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
2016-11-19尹靓
摘 要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经济行为,其出现往往伴随着新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现实网络购物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继而剖析了我国现行规制网络购物相关法律规范的困境,最终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阐述了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救济 规制
作者简介:尹靓,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5-02
一、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确认难度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标明他们真实姓名和商号名等信息,便于出现纠葛时能很快确定责任主体。我们都明白,在传统的购物体例中,每个商铺都需要去注册并且登记,消费者可以很清晰也很轻易的找到商家进行退换或者赔偿,可是网络购物不一样,网店具备假造性,准入的规定缺失,网络商家只需要一个网址店铺就可以开店卖商品,致使网络商家的身份和信息都是不明确的,这时候网络购物者要想找到商家绝对是难上加难的事,一旦发生了纠纷,网络购物者将无法进行权益的维护。
(二)交易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一方面,侵犯网络购物者财产权。目前大多数网络购物者采取银行卡支付方式购物,即电子支付。但现实情况是,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极低,有太多的黑客或者不法人员进行盗取,盗走的个人信息、银行卡号及密码、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导致各种重要信息被泄露,不仅打扰到购物者的正常生活还极大侵害了网络购物者消费安全,致使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侵犯网络购物者隐私权。现在的网络购物者都需要进行实名注册,而在网上购物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类型等,我们按照网络商家的要求提供了资料,则信息和资料的拥有方则需承担信息保密的相关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网络经营者一方面会把这些信息留给自己用,用来推销自己新出的商品,或者为了改变网络购物者给的差评,会不厌其烦的骚扰网络购物者去更改好评或者买新的商品,这些网络经营者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网络购物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信息拥有者出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
(三)诉讼管辖难以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因为合同引发的纠纷而提出的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的合同是跨地区的,要明确管辖法院是有相当大的挑战性。第一,网络经营者无需真实地址就可以注册,即便网络经营者提供了住所地也不是正确的住所地,这样使得网络购物者寻找被告的住所地非常难,可能花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找到了被告住所地,确定了管辖法院,但是有多少人会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事花费这么多的力气,不过大多数人是找不到被告的住所地的,如果身边的网络购物者都是这样失败了,相信许多的网购者都会望而却步,觉得自己受了点委屈上当受了骗就算了,不再追究。第二,条约实行地也很难确认。依据买卖合同的条约实行地规定,买方不分自己收货还是送货上门,都是买方自己取货地是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实物,则是邮方负责承担;如果是虚物好比音频视频电子卡等等,则是发到买方的账户上就行,若买方的账户或者电子邮箱就在注册地收的货,那么此时的条约实行地就是注册地,若买方不在注册地收取的货物,这时很难确定条约实行地,进而也无法将管辖法院确定。
二、我国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现状
(一)制度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它的目的就是保护在传统的交易办法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可是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也没有出现专为网络购物权益的保护的制定法,所以我们现在也只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网络购物出现的各种纠纷。从这里也能知道,我国没有成立一套完整的规范,就不能具体细致的处理各种纠纷,应该有专门专治。
2.《合同法》之规定。网络购物中呈现的条约基本上是鼠标点击条约——网络中的格式条约:卖家将固定的内容提前制定以便反复利用,规定两方设立时、变更时、终止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数据,买家就可以利用电脑或者手机等设备进行点击购买来表示接受固定的数据内容,然后就确立了两方的交易关系。但是这些固定的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保护卖家利益的工具,很难真正保护购物者的权益。
3.《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其实人人都喜欢在网上购物很大一部分缘由是因为网上的价格要低于在店里买东西。但是,我们看见的低价格是建立在假货或者虚假的基础上。还有据调查,超过大半部分的网络购物者对产品不满意的理由都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产品与商家的描述不一致。对于网上的商家做出虚假的宣传以及销售假货的行为,现在只有依据《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二)保护困境
1.统一性的专门立法短缺。至今,我国都还没有专门的规制网络购物的一系列或者系统的立法,只是以一些规制传统购物方式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即使出台了些许有关的电子商务法,也是难以达到像对传统购物那样的保护力度,网络购物的专门立法严重短缺。
2.相关规章现实应用性较差。近些年有不少地方性法规里面会出现与网络购物相关的立法,这只能说明我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网络购物是个需要触及的大问题,并没有起到真正解决网络购物的相关问题的作用,这些都是简单的、不成系统的、不全面的小法规小规章,实用性太弱。
3.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用庇护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法律法规去处置网络购物呈现的问题,这相当于简化了程序性的规定,同时也轻忽了消费的人们、经营的人们以及网络的服务职员间的各类法律关系,网络购物不像传统购物那样,只有简单的买方卖方,网络是一个多方体,而目前的法律法规是无法考虑周全各种法律关系。
