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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创口条款的探讨

2016-11-19卢显发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创口

摘 要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创口

作者简介:卢显发,广西省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60-02

法医临床工作中,时常需要接触创口的损伤鉴定这一内容,该部分内容在整体鉴定工作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且对于技术性、严谨性、准确性的要求均相对较高。《新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的鉴定标准,主要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等级进行划分,来为后期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标准依据。但就当前《新标准》的鉴别应用情况看来,在部分条例中仍存在合理性相对欠缺现象,仍有待在今后的鉴定工作中做出进一步完善。为针对《新标准》中有关创口条款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特立足于《新标准》中的相关条例,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分析与论述,现做如下总结。

一、有关人体创口的条款概述

在《新标准》中,针对有关创口的条款具有较为明确的划分,且在部位、创口数量不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条款也各不相同,应进行区分理解。笔者现结合《新标准》中有关创口鉴定的具体条款,大致概述如下:

1.头部。创口单个长度在8.0cm以上(包括8.0cm),则视为轻伤二级;创口单个长度在20.0cm以上(包括20.0cm),则视为轻伤一级。如创口为2个或以上,则按照相同标准进行累计。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2.5倍 。

2.面部。创口单个长度在4.5cm以上(包括4.5cm),则视为轻伤二级;创口单个长度在6.0cm以上(包括6.0cm),则视为轻伤一级。如创口为2个或以上,则按照4.5?.33倍的标准进行累计。伤口为单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1.33倍;伤口为多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1.67倍。

3.颈部。创口单个长度在5.0cm以上(包括5.0cm),则视为轻伤二级;创口单个长度在10.0cm以上(包括10.0cm),则视为轻伤一级。如创口为2个或以上,则按照5.0?.6倍的标准进行累计。伤口为单个(或多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2倍。

4.肢体。创口单个长度在10.0cm以上(包括10.0cm),则视为轻伤二级;创口单个长度在45.0cm以上(包括45.0cm),则视为轻伤一级。如创口为2个或以上,则按照10.0?.5倍的标准进行累计。伤口为单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4.5倍;伤口为多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3倍。

5.体表。创口单个长度在10.0cm以上(包括10.0cm),则视为轻伤二级;创口单个长度在40.0cm以上(包括40.0cm),则视为轻伤一级。如创口为2个或以上,则按照10.0?.5倍的标准进行累计。伤口为单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4倍;伤口为多个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2.67倍。

6.女性外阴。创口长度在4.0cm以上(包括4.0cm),则视为轻伤二级;针对轻伤一级的鉴定标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7.阴茎。创口长度在2.0cm以上(包括2.0cm),则视为轻伤二级;针对轻伤一级的鉴定标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8.阴囊。创口长度在4.0cm以上(包括4.0cm),则视为轻伤二级;针对轻伤一级的鉴定标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探讨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的比例问题

就当前《新标准》中针对轻伤的等级划分情况而谈,对于人体不同部位的创口,在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的划分上也各不相同。例如,在面部单个创口等级划分中,轻伤一级的长度为轻伤二级的1.33倍;颈部单个创口等级划分中,轻伤一级的长度为轻伤二级的2倍;肢体单个创口等级划分中,轻伤一级的长度为轻伤二级的4.5倍(详情见上文)。由此可见,各部分之间的创口等级比例划分缺乏足够的统一性,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况下,实际鉴定过程中《新标准》的参照价值及合理性便值得做出进一步探究。

笔者特与上述条例相结合,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1.鉴于不同部位的损伤对于人体造成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性,在进行等级划分时应进行区分对待,因此《新标准》中针对各部分伤级的划分具有较高的严谨性,可为后续创口鉴定工作提供较为良好的便利条件。但另一方面,针对创口进行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的划分时,差距既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如差距过大,将导致划分范围难以界定;如差距过小,则将导致鉴定过程易出现混淆现象。

2.以面部创口为例,轻伤一级仅为轻伤二级的1.33倍,两者之间几乎无明显差距,在鉴定过程中极易将两者混淆;而肢体创口中,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之间的倍数高达4.5倍,两者之间差距过大,易导致轻伤二级的范围过大。针对这一情况,可将《新标准》中针对其他损伤的鉴定条款作为参照。例如,在针对牙齿脱落的条款中,牙齿脱落数量为2枚以上(包括2枚)可视为轻伤二级,脱落数量为4枚以上(包括4枚)则视为轻伤一级,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2倍。在上述轻伤划分等级中,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之间的差异既非过大也非过小,有利于鉴定工作中的测量与鉴别。再如,在针对肋骨骨折的条款中,肋骨骨折数量为2根以上(包括2根)可视为轻伤二级,骨折数量为6根以上(包括6根)则视为轻伤一级,轻伤一级为轻伤二级的3倍。在上述轻伤划分等级中,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之间的差异也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可作为参照依据。

3.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要使《新标准》中针对创口的鉴定标准合理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可将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的比例进行协调统一,具体以2-3倍的范围为宜,具体调整范围可做出进一步研究。

