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关道路设计创造性的尺度把握
2016-11-16唐广宁何达力
唐广宁 何达力
摘 要 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分类号E01C1主要涉及道路、铁路或桥梁工程的修建或者铺设。目前,此分类号下的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且此类发明申请大多是为了解决道路交叉口处的交通拥堵问题。本文以一件实际发明申请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审查过程进行分析,提出在该类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需要合理把握创造性尺度。提出在实质审查该类专利申请时对其创造性的把握。
关键词 E01C1 道路 设计 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U412.37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发明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采用“三步法”,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在第(3)步中涉及技术启示要从现有技术的整体进行考虑,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未从对比文件整体进行考虑而得出不合适的结论,本文通过实际案例以整体原则为出发点,对发明申请的创造性尺度把握作进一步探讨。
1领域特点
1.1领域特殊性
分类号E01C1所属的专利申请具有一定的领域特殊性,在对涉及公路设计的发明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倘若简单地根据“三步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很容易忽略对对比文件的整体考虑。
根据笔者的审查经验,涉及公路设计的发明专利申请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首先,该类发明申请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大多是为了解决交通堵塞的问题,减少车辆滞留时间;其次,该类发明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改进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在使用信号灯的同时,在道路交叉路口或附近修建环岛、左转道、右转道、直行道及调头道四种车道,各向车辆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2)采用高架桥或隧道模式,将不同车道建设在不同的水平高度上,经向车道和纬向车道由于水平高度不同,互不影响;
(3)在临近道路交叉口处设置车辆绕行弯道,使得车辆始终保持连续行驶而不需要等待;
(4)同时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或多种,并结合实际道路设计和施工情况进行合理优化。
由于以上特点的存在,在实际审查中很可能认为,发明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雷同,即都是为了解决道路交叉口处的拥堵问题,减少车辆停滞时间。这就导致,审查员可能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为了道路交叉口处拥堵问题容易想到的,而忽略了从整体上对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考量,错误地认为相关发明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在对涉及公路设计的发明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应注意对发明申请创造性尺度的合理把握。
1.2案例分析
1.2.1案情介绍
该申请涉及一种十字路口立交桥,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是道路桥梁修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没有使用红绿灯情形下,行人、自行车及机动车可以各行其道,互不交叉,互不影响,从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本申请权利要求1:
一种十字路口立交桥,包括横向道路桥和纵向道路桥,其特征在于:在横向道路桥两端的横向道路各设有用于机动车左转和调头的机动车调头桥(CX、AX),机动车调头桥(CX、AX)包括斜上坡弯道桥;在纵向道路桥两端的纵向道路各设有机动车调头车道(BU、DU),机动车调头车道包括斜下坡地下调头通道;在纵向道路设有连接纵向道路的自行车道的自行车过道桥(ZM),在纵向道路还设有自行车调头通道(BM、DM),自行车调头通道(BM、DM)为斜下坡地下调头通道。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将十字路口立交桥在横方向上通过架设位于车道上方的弧形弯道桥实现左转和调头,需要左转的车辆在横向道路上直行上坡进入弯道桥,先左转调头再下坡右转实现通过整个路口左转的目的,需要调头的车辆在横向道路上直行上坡进入弯道桥,先左转调头再下坡直行实现通过整个路口调头的目的;在纵向方向上通过地下过道实现车辆调头并且在该方向上额外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直行道和地下调头通道,需要左转的车辆在横向道路上直行下坡进入地下过道,先左转调头再上坡右转实现通过整个路口左转的目的,需要调头的车辆在纵向道路上直行下坡进入地下过道,先左转调头再上坡直行实现通过整个路口调头的目的,对于非机动车辆,是通过纵向车道方向额外单独设置的直行道和地下通道将十字路口四个方向联通。
因此,该方案是通过所有车辆先直行经过道路交叉点再调头来实现左转,而不是在交叉点直接左转,使得整个路口左转车道一直畅通来解决机动车交通拥堵,通过纵向单独设置直行道和地下通道联通四个路口解决非机动车交通拥堵。立交桥纵横方向上的具体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1.2.2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涉及一种双十字形全互通立交桥,该立交桥包括横向道路桥和纵向道路桥,在横向道路桥两端的横向道路各设有用于车辆左转和调头的车辆U型跨线立交桥,当横向行驶车辆需要实现左转和调头时,车辆首先横向直行,经过路口交叉点,上坡进入U型跨线立交桥的斜上坡道桥,然后直行下坡右转完成整个左转动作,下坡后直行完成整个调头动作;当纵向行驶车辆需要实现左转和调头时,车辆首先纵向直行,经过路口交叉点,下坡进入U型跨线隧道的斜下坡隧道,然后直行上坡右转完成整个左转动作,上坡后直行完成整个调头动作。具体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也是取消了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利用U型跨线桥和U型跨线隧道来进行机动车左转和调头,所有车辆先直行经过道路交叉点再调头来实现左转,而不是在交叉点直接左转,使得整个路口左转车道一直畅通来解决机动车交通拥堵,但是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直接公开是否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1.2.3创造性分析
按照“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得知其与本案例的技术领域完全一样,都是路口处道路设计。它们在横向方向上,都是利用架设的调头立交桥来实现横向方向机动车左转和调头,此两种行驶情况都需要跨过纵向路段;在纵向方向上,都是采用位于地面道路下的隧道实现纵向方向机动车调头,这种行驶情况需要跨过横向路段实现,并且它们都能实现无需使用红绿灯使得十字路口的路况得以通畅。基于上述的考虑,可以将该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于该案例其在纵向车道外单独搭设的非机动直行车道和地下过道,其可以实现非机动车独立直行和调头,联通整个十字路口非机动车车道,这是对比之后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上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互不交叉,从而避免拥堵现象。
在对比文件立交桥中,为了使交通道路安全得到保障,现有技术中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进行分区,各行其道,这是本领域的最为常用的技术手段;本案例中的含有上坡弯道桥的立交桥机动车道与对比文件中的立交桥机动车道实质是一样的结构形式,为了整个立交桥的安全通行得以保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机动车道以外设置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并且是单独设置,在对比文件中的立交桥机动车道路旁增设单独的、可以供给自行车行驶的直行通道和调头通道,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增加自行车通道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以上是按照“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过程,然而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已经能够解决机动车辆拥堵问题,从本案例重新考虑整体方案时,可以得出本案例中立交桥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十字路口立交桥上的交通互不交叉、互不影响,在错综复杂的立交桥上增设供非机动车直行和调头道,尤其不会影响机动车左右转和调头,减少交通拥堵。其目的就在于没有信号灯的管理下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互不交叉,能够各行其道。但是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没有表达出本案例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互不交叉,从而避免拥堵现象的意思,如果从对比文件的整体上再仔细考虑一番,可知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进行创造性评判时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考虑,如果夹杂了主观臆断,会使评判结果有所偏差。
2结语
通过对上述实际专利申请案例的分析可知,在对涉及道路设计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其创造性的评判应严格遵循“三步法”原则,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要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做到对发明申请创造性尺度的合理把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