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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迪士尼”的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6-11-24杨毅

2016年35期
关键词:迪士尼

杨毅

摘 要:上海迪士尼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开园。迪士尼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版权授权商,主要对家居服饰、食品美容、文具电子三大类产品进行授权,并通过出版、专卖店等途径,使其产品广泛的分布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为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所喜爱。随着迪士尼乐园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迪士尼对自身相关权利的保护也与日俱增。

关键词:迪士尼;域名与商标;特许经营

案例一·域名与商标

案情简述①:

早在1981年,迪士尼娱乐公司就在美国注册了“Disney”商标。作为“Disney”的商标所有权人,迪士尼公司发现,有两个侵犯其商标的域名得到注册。一个是disneyspecialist.com,于2014年8月注册。另一个是disneyrivercruises.com,于2015年8月注册。迪士尼公司于2016年6月10向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仲裁申请。2016年7月21日,仲裁员Hyun·Nahm作出裁决,将上述争议的两个域名,恢复为迪士尼公司所拥有。Nahm认为,争议域名与迪士尼商标混淆性相似,并且确认迪士尼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恶意。鉴于迪士尼的知名度,侵权人在注册域名时就已经知道该域名会与迪士尼商标相混淆,即侵权人没有善意的使用该域名。

法律思考:

域名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起到了明显的标识区分作用。②在知识产权领域成为独立的客体,性质与商标相同,也与其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通常来讲,经营者创建网站后,确定该网站的域名,并通过一系列上传商业信息、推广产品等使用途径,在相应的市场上逐渐加强该域名与经营产品的联系,进而形成一种稳定的潜力巨大的商业资产。因此,域名与商标一样,既有表明主体的人身权性质,也有其背后蕴含的财产权性质。国内外许多大公司也对域名的保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域名与商标也存在不同点。一是二者的对接类别不同。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不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一个域名只能与一个商业主体相对应。而一个商标之下可以有跨种类、跨领域的不同商品,也意味着一个商标可能存在不同的商业主体。二是所有权人主体不同。域名的使用主体没有限制,任何法律主体都能注册域名,这也是造成个人注册与知名品牌相类似但毫无实质联系的域名现象的原因。而商标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商标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提供者。三是二者的排他性不同。域名是绝对排他,即便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只要已注册的域名所有人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并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该域名永久由其所有。全球范围内仅此一个。商标则是相对排他,只要没有超过商标的保护期,不同地域、不同种类的商业经营者可以拥有相同的商标。

另外,我们也看到,在迪士尼域名案中,仲裁员提到了“善意”和“恶意”。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要对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进行平衡考量。无论商标注册在前,还是域名注册在前,只要先注册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并且不具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中,可引入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即侵害在前权利。

除了国外,我国境内也发现有假冒迪士尼的商标,诸如“Disnesy”、“Denise”等,并且字体相同,在中国的市场销售。2016年3月,在保护迪士尼知识产权的特别行动中,上海工商局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电商、教育、酒店等领域。不过没有任何组织或部门能保证侵权商品不会出现在街面店铺中。由此,对商标的保护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一蹴而就。

案例二·特许经营

案情简述③:

上海迪士尼开园期间,有报道指出迪士尼经典角色出现在某集团旗下的一个主题公园中,并称系违规使用进行促销。迪士尼称,山寨品会使人们对产品的期望值大大降低,并保留采取合法途径维权的权利。该集团发表声明称,那些说主题公园侵犯迪士尼形象的报道严重失实。事实上,那些角色形象是出现在购物广场中的,公园是购物广场的一部分,而且购物广场中有部分商家在一些商品上使用迪士尼角色来促销,也是经过迪士尼官方许可的,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法律思考:

作为商事领域的一种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商业体系,即特许经营。④三方主体即为许可人、受许人和供应商。特许经营的各个主体、各个环节都具有明显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来源于在大量向消费者的销售贸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品牌认可。特许经营,由许可人讲商标、商业装潢、经营模式、供货渠道等一系列经营必备要件打包给受许人,受许人支付许可费用。由于品牌是经营长久不衰的核心法宝,在了解特许经营利弊的情况下进行品牌的保护,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许可人来讲,第一,在其成功的创造了最原始版本的经营模式后,可以重复的进行复制,这种成本是比较低的,而且可以预见。有种“先富带后富,协力创共赢”的意思。因为许可人能够更快更广地推行自己的品牌。第二,许可人在发放许可后,便“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处理好自己总部的业务,无需担心各个受许人的日常经营。然而,特许经营有类似传统的师徒关系,但许可人不存在师傅“留一手”的情况,所以受许人极有可能在“出师”后与许可人进行同业竞争,甚至超越原始的经营规模。另外,完全模式一致、总部集权的经营模式,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而产生毁灭性损失,那么整条许可链条内的各个经营者的经营将付之一炬。

对受许人来讲,就像武林菜鸟获得一本秘籍,按照既定模式,并且舍得付出相应代价,便能学有所得。借助许可人的品牌影响,以及消费者的品牌认可,受许人的创业成功性很大。同时,秘籍的修炼方式是唯一的,如果脱离了既定模式,则可能功力尽失。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模式的限制,对许可人有较强的依赖性,直接结果就是日渐被同化,自主性逐渐丧失。

面对存在的利弊点,特许经营的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品牌的保护。一方面,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许可人要确保自己对品牌的商标等权利拥有合法权利,并且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利益,否则整个特许经营关系不会长久。受许人应遵守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许可人应将品牌相关的商标、商号提起进行注册,予以保护,防止各个领域的立法不足,从根源上保护自己的品牌;或者申请驰名商标,使商标在不同领域、不同种类的商品上都得到保护。

作为迪士尼大规模许可的结果,某集团事件表明了迪士尼本身也存在问题。分析人士Douglas Clark提到,迪士尼已经将其品牌名称许可给很多位于中国境内的制造商,与迪士尼有直接联系的分许可业大量存在。在这种规模大范围广的许可背后,存在的很大侵权隐患,几乎每个人都能销售其产品。甚至躲避迪士尼公司的监管,超出委托范围进行生产,再将订单之外的产品投入市场,与原版产品在同一市场进行竞争。

注释:

① Disney succeed in winning the suit for brands online,www.worldipreview.com,2016年7月27日

② 李茜,域名与商标权法律关系之辨析和冲突之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第17页

③ Disneys brand protection team should be ready to work overtime as latest resort opens its doors http://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2016年6月15日

④ 包梦丹,特许经营的品牌纠纷:个案显现的法律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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