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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反倾销:行业分布与成因探究

2016-11-16王孝松付乙含林发勤

国际商务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对华税率方程

王孝松 付乙含 林发勤

印度对华反倾销:行业分布与成因探究

王孝松 付乙含 林发勤

目前印度已成为世界上发起对华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并且打击力度不断增强。1992年以来,印度对中国产品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且手段越来越严酷,具有涉案产品多、确认损害比例高、最终税率高的特点。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业较为集中,且对不同行业裁定的最终税率具有显著差异。使用Probit方法及行业数据考察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的影响因素,经验结果表明,印度当局在进行反倾销裁定时,综合考虑了政治、经济因素和中国特定因素,3类因素在裁定过程中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裁定结果也受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并且对中国产品有很强的歧视性。

印度;对华反倾销;损害裁定;Probit方法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和印度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成为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两个重要的新兴经济体。随着这两个发展中大国的崛起,两国之间的竞争渗透到各个环节,而经贸领域的摩擦与争端更是日趋激烈,目前印度已成为世界上发起对华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并且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究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分布与成因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及中国对世界其他经济体的反倾销措施时,众多学者多采用比较的形式,在对比中国反倾销措施与其他国家相应措施后得出结论。如Bao和Qiu(2011)以美国的反倾销措施为基准,说明了中国反倾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为严酷;Kang等(2012)则分析了中、美、欧这三大经济体反倾销措施的不同影响;Wei(2013)通过比较中国与巴西对世界其他经济体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展示了新兴国家运用非关税手段保护本国产品的独特方式;Choi和Kim(2014)则比较分析了中印两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Meng等(2014)考察了影响中印两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差异;李春顶等(2013)测算了中国主动反倾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效应;苏振东和邵莹(2013,2014)以化工产品为例,探讨了中国对外反倾销能否提高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和生存率的问题。

关于贸易伙伴对中国反倾销动因的研究主要有:Xu和Tang(2009)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统计调查的动因和特征进行了阐述;Vandenbussche和 Viegelahn(2012)在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月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之后,考察了印度这一举措的主要影响因素;王孝松和谢申祥(2009)通过考察宏观经济因素、申诉国特征、WTO运行特征和中国报复能力等因素,使用跨国跨行业数据分析了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措施的成因。

从贸易伙伴对华反倾销的贸易效应来看,Park(2009)以中国为例,阐释了反倾销导致的贸易萎缩和贸易偏转效应;Zeng(2012)探讨了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初始、贸易偏转和贸易报复效应;沈国兵(2007,2008,2012)从宏观因素、显性比较优势、起诉方数量、内外FDI和双边贸易问题等角度,以美国对华反倾销为例,阐释了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二、印度反倾销政策及实施状况

(一)印度反倾销的法规及程序

1.印度反倾销的法律基础

印度反倾销的法律框架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Article VI GATT)基础上建立,以1995年修订的《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9B、9C条(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同时修订的《海关关税条例》两部分为主。其中,《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条的内容涉及反倾销税,共8款;第9AA条是关于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税的退还,包括两款条例;第9B条是关于第9A条中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共2种情况;第9C条是关于反倾销案件的上诉问题,共5款。《海关关税条例》的内容则比较详尽,共有24条以及两个附件。

2.机构设置

发起反倾销案件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商务部下设的反倾销及关税总署(DGAD),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和反倾销税的征收由印度财政部负责。DGAD的职责是决定案件发起和展开调查,确定进口价格、正常价格、倾销幅度和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向中央政府提供详尽的调查报告;此外,该机构还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裁定、最终裁定,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向财政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以及发起复审等。

虽然DGAD负责裁定案件和提供建议,但只有中央政府财政部才拥有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权。根据DGAD的初步裁定,财政部有权对低于正常价格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临时反倾销税高于最后确定的固定反倾销税,财政部需退还进口商价款差额),并在DGAD向其提交终裁决定的3个月内,做出征收或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同时,如果财政部认为反倾销税的终止很可能会再次导致倾销或损害,该机构有权延长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如当事方不服从固定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可以向印度海关、税收和黄金(管制)上诉法院(CEGAT)上诉;如对上诉结果仍有异议,则可向印度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申诉。

