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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理性思考

2016-11-19彭明义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理性思考民法典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法的判例法,并逐步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如今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通过对当今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对比研究,发掘我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司法考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民法典;理性思考

一、 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含义现在各国的法律和学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我们所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确立和在英美法国家的确立截然不同。总结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可以发现基于罗马法中债权相对性的原则,大多数国家起初均不认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随着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无论是从司法判例上还是法律具体的规定上都已确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国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在某些大陆法国家也有快百年的历史。可见确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早已成为一股潮流。

二、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学术观点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特定的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致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侵权行为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作为侵害对象的,即“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因此, 学术界就债权能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了争论。笔者认为,现阶段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的对象的争论可以先放一放了,现在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趋势,基本都已经承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而且从根本上笔者也认为债权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并没有否定债权的相对性原则。虽然说债作为一种契约只能在债的相对人之间设置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给第三人设置义务,不能约束第三人。但是每种权利都有其绝对性和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在于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关系人之间的约束。然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便是债权绝对性的一种表现,其价值在于通过违约责任的补充来更好的保护债权,为债权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一个制度存在的正真理由不在有这个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是需要这个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这个制度可以存在的基础了。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大陆地区对于该制度的态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亦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且台湾地区的法律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台湾现行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在实践中台湾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按照有悖与善良风俗的侵权行为来实行的。台湾民法侵权所保护的对象不只是限于权利其还包括除权利之外的利益。债权被看成为了一种利益,也成为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然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实际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往往还得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可操作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债权不能得到有效和周严的保护而任由第三人可为侵害的话,将会导致极端不公平的结果,并会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在我国同样会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认可。应当说,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解释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尤其是在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整个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而言,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地位仍然是尴尬的,因此,要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真正的途径应当是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意义

一个制度存在的正真理由不在于这个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是需要这个制度,这才是一个制度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如“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抵押制度,都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他们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不为固有体系所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不例外,只要我们的现实社会需要那就有其存在的价值。一方面,,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的救济方式的补充;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必须要得到周严的保护,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第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发展。第四、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可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能够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整个社会运转的效率,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极为有益的。

五、结语

由于现实生活保护债权的需要,尤其是许多法院做出了如前述案件这样的判决。可以说,司法实践已经远远地走在了立法的前面。然而立法工作却一直没有跟上,在我国目前正在制订自己统一的民法典的大背景下,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其中的位置是非常必需的。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理性思考”(项目编号:14C28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彭明义(1995.03— ), 男,四川宜宾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 胡宏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05).

[2]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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