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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政务中的公民信息隐私权保护

2016-11-16巩雨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电子政务

巩雨

【摘 要】 电子政务在提高信息公开和共享效率的同时也使公民信息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威胁。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政务中的三个主要信息领域即G-G,G-B,和G-C领域进行简要描述并在法律、管理、技术和公民个体方面对公民信息隐私权可能被侵犯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通过重视立法工作、完善管理体系、加大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力度以及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对电子政务中公民信息隐私权保护进行优化。

【关键词】 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隐私权

电子政务是指综合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打破时间和部门限制以实现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由此,电子政务中的公民信息隐私权可被狭义地理解为公民在电子政务中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信息知情权、使用权和安全权等权利。

一、我国电子政务主要信息领域分析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公共管理部门在履行政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以数据代码形式传输和存贮的特定價值的各种有用信息的集合。这些信息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即G-G,G-B,G-C。”[1]

1、G-G

该部分是指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政务信息往来,既包括本国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也包括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往来。这些信息往来中不仅包含着外交文件、政府政策和指示以及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信息,还包括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2、G-B

该部分是指政府与企业、商家等商业主体之间的信息往来,主要涉及电子采购、电子商务等。这些信息往来中所涉及的公民信息主要有企业法人、商家个人以及商品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如在淘宝、京东、苏宁等购物网站所注册的的个人账户信息)等。

3、G-C

该部分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所产生的信息往来,所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最为庞大。“人口数据库涉及了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大部分内容,例如:姓名、性别、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居住地址、学历、婚恋状况、电话等等。”[2]

综上,这三部分中都涵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既包含非隐私信息也包含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在电子政务信息往来中,公民信息隐私权可能会遭到各种形式的侵害,如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窥探个人隐私以及向私人机构出售个人信息等。

二、电子政务中公民信息隐私权可能被侵犯的因素分析

1、法律层面的因素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取得长足发展,但电子政务中公民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却严重短缺。目前,对于公民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多见于一些单行法规和政策条例中,普遍存在制定主体混乱、法律层次较低以及禁止性规定多、惩罚性规定少等问题,效力低下。

2、管理层面的因素

(1)自身组织结构和制度不完善。电子政务并不只是简单意义上的将传统政府行政管理“网络化”而是政府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重组与再造。然而,传统行政管理的职能分工混乱、部门林立以及彼此之间沟通协调效率低下等体制性弊端被带到了电子政务中,造成电子政务自身管理系统的混乱和薄弱。此外,保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电子政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控的缺失,加大了公民信息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

(2)电子政务外包中的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外包业务的管理程序和机制尚未建立,相关合同的签订也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政府将大量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转移给企业,甚至企业又将这些信息分包出去,无疑加大了公民信息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

3、技术层面的因素

(1)电子政务安全防范技术落后。“许多危害政府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是长期、大量存在的,技术手段高,升级换代快,防范的技术难度很大。”[3]政府网站和相关数据库防范系统的漏洞,使电子政务系统整体安全防范技术水平低下,从而使公民信息隐私安全面临极大风险。

(2)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认证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信息安全认证标准,电子政务安全技术标准不一。电子政务安全建设的总体水平以及各级、各地区政府之间电子政务安全技术水平的相对均衡难以把控,很难保证在政府部门信息往来中公民信息隐私安全。

4、公民个体方面的因素

(1)信息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公民都误认为政府可以无限制地收集、使用、公开和共享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如何确保其不被侵犯以及被侵犯后如何进行自我救济尚不清楚。公民自身信息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使公民个人成为了信息隐私权被侵犯的“纵容者”和“默认者”。

(2)对侵犯公民信息隐私权行为认知有误。不论是由于金钱的诱惑还是自身需要侵入电子政府数据库的行为无疑都是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而现实生活中多数公民对该行为缺乏正确的认知,并不认为其是违法行为,“黑客”并不少见。如2015年6月,广州某男子为了解女儿幼儿园报名情况侵入该市教育信息中心内部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数据并修改后上传到某网站,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信息隐私权。

三、对优化电子政务中公民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1、重视公民信息隐私保护的立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公开和共享与公民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法律协调。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如加拿大的《隐私权法案》对政府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进行保护,规定个人资料不得随意公开,除非征得个人同意。再如,美国于1974年通过《隐私权法》专门保护联邦政府部门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2、完善电子政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和机构,从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公开以及共享行为进行监控。例如,加拿大政府在各省实行首席信息官负责制;美国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内设立电子政府办公室等。其次,要提高电子政务中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把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作为电子政务信息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3、增强公民对信息隐私权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一方面要通过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公民明确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内容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提高公民在信息隐私权方面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也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使非法获取电子政务中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公民不得侵犯他人信息隐私权的义务意识,从而避免潜在的信息隐私权侵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在这两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工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电子政务中公民信息隐私权可能遭到侵犯的人为性因素。

【参考文献】

[1] 何振,贺佐成.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J].情报杂志,2005.03.

[2] 汪地彻.刍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J].电子政务,2013.03.

【作者简介】

巩 雨(1992-),山东临沂人,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在读,研究领域: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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