3.反倾销调查环节

根据以上规定,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国内生产商确认倾销。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商品到印度,也就是出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其出口价格。其中,市场价格以一般情况下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准,而出口价格则是印度第一个独立进口商的进口价格。出口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2)生产商证明损害存在。生产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倾销产品给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予以证明。其一是提供数量影响和价格影响两个标准;其二是通过一系列指标,如产量、销售额、市场份额、回报率、利润、生产能力、就业水平、工资增长率和筹集资金能力等,衡量倾销对印度国内某一特定行业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损害。

(3)受损行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国内受损行业需要向DGAD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由占国内相关产业25%产量以上的企业及其代表提出,并得到该产业50%产量以上的企业支持。

(4)财政部实施贸易救济。在财政部对反倾销案件予以确认后,该机构采取两种形式救济国内产业(宋利芳,2007)。其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GATT条款,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应采取较低税率原则,即反倾销税不得高于(且尽可能低于)倾销幅度。其二是价格承诺,即在反倾销初步调查程序之后,如出口商承诺修改价格以消除倾销带来的损害,相关部门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二)印度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

从我们整合的数据可以看出,印度自2000年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采取反倾销措施,遏制他国产品进口。因此本文以2000年为界,将所有数据划分为1992~1999年和2000~2013年两个阶段。

表1 印度反倾销目标国(地区)排名(1992~1999年)

表2 印度反倾销目标国(地区)排名(2000~2013年)

如表1所示,在20世纪90年代,印度的主要目标国就是中国。该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为25件,高居榜首,是紧随其后的韩国(13件)和日本(12件)的总和。其中,中国超过90%的反倾销案件被裁定为构成损害,而被单独调查的比例也高达72%,是榜上唯一超过20%的国家。但这一时期,中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平均税率相对不高,为80.3%,在榜上位居中游。

排在中国之后的两个重要目标国是韩国和日本,它们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数分别为13件和12件,并且裁定为构成损害的案件比例也非常高,分别为91.7%和75%。虽然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和日本两国遭遇单独调查的产品比例并不高,但都达到了16.7%,超过其他国家。而从税率的角度看,韩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低,仅有46.4%;相反,日本产品的反倾销税率高达136.4%,超过中国产品56.1%,为榜上各国的最高水平。

由此可见,20世纪90年代,印度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频繁(案件数目最多),且比较严厉(确认损害比例大),而且申诉者往往愿意针对中国一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但值得庆幸的是,该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并不是非常高,也给了迅速发展的中国制造业喘息之机。

随着本国经济的崛起,印度更加重视对国内市场的开拓;而中国产品在进入21世纪以来,又在“价廉”的基础上增加了“物美”这一特质,因此被印度国内企业视为极大的威胁。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印度加紧对世界其他经济体反倾销,涉案产品是20世纪的5倍多,而涉案的中国产品更是从25件增至136件,比排名第2~4位的欧盟、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总和还多。中国产品被征收平均税率同样显著上升,增至111.8%,成为表2中这一指标的最大值。同时,中国产品的确认损害比例也处于较高水平,为80.1%。此数据虽较上一时期有所下降,但考虑到2012年和2013年部分最终调查结果尚未出炉,按照2000~2011年比例计算,实际最终确认损害比例应在此基础上增加5%~6%,与上一时期损害比例相近。中国产品被单独调查比例这一指标则有较大改善,由上期的72%降至44.9%,为过去的60%左右。

欧盟在这一时期排在第2位,同样具有较高的调查数量(50件)和确认损害比例(72%),但被单独调查比例(16%)和平均税率(70.6%)远低于中国。而上一时期居第3位的日本,在印度的反倾销体系中的地位显著下降,降至第8位;虽涉案数量有所增长,但增长率(83.3%)远小于平均水平(407.5%);同时确认损害数量和被单独调查比例这两个指标的数值也低于20世纪。综观表2可知,这一时期除中国外,各国产品确认损害比例和被单独调查比例与上一时期基本持平,但被征收的平均税率稍有下降,均在80%以下。

