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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交易与微信红包税务问题研究

2016-11-21金雪春徐齐陈莹吴子域

财税月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微商

金雪春 徐齐 陈莹 吴子域

摘 要 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微商也随之应运而生,且发展速度迅猛。同时,微商的广泛性与其交易的私密性导致一系列相关税务问题不断产生。例如,微商究竟是否应该缴税,又该如何缴税,以及如何引导微商主动缴税,政府在其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等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迫在眉睫。然而,目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无齐全完整的解决方案。本课题以此为背景,为了更好的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更好的对策,针对不同阶层、身份等人群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及分析。

关键词 微商;微信红包;税务问题

在网络信息化的背景下,微商快速发展迅速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微信用户数量不断增加,2015年全国微商数量为1257万,预测2016年将突破1500万,并且微商市场的发展规模仍在不断壮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表明,2015年微商市场规模总共达到1819.5亿元,推测2016年将实现3607.3亿元,可见,微商市场潜力不可小觑,与此同时,政府是否应当对微商交易进行征税也成为了热点问题。由于微商的交易方式主要通过微信红包来进行资金转移,资金接受方是否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值得商议。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政府税收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也给我国的税法制度带来挑战。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主要针对实体经济交易,目前仍未出台一套较为完善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微商交易活动隐蔽性强,首先,不能确定纳税人身份,由于微商行业进入门槛低,微商从业者不需要进行实体店注册登记,使得税收部门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身份;再者,难以确定缴税的地点,微商往往通过网上完成交易,转移资金,由于是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完成而无法确定交易场所,因此缴税地点无法确定。目前国内外对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并没达到统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近年才发展起来,市场潜力大,只有好好规范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微商作为新型的电子商务的形式,税务问题不可避免会存在,而微商行业若要长久健康的发展,则解决税务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一、微商交易与微信红包中的税务问题

1.微商行业新起,缺少适用的法律制度,征税无法可依。我国是以实体交易为对象,从而设立了目前的税收制度,而微商交易是虚拟的网上交易,现有的税收制度并不适用微商行业。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微商正处于法律空白,无法对微商进行征税。

2.微商的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征税难以实施。目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政府机构对微商行业进行监管,导致现今微商行业中乱象丛生,征税也缺少征收者和监管部门。

3.微商纳税的要素比较模糊。首先是纳税人难以界定。由于微商个体化经营,并没有实体店,且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交易,地点具有隐蔽性,故微商的纳税人是比较难界定的。其次是纳税地点不好确定。微商纳税所在地的选择成为一个难题,主要是因为微商交易的交易地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是选择户籍的所在地还是选择商品销售地作为纳税地的争论一直存在。

4.微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征税的税率不好确定。对微商征税,必须明确起征点,征税税率,征税方式等诸多要点,然而,就税率一点就难以明确。微商作为新兴行业,其未来发展仍然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政府需要在行业发展与征税之间取得平衡,确定一个合适的税率显得至关重要。

二、微商交易与微信红包税务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确定微商的纳税要素

微商目前仍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要对微商进行征税,首先必须在法律上对进行微商身份认定及制定一系列的纳税规定。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在微商这一领域的空白,以便税务部门能够清楚地界定微商身份,明确征税的对象和确定纳税的地点。

2.新设微商营业执照,明确征税的对象

微商征税的一大难点在于征税主体的模糊性,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无地域限制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因此,工商部门应专门为微商设置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营业许可证明,以明确征税对象。

3.确定监管的部门,并与移动社交平台,银行等多方进行合作

目前,尚无政府机构对微商交易与微信红包进行监管,这是导致对微商征税难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微商征税问题上,实名制必不可少,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和移动社交平台的合作实现这一点,只有获得许可的微商才可以进入微商行业,没有实名制管理的微商一律禁止;对微商征税,一定会涉及微商的银行账户,这需要银行开户的制度上进行严格的把控。

4.在微商征税领域充分利用纳税人识别号的便利

纳税人识别号简称为“税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识别号,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微商目前在税务部门尚没有相应的税务登记的类型,因此,除了上面提到的增置专门针对微商的营业执照外,税务部门也可以在微商征税领域充分利用纳税人识别号的便利,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使没有地点限制,隐蔽在网络环境中的微商信息,能够清楚地被有关部门获取,从而削弱微商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的影响。

5.借鉴电子商务收税手段,从支付环节入手

微商与电子商务均为依托互联网发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结算的新型商业模式,二者之间具有许多的共同点,因此,研究微商交易与微信红包税务问题,可以充分借鉴电子商务收税手段,包括税率的确定。微商交易中,涉及资金往来的主要是支付环节,因此,对微商征税必须从支付环节入手。

6.扶持微商行业的发展,实行梯度征税

政府在设立税收政策时应考虑到微商行业的发展,微商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其未来发展仍然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实行梯度征税,使得税收与微商的营业额挂钩,对于规模较小,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微商实行免征税,有利于鼓励小微商的发展,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对营业额较大的微商,特别是一些企业微商,征税较多的税,但是为了避免打击这部分微商的发展积极性,税率上仍然需要保持较低水平,以扶持整个行业的发展。整体上,初期对微商征税的税率应该略低于实体店,后者与实体店持平,至少不应该比实体店更高。

参考文献:

[1]吴凌畅.微信红包的涉税分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5(17).

[2]赵英芳.“微信红包”中若干涉税问题分析[J].经 济 与 法,2015, (20): 232.

[3]王思琦.论微商的税务监管[J]商场现代化.2015(14).

[4]孔庆林,王岑.企业微信红包账务处理初探[J]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5(19).

[5]贾舒凡.微信红包税法问题探析[J].经法视点 商界论坛,2014(3):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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