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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6-11-24陈其强

2016年35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陈其强

摘 要:近年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理论界主要有无效说、有效说和区别对待说。但由于无效说和有效说均有其片面性,不足以处理好现实生活中类型复杂多变的夫妻忠诚协议。所以,区别对待说在未来很有可能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本文也赞同区别对待说。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提出

目前,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导致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不自信,不安全高激增。因此,人们为了更好的保卫自己的婚姻,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并有不断发展壮大之势。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有很大的区别,造成了类似案件判决不一的司法尴尬,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必要展开深入的研究。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若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忠实义务时,应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忠诚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财产给付型: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须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钱或财务的约定,如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2)权利放弃型,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须无条件的放弃一定权利的协议,如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3)身体伤害型,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须以自残作为代价,如跳楼、割手指等。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纷争

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今为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大致三种主流观点。

1、无效说。该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只是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者不应当实施法律制裁。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只是道德义务,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是法律义务,法律不应该介入。道德,是人们对自己行为和思想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自觉遵守而非强制遵守。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违法就要受处罚。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明显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合同法》来规范。此外,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良好的情感的自愿结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能导致夫妻之间不信任,破坏夫妻情感,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基于此,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1)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虽然只是倡导性条款,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和道德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协议中双方自愿以较高的道德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且不会侵犯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此时道德义务就可以上升到法律义务,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就可以用法律来调整。(2)人身权利、义务有可能成为协议的内容。实际上,公民对其人身自由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支配其人身自由。例如,在劳动合同中,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就受到相应限制。而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夫妻双方对其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促成婚姻的有效,保护弱者、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填补了《婚姻法》的空缺。

3、区别对待说。该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一味的认定其有效或无效。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人身关系具有法定性,其产生、剥夺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财产关系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即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部分认定为无效,有关财产关系的部分,在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前提下认定为有效。

四、笔者的立场及理由

笔者认为无效说和有效说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各有不足之处。笔者更倾向于区别对待说。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出现至今,已经有很多种类型了,其中最常见的有财产给付型、权利放弃型等。当夫妻忠诚协议中仅仅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须向另一方给付一定财物或金钱,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该得到认可。众所周知,法有公法与私法之分。乌尔比安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凡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就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就是私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平等的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所以婚姻法属于私法。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属于私权,夫妻二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处分。既然如此,婚姻法属于私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那么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并不当然有效,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共同所有。若无过错方仅仅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产而不要求离婚,则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任何作用,因为赔偿所得财产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诉讼请求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否则毫无意义。除此之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所以,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必须给付给另一方经济补偿时,不能毫无限制,必须保障过错方可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应该适量返还。换句话说,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诉讼请求发生在什么阶段。如果诉讼请求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仅仅是要求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而没有请求离婚的,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如果诉讼请求发生在离婚时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该支持这种约定,承认其效力。同时,对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效力认定还应受其他限制,例如,必须保障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最后,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过错方违反忠实义务时,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吻合的。

总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应该视其具体内容而定,不能片面的完全肯定或否定其法律效力。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认定其无效,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可以肯定的是,在将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会越来越多,所以应该尽快完善其法律规制,给公民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胡文华.也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J].经济与法,2012,4.

[2] 刘思.试论夫妻忠诚协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3,5.

[3] 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法律经纬,2009,8(上).

[4] 闵卫国.论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J].法学论坛,2013,5.

[5] 杨惠菊.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规范[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2,9.

[6] 余盛军.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J].知识经济.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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