在1992~2013年的22年间,印度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向并未发生变化:仍以主要发达国家和亚洲各国为主,同时针对中国采取越来越严酷的手段。将表1与表2进行纵向比较,可以得出,1992~1999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占前10位目标国的案件总数的26%,而2000~2013年,针对中国发起的案件数占到了32.6%,上升了25%;再看税率一栏,印度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由20世纪的80.3%上升至111.8%,增加了将近40%,对中国出口产品造成了极大负担。不难看出,22年间印度反倾销目标国的国别集中程度不断提高,且后一阶段印度对中国产品的打击更严厉。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演进趋势和产业分布

(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演进趋势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变化趋势,需要从时间维度上观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变化特征。下面将对1992~2013年各年度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指标进行概述。

先看诉讼案件数。印度对华反倾销是从1994年开始的,并且在2000年前,每年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较少,均在6件以下;而在2000~2010年间,案件数目突然有了大幅度增加,除2003年、2004年和2006年之外,其余各年份案件数均在10件以上,其中2008年对华反倾销案件最多,达到了15件;2010年以后,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每年发生的案件不超过7起。

图1 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1992~2013年)

如图1所示,在22年间,案件数有较大起伏,但总体趋势是上升的,其年均增长率为66.26%,并且在2000~2010年间出现了多个峰值。这同上文表1和表2第3列显示的结果一致,即印度对华反倾销力度较大。

再看确认损害比例。该比例一直很高,有多个年份保持在100%的水平,意味着在这些年中,只要有印度厂商对中国产品发起诉讼,中国产品就会被设置准入障碍;同时确认损害比例最低的年份为2004年,也高达57.1%。①2012年的部分案件及2013年的全部案件审查结果未知,因此不列入比较范畴。并且在20②2012年和2013年的确认损害比例没有计入。年间,确认损害的平均值达到了89%,说明从平均意义上看,一旦中国产品遭受调查,被裁定为构成损害的可能性为89%。

从世界的角度横向比较,印度对各国,尤其是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确认损害比例也较高。以美国为例,在1980~2013年间,该国对其他国家反倾销案件的确认损害比例基本在50%以下,而对中国产品的平均确认损害比例为65%,两项指标均远小于印度。可见作为新兴工业国,印度发展第二产业的要求比大多数经济体都要迫切。

图2 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确认损害比例(1992~2013年)

图2为22年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确认损害比例。根据图2,除去最后两年,确认损害的比率围绕一条水平线上下波动,该水平线约为90%。同时,该图中极大值(100%)出现频率较高,是该组数据的中枢。

最后来看各年的平均税率。由于数据不完整,印度对华反倾销税率是从1999年开始计算直至2011年。显然,印度对华反倾销税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除2003年仅为32.28%之外,其余年份都在50%以上,最大值为2002年的194.7%,且平均税率高达94.5%。

图3 印度对华反倾销税率(1999~2011年)

图3为1999~2011年印度对华反倾销税率。类似于这一时期的案件数,该时期的税率均值很高。根据图3,以2003年为界限,将征税案件分为两个时期。两个时期的税率均值相近,但在2003年及以前,印度对华产品反倾销税率波动非常大,并且税率峰值出现在2002年,高达200%,可以被认定为“禁止性税率”;而在2003年以后,税率基本沿85%这一条水平线波动,并且波幅较小,说明随着时间推移,税率趋于稳定。同时,13年间税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降幅为4.89%。以上现象说明印度对华反倾销措施逐渐缓和。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印度对华产品反倾销的手段始终非常严酷。1992~2013年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而且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而案件确认损害比例呈现高位稳定。值得欣喜的是,这些年中反倾销案件税率虽然一直较高,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稳定下来并且略有下降。

结合近年来的经济形势可知,在印度出现经济危机的年份,如2001~2002年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2008~2010年,存在反倾销案件数多、税率高的现象,实际上这两项指标的峰值都出现在这些年份;而在经济繁荣的年代,印度市场对中国产品的管制就会稍有放松。然而,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确认损害比例却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与印度对其他经济体的反倾销措施较为一致。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行业分布

