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里的出轨
2016-11-21
在世界各地,自古到今,性与法律诉讼一直相伴左右,没有什么性出轨行为小得不值得这个法庭或那个法庭干预
“在世界各地,自古到今,性与法律诉讼一直相伴左右,没有什么性出轨行为小得不值得这个法庭或那个法庭干预。”美国记者埃里克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一书中写道。
公元前2100年早期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这部人类最古老的成文律法第七条:“如果某个男人的妻子与别的男人私通,这女人要被处死,男人要被释放。”没有什么比妻子不忠更让古代男性立法者愤怒,女人出轨会饱受折磨,最后处死,无人质疑如此审判的合理性。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妻子犯下通奸罪时,河流就派上了大用场。根据著名的古巴比伦“河流神判法”,女性被扔进河里,以洗清对她的怀疑。如果她幸存下来,法官会宣布她无罪;如果她沉入河底,那就是罪有应得。
《汉谟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条:“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由此可见在古巴比伦法律不能在判处一个人死刑的时候,而对另一个人仁慈。正如法制史学者沙宣所说:“汉穆拉比法典在对待通奸罪时,坚持通奸二人同样处罚是不同寻常的。因为其他古代法律一般都假设女性能抵制男性的诱惑。”
古埃及法律毫不犹豫地惩罚出轨的妻子,而惩罚通常由丈夫实施。一则档案记录了一名埃及男子,获悉妻子试图勾引自己的弟弟,于是将她剁碎喂了狗。另一个案件讲述了男子温保纳,发现老婆与人通奸,他用一头鳄鱼抓住奸夫,将其拖入水底,出轨的妻子则被活活烧死。这两个案例或许比较极端,更常见的情形是,偷情的老婆被割掉鼻子,奸夫被鞭打一千下。
古犹太人严格禁止通奸,将其与危及希伯来人的严重罪行相提并论。如果说中东其他地区的法律,让戴绿帽子的丈夫自行惩罚妻子和情夫,犹太人则认为妻子背叛丈夫无异于背叛整个社会,要受到公众的干预和社会的惩罚。出轨的男女公开绞死,已订婚的男女胆敢偷吃禁果,要被脱光衣服,公众场合被人用石头砸死。
通奸很难取证,犹太法律中为人熟知的考验方法——喝苦水法登场。满腹狐疑的丈夫把妻子带到牧师面前,后者递给她一杯苦水(圣水、教堂泥土混合物)。“如果别的男子没有与你同床,你没有出轨和不忠,那么希望这杯水所带来的诅咒不会伤害到你。”如果她已被认定不忠,牧师会这样说:“这杯水会让你大腿瘦弱,小腿肿胀,上帝会让你的同胞诅咒你、谴责你。”《圣经》告诉世人,如果她是无辜的,她会怀孕;如果她有罪,那就会失去子宫。仅仅因为丈夫的嫉妒,犹太法律允许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妻子喝下苦水。
通奸从来不曾远离希腊丈夫的脑海。公元前620年,雅典最早立法者德拉古制定法律,如果丈夫在家捉奸在床,他有权处死奸夫。当时雅典广场上,不时看到奸夫遭到鞭笞,异物(萝卜、鱼)塞入肛门,热沥青褪去阴毛。喜剧诗人嘲笑道:“如何能在记起德拉古苛法的时候,还能动起来与已婚女人交好?”
基督教义主张一夫一妻,教会法规定通奸罪。受此影响,中世纪欧洲各国,无不将通奸定为重罪,严加惩处。天主教会甚至以通奸罪,将法国国王腓力一世革出教门。
现如今,“没有人会因为通奸坐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穆雷认为,美国一些州至今把通奸定罪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通奸是耻辱和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价值的,把这类犯罪的定义保留在法典里,主要是作为社会道德舆论的导向而已,并无实际执行的可能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