三、我国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立法建议
1.出台《电子商务法》。为了我国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规范网络购物的市场,必须将散乱的不成整套的法规综合起来,丢弃分割混乱的单个法规之间的各种冲突,所以我们需要一部完整统一的法规。该法规主要规定大范围的总论指导性的规定,如果可以有更多的补充最好可以将其细节化,不过这样制定起来非常具有挑战性,必须要有高瞻远瞩的见解才可能完成,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首先必须建立起一个宏观上的网络购物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把握住未来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趋势,这样才能出现网络购物中的基本原则,有了基本原则,才能带动起整个对网络购物权益保护的现状改变,保证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立法规制出现。
2.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初《消法》保护的就是传统购物方式下的消费者利益,出台这部法律为的就是帮助传统消费者受害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个法律目前还是只适合传统消费者进行维护利益,这对于现在这个网络时代是不公平的。现在只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网络购物者的权利,压根不能让网络购物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网络购物并不是只有经营者和购物者的存在,还有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网络支付手段的提供者、网络监督提供者以及物流配套服务,这些人员相当于处于法律的边缘,法律不能管制这些人员,出现了这么大的空缺,我们必须想尽办法弥补,那就是赶紧将目前的《消法》增加大量保护我国网络购物者的权益保护的条款。
3.完善《合同法》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在网络购物中,其实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关系,将格式合同规范化科学化很重要。第一,立法必须强制网络经营者提供各种网络购物者须知的信息;第二,立法必须强制网络经营者在制定合同条款的同时必须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适当提示。关于免责条款:网络购物中的免责条目也应当同时进行规制,尽管没有绝对制止免责条目的利用。免责条款必须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当然,网络经营者若是以非常不合理的价格要求网络购买者,这是违背平等互利原则,这种条款肯定是无效的,法律规定不能够给付和对待给付不是等价的,如果网络经营者乘网络购物者没有经验或者非常急切而作出的买卖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这是显失公平,所以这一系列免责条款的规定也必须强制规定网络购物。
(二)网络购物执法与司法建议
1.建立特别诉讼和仲裁制度。因为网络购物具备跨区性,因此,很难肯定一旦发生纠葛时诉讼地的详细处所,网络购物条约实际是属于买卖条约的,法律规定买卖条约首要确认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行地,可是网络购物者没有办法很快或者精确找出被告经营者的住所地或者公司注册地,条约实行地就更难找到了。所以应当成立起网络交易中专属的管辖原则,借鉴外国经验,譬如将消费者的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是非常好的选择,因为大多数都是网络购物者自身受骗或者受到侵害,网络消费者的住所地是好确认的,只要将被告经营者通知过来就可以进行,并且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网络法庭,现在的科技发达,想必实现网上视频来进行法庭的现场辩论是不难的,选择专业人士来担任法官,双方也可以进行电子证据的传达,让法官最终作出判定,这样可以比较轻松的维护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降低网络购物者的诉讼成本以及提高网络维权的诉讼效率。
2.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许多网络购物者因为嫌麻烦或者资金不够等这些原因,而无法及时获得补偿、赔偿,甚至惧怕对方是大公司而不敢诉讼或者被大公司欺压。建立起一个网络消费者援助制度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的人,降低了网络维权的各种压力,目前已经有许多消费者援助机制慢慢建立起来,只是以前是主要维护传统交易方式,如今应该得到改变,网络购物交易的方式一样可以适用,援助制度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普及维权知识、对待严重受侵害的网络消费者给予义务的代理诉讼等等。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社会人士的援助,法院也应该加入到援助网络购物者的队伍中来,如果我们真正做到了援助制度的实际效果,那么网络购物才能健康发展,实现正义。
3.完善网络付款安全保障制度。我们需要建立起安全的支付平台,明确交易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网络购物必须就是通过网上支付系统,但支付中很容易就被窃取交易信息,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网络消费者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是一个极其弱小的受害者,想要维权很难,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做好防止黑客入侵或者各种的病毒的软件,让黑客停止侵害,同时也应该提醒每位网络购物者在支付时应该注意各种病毒软件的介入,给出一些特别的警示用语,这样能够很好的让网络消费者安心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必须让网上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诚信提升,不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坚决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内幕破坏,实施网上抢劫。可能偶尔会出现网络购物者正在合理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且也没有黑客入侵,但是钱被扣光了,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确认银行的工作出现了纰漏,网络购物者应该找到银行进行索赔,银行也应当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曹敏燕.对中国网络购物的法律思考.商城现代化.2010(11).
[2]赵雪娟.C2C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2(5).
[3]吴志宏.关于网络购物几个问题的分析.电子商务.2009(7).
[4]陈湘.论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5]罗义.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