我们按照HS编码大类,将每一起案件涉及的产品归并到所属产业之中,经过简单统计,发现印度对华反倾销涉及的主要产品可以归入化工业、机电业、塑料橡胶业、纺织业和钢铁业这5个行业,且根据不同时间段,涉案产品种类有所变化。

具体来说,在1994~2003年间,印度对华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集中于化工、机电和钢铁3个行业,针对这3个行业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1.2%;而在2004~2013年间,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化工业、机电业、塑料橡胶业和纺织业,总体占比也超过了80%。同时,以上所述行业都是印度的传统产业,承载了庞大的劳动力。因此,有必要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行业分布特征,特别是涉及这些行业的种种特征。

表3 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产业分布(1994~2003年)

表4 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产业分布(2004~2013年)

表3和表4分别列出了不同阶段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产业分布。根据表3和表4,化工业在涉案行业中占据主要地位,分别为62.3%和42.4%,总体上超过了案件总数的50%,但随着时间推移,它的地位有所下降。机电业在两个时期中均占有较大比重,而且在第二阶段所占比例显著上升。这两个行业都是印度较为发达的领域,但发展势头不同:化工业发展较早,现已在印度国内形成竞争优势,占据垄断地位;而机电业属于新兴产业,与中国同类产品产生激烈竞争。同时,在第一阶段钢铁业所占比例较大,而在第二阶段塑料橡胶业和纺织业占比有所上升,取代钢铁业成为遭受反倾销壁垒的主要行业。这可能与印度钢铁业近年来发展成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相关。

再看专对中国比例。该比例在两个阶段都比较高,且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除第一阶段的“其他行业”之外,“专对中国比例”基本都在60%以上,而且在表中所列的几个行业中,化工业在两个时期的这一指标均为最高,分别为81.4%和71.8%。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行业”的案件在第一阶段专对中国比例仅为7.7%,在第二阶段却上升至72.2%,为这一项中该阶段的最大值,这与第二阶段钢铁业被划入“其他行业”相关。这一现象使得相较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不同行业案件的专对中国比例差异较小,均在68%上下波动。

关于确认损害比例,第二阶段和第一阶段相比,这一指标的平均值和机电业的确认损害比例有显著下降,这与2012年和2013年的反倾销申诉尚未得出损害结论密切相关。在这两个阶段中,化工业的确认损害比例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考虑到数据因素,①2012年的2个申诉以及2013年的全部申诉尚未得出结论,对确认损害案件数目影响较大。第二阶段化工业的这一比例仍应在90%以上。钢铁业、塑料橡胶业和纺织业的这一比例在涉及时期内均为100%,这意味着只要这3个行业的印度厂商对中国产品发起诉讼,中国产品就会被确认为造成损害。

从税率的角度看,这两个时期所有产品的平均税率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127.8%降至93.7%,这与上文税率水平缓慢下降的描述相吻合。化工业的税率水平都较低,分别为62.3%和64%,远低于平均水平,同时不同年份的税率波动幅度较小,标准差仅为30%左右。而剩余行业的税率水平在不同时期波动较大,其中机电业从第一阶段的372.8%骤降至93.5%,仅为原来的25%左右,但两个时期的税率标准差都小于税率均值,说明这些案件的税率波动幅度较小;同时“其他行业”税率水平也有显著下降,由242.9%下降到97.6%,两个时期的税率标准差都大于税率均值,税率波动幅度较大。在两个时期中,钢铁业、塑料橡胶业和纺织业的税率均值都较高,超过了100%;塑料橡胶业和纺织行业的税率标准差与税率均值相近,波动幅度一般。

综合以上描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行业分布特征:1994~2013年,化工业都是反倾销的主要目标,而且确认损害比例、专对中国比例均较高,但税率均值较低,税率波动幅度较小,说明长期以来中国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处于较低水平。涉及机电业的案件在第二阶段占比大幅上升,但专对中国比例不算太高,并且税率有显著下降,说明印度国内对中国相关产品越来越重视,手段却相对温和。钢铁业、塑料橡胶业和纺织业占比相对较小,同时税率均值、离散程度一般,但专对中国比例均为100%,手段较为严厉,不容忽视。

