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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及建议

2016-11-24刘育名

2016年35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农民工

刘育名

摘 要:近些年来,农民工群体数量不断增加,其社会保障问题成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受到了党和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不断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我国社会保障整体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推动城乡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概述

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处于多种制度模式并存的相对混乱的局面。全国各地模式不尽相同,各行其政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总体方向。一方面,这种局面可以说成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进程中必要的多元化制度过渡阶段;另一方面,这种局面反映的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制度模式取向不明,政策实施不利,未能将农民工权益落到实处。

在这种局面下,表面上看起来农民工似乎可以有多种参保模式,同时也呼应了我国农民工群体数量大、分布广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在某些特殊地区的农民工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只是随大流或者根本不清楚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有哪些。另外,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也极不平衡。贫富差距大的地区间,农民工享受到的权益不同,同一地区企业间的待遇不同,农民工之间权益不同,这也为在未来要想统一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只从农民工受益的情况看,政策实施的最明显的效果就是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实际权益,这相当于架空了这一社会保障政策。

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实施效果和理想的效果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他们的付出和回报并没有形成正比,他们能获得的利益极其有限,而在某些方面,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完全得到,甚至还会造成明显的利益受损。

二、农民工保障滞后原因

农民工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在他们城市的边缘性社会地位造成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仍然带有显著地二元特点,“户口”这一名词代表了很多我们看不见、摸不到的利益关系。农民进入城市工作,成为农民工,大部分时间生活工作在城市,但是他们的户口、身份仍然是农民,这一点是没有因为他们人来到城市而改变的。而一些生活在城市的人对农民工认知上的歧视,使其地位位于城市边缘,农民工很难享受到与城市工作者同样的待遇,尤其是在社会保障这一方面。

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严重落后。不重视也是一大原因。初来城市的农民工不可能一时间就彻底抛弃乡土情结和家园意识。现在,农民进城务工的年龄越来越小,即便是这样,农民也是从出生就一直生长在农村这样的环境里,土地意识非常强烈,在他们的认知中,只有有地就可以,这样的想法体现在他们的心理、行为和观念上,其实这并不俚语保障他们在城务工阶段的合法权益。当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受到挫折或是不公平待遇时,第一个想法就是回到家乡,因为那是他土生土长的家园,是他的根所在,在那里也有他们一直牵挂的土地。尽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不完全取决于农民工的态度,但是他们对待自身保障的认识不充分甚至是不重视,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再次,资金短缺、使用不到位问题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客观原因之一。各地对于农民工保障资金使用不到位,并没有真正将钱花在农民工身上。农民工进城打工,还需要考虑家庭开销、子女上学、定期向老家汇款等实际问题,所以农民工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很大的,但是他们的所得并不能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政策落实不到位。

另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严重滞后还有一些操作实施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于一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或者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出现偏差总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出现是有多方面原因的,既有社会地位方面,也有思想认识原因;既有资金方面的现实问题,也有操作方面的行为原因。

三、提出建议

全面建立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主要针对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政策不熟悉,不了解、不认可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民工家庭等方式,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宣传社保政策,使农民工简单明了的知道他们应有的权益,也可以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的作用。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进入的地方,地方政府普遍将农民工排除在当地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为此,各地政府应转变观念,以常住人口为基础,同时也要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常住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常住人口计算当地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原本基本养老保险与将要推行的新的农保衔接政策。进行前后两个政策方案的优化合并,真正从实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累加问题,从各个方面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保障农民工应得的基本权益。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缴费制度,解决低收入群体缴费负担偏重问题。要想保护甚至提高低收入者的参保积极性,就要降低农民工的缴费基数,这里可以建议当地政府实地调查农民工等低收入者的实际工资,按照其工资水平制定缴费基数,此基数的制定要在社会各阶层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并根据地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缴费基数,全面考虑农民工等低收入者的实际情况,这样可以促使更多的人参保。明确监督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公平,确保流动就业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各级政府自身就要明确中央、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和农民工现在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他们的权益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最后,全社会各界应该有意识的不再使用“农民工”称谓,可以将农民工和城市流动就业人口统称为流动就业人员,这样无论是在社会地位或是在另寻工作之时,都不会再产生权益得不到保障,受人歧视的境地。

参考文献:

[1] 任丽新.农民工社会保障_现状_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科学,2009(7).

[2] 彭宅文.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_政策分析的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5(6).

[3] 罗遐.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社会科学,2003(9).

[4] 刘艳文.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现状与政策改进[J].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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