三、探讨单个创口与多个创口的累计问题

《新标准》中,部分创口部位相同的情况下,创口数量不同,累计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在面部单个创口中等级划分中,长度达到4.5cm即可视为轻伤二级,而在创口数量为2个以上(包括2个)的情况下,累计长度达到6.0以上则可视为轻伤二级;在肢体单个创口中等级划分中,长度达到10.0cm即可视为轻伤二级,而在创口数量为2个以上(包括2个)的情况下,累计长度达到15.0以上则可视为轻伤二级(详情见上文)。由此可见,相同部位中,单个创口与多个创口的等级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笔者特对其合理性做出了进一步推敲。例如,设A、B为被鉴定人,对二人面部创口进行观察与测量,得知A的面部创口数量为1,长度为4.7cm;B的面部创口数量为2,长度分别为4.2cm、1.6cm。在上述条件下,以《新标准》条例对二人伤口级别进行鉴定,可得出A为轻伤二级;而B的2个创口均低于4.5cm,与轻伤二级中单个创口鉴定标准不符,对2个创口长度进行累计后,4.2cm+1.6cm=5.8cm,与轻伤二级中多个创口鉴定标准同样不符。从伤情上看,B的创口严重程度与A相比明显较高,但由于未达到《新标准》中轻伤二级标准,在创口级别上低于A。在此情况下,即便B的实际伤情重于A,在级别划分上也无法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笔者特与《新标准》中实际条例相结合,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1.在多个创口累计长度已达单个创口长度的情况下,可适当以人体所受的实际损害为基准,切实衡量实际伤情,而不必一味以不同标准进行鉴定。

2.在必须划分单个创口与多个创口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可采用同一原则进行衡量,结合每个部分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区分。在《新标准》条例中,针对头部的单个创口与多个创口划分标准未做出明确区分,针对女性外阴、阴茎、阴囊的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划分标准也未做出明确区分,不利于后期鉴定工作的范围界定。

3.笔者认为,如要对创口部位、创口数量、创口长度等因素进行区分鉴定,便应尽量遵循比例一致的划分原则,以确保衡量标准的合理性。

四、 探讨多部位创口问题

在《新标准》规定中,在创口类型相同的情况下,如存在多部位同类损伤,即可进行创口累计,以规定高的条款评定为比照。照此推论,笔者特对其合理性做出了进一步推敲。例如,设C、D为被鉴定人,对二人面部创口进行观察与测量,得知C的面部创口长度为6.2cm,此外其他部位无创口;D的面部创口长度为5.6cm,此外头部有一相同创口,长度为13.2cm。在上述条件下,以《新标准》条例对二人伤口级别进行鉴定,可得出A为轻伤一级;而D的2个创口如按照上述鉴定标准进行划分,则累计长度为5.8cm+13.5cm=19.3cm,以头部创伤划分标准为依据,则无法达到轻伤一级标准,仅可划分为轻伤二级。从伤情上看,D的创口严重程度与C相比明显较高,但由于未达到《新标准》中轻伤一级标准,在创口级别上低于C。在此情况下,伤情较重的D在创口级别划分中不及出伤情较轻的C,这便构成了创口鉴定标准当中的不合理之处,亟待在今后的鉴定条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笔者特与《新标准》中实际条例相结合,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1.在被鉴定人存在多部位同类损伤的情况下,无需一味沿用创口累计标准,而应根据患者的实际伤情,采用不同部位比例相加法进行鉴定,以对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形成保障。

2.例如,在C的面部创口长度为5.8cm的情况下,可与面部轻伤一级标准(6.0cm)相除,可得出0.96;再以头部创口长度(13.5cm)与头部轻伤一级标准(20.0cm)相除,可得出0.675。随后,可将两项得出结果相加为0.96+0.675=1.671,在两项相加结果大于1的情况下,即可鉴定为轻伤一级。

3.通过上述方法进行创口等级划分,可有效规避因不同创伤部位差异而形成的不合理现象,可对其实际可行性做出进一步研究。

五、 结语

结合上文的探讨内容,笔者现将所有主要观点进行如下总结:

1.在进行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的比例划分时,可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标准,尽可能将其控制在各部分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的范围内,以确保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比例划分的合理性;

2.针对相同部位的轻伤条款,可将同一个标准作为参照,无需再对单个与多个创口进行区别划分,以避免造成混淆现象的出现,如需进行划分,可将比例一致的条例作为划分原则,以维持相同部位中划分标准的平衡性。

3.进行不同部位的创口累计时,可考虑采用比例相加的方法进行累计衡量,并对被鉴定者的实际伤情做出切实分析,以避免因受创部位不同造成的不合理现象。

综上所述,《新标准》中的部分条例仍处于有待完善状态,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理论知识做出了如上推论,仅为个人观点,有待做出进一步研究与检验,如有失当之处烦请指正。

注释:

蒋良俊.创口和瘢痕损伤程度鉴定相关问题探讨.法医学杂志.2014,30(2).140-141.

苏学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创口条款的探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2).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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