四、印度对华反倾销裁定的影响因素

本部分将根据已有研究建立理论框架,使用Probit方法,以产品是否确认损害为被解释变量,以一系列指标,如相关产品的进口渗透率、中印两国产品在第三方市场上的竞争程度等作为解释变量,深入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征和动因。

(一)理论框架

根据反倾销机构设置、调查环节等可知,印度对其他经济体发起反倾销需要相关行业厂商集团、裁决部门和政治机构的共同作用;而一系列文献,如李坤望、王孝松(2008)及王孝松、谢申祥(2013)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举措是利益集团、国会议员和裁决机构这3个主体互动的结果。

因此,模型中应对申诉者政治势力加以衡量。根据反倾销调查环节,行业前4位厂商所占市场份额(CR4)是较好的衡量指标,但数据难以获取。因此,本节采用行业中的工厂数量、行业参与人数和该行业是否属于化工业3个指标综合衡量印度工业从业者的政治势力。其中,行业参与人数表示生计与该行业相关的人数,是该行业政治势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业中的工厂数量主要衡量该行业决策者,尤其是资本家的政治势力,他们的行为一般能够直接影响政府决策。

根据WTO及印度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DGAD在裁定是否存在损害时,要考察涉案商品及其所属行业的一系列经济因素,如涉案商品的价格、商品在本国的销售对该行业就业的影响、本国的贸易赤字和进口渗透率等。因此,申诉者所属行业的经济特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反倾销案件的裁定结果。

由于本文考查的是印度对华反倾销状况,因此与中国相关的各项因素对最终裁定结果也具有较大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反倾销诉讼是否专对中国、印度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以及中印两国相关行业产品在第三方市场上的竞争状况。本节将印度对华的整体贸易逆差列为影响因素而非印度对华相关行业的贸易逆差,是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双边贸易总体情况顾及较多这一事实之后做出的选择。

(二)计量方法

本节对1998~2012年DGAD裁定对华反倾销案件进行经验分析。该分析通过如下方程实现:

Injury是DGAD对涉案产品的裁定结果(确认或否决),为被解释变量;确认为1,否决为0。考虑到该变量为0~1变量,本节采用Probit方法对式(1)进行估计。F是累积标准正态分布,P为反映申诉者及其所在行业政治特征的向量,E为反映申诉者及其所在行业经济特征的向量,C为反映中国相关因素的向量。、和为残差项。

由于各向量中均包含多个解释变量,而这些解释变量的相关性较强,因此考察单个解释变量对裁定结果的影响较为困难,且意义不大。因此,本节着重考察各类因素(政治、经济和中国)对裁定结果影响作用的差异。本节设定了4个方程:第1个包含全部的解释变量,后3个方程分别剔除了政治压力因素、经济因素和中国因素(即分别剔除向量P、E和C)。

(三)数据描述

我们将解释变量分为3类,即涉案行业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同中国相关的特定因素(表5)。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节的计量模型涵盖了1998~2012年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全部案件,共133件。数据源于印度国家统计局、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IMF和世界银行等。①部分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王孝松和谢申祥(2013)。

(四)经验分析结果

1.估计结果

本节以Injury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一系列政治、经济、中国因素作为解释变量,用Probit方法进行单方程估计。方程1中包含全部解释变量;方程2剔除了反映申诉者政治势力的解释变量,即只考虑经济因素和中国因素;同样,方程3去除了反映相关行业经济因素的解释变量;方程4只对Injury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进行回归。估计结果见表6。

在解释变量的系数层面,方程1除Engaged person、Deficit和Third 3个解释变量之外,其余变量均在10%水平上显著;还有相当部分变量在5%及1%水平上显著。方程2和方程4中,有50%左右的变量在10%水平上显著。而方程3的拟合结果较差,只有Third变量在10%水平上显著。

