需要一笔很大资金,而且只有运动员天赋高,才可以很快崭露头角,成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不可能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社会组织来培养运动员,我们应该做的是走多元化培养模式,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此基础上完善体育法,明晰运动员产权界定,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程杰,宋全征.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的对比分析[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5):64~66.

[2] 张旭光.体育课为什么不能让人喜欢起来[N].中国体育报.2006-11-01(6)

[3] 体教结合综述百度[J].http://wenku.baidu.com/view/475f54adc8d376ee

[4] 李娟,孔庆波.基于产权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界定的分析[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6):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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