表5 变量描述

表6 裁定是否损害的估计结果

首先,在政治因素层面,Chemical的系数符号分别在1%和10%水平上显著,在方程1和方程4中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其他行业,化工行业能够更有效地获得DGAD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化工业是印度的传统行业,同时也是夕阳产业,因此政府政策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倾斜。类似的,Factories的系数符号为正,且在方程1和方程4中在10%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某一行业工厂数量越多,政治势力就越强,对DGAD裁决的影响越大。

第二,在经济因素层面,行业当年的进口渗透率(变量import)在方程1和方程2中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相关行业进口额占总产出的比重越大,涉案产品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几率反而越低。结合政治因素考虑,进口量越大,相应行业的进口商的政治势力就越强,从而积极帮助中国出口商游说政府,成为反倾销案件的阻力。而当年的失业率(变量unemployment)则在方程1和方程2中系数为正,并分别在5%和10%水平上显著。这个结果意味着失业率越高,印度的反倾销举措就越严厉,这与民意、民众生活影响甚至决定政府决策相关。同时,在方程1中,解释变量production和pervadd分别在5%水平上具有正向和负向的显著性,这说明行业中从事生产性工作的工人比例越高,行业人均附加值越低,相关行业的反倾销案件就越有可能被判定为存在伤害,是印度政府维护中低收入阶层利益的体现。经济因素中解释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体现了贸易壁垒中政治与经济交融的特征。

第三,在中国因素层面,解释变量China在方程1和方程2中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DGAD在裁定是否损害时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总是倾向于对那些只对中国商品提出诉讼的申诉者给予保护。结合变量Balance的系数同样在这两个方程中显著为正考虑,随着印度对华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以及该逆差在印度贸易赤字中比重的日趋增加,印度各界开始视中国为最大的敌人,想方设法地遏制中国商品对印度出口,目的就在于打压中国对印度贸易迅猛发展的势头,保护本国产业。然而,经济因素中deficit这一变量在3个方程中都不具有显著性,说明贸易赤字不是影响DGAD做出反倾销决策的重要因素。属于中国因素的解释变量Third在这两个方程中并不显著,也对以上现象做出了解释:DGAD并不在乎本国和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他们目前仍着眼于国内市场和国民利益。

由估计结果可知,给定0.5为临界值,4个方程的预测正确率均在85%左右,说明方程的形式较为合理,有很强的预测力。

2.各类因素的重要程度

本节通过似然比检验,分别考察3类影响因素的作用是否明显,即检验包含全部解释变量的方程(即方程1)同去掉某类影响因素的方程(方程2、方程3和方程4)的拟合优度之差是否显著。

由表7可知,包含全部解释变量的方程1,对数似然比仅为-41.70;而缺失某类解释变量的方程2、方程3和方程4,其对数似然比则分别下降到-44.30、-48.13和-52.17。这说明从主观上看,剔除某一解释变量的模型与解释变量完整的模型相比,拟合优度大幅下降。

表7 似然比检验结果

用似然比检验判定这种下降是否具有显著性,可知方程1与方程2之间拟合优度差异的边际显著性为0.0050,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这说明申诉者的政治压力对DGAD的裁定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也与现实中各方通常联合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这一现象相符。方程1与方程3的拟合优度之差的边际显著性为0.0008,远小于0.01,也在1%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说明经济因素也对裁定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方程1与方程4的拟合优度之差的边际显著性为0.0005,同样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似然比检验,说明在中国因素中,无论是单独考虑各个解释变量,还是对其综合考虑,都对ITC裁定损害存在不容忽视的影响。

综上所述,DGAD在裁定中国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时,同时考虑了政治和经济因素,并且对中国产品有很强的歧视性。

五、结论性评述

1992~2013年,印度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始终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和亚洲制造业强国,且中国是它的主要对象。进入21世纪以来,印度对华反倾销的频率和强度又呈现不断升级的态势。

从时间维度上看,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目不断增加,裁定损害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平均税率虽有小幅下降,但整体仍非常高。这些变化特征都表明,印度越来越重视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并希望以此作为强有力的武器,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从横截面来看,这一时期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主要包括占绝对优势的化工业、机电业和钢铁业以及塑料橡胶业、纺织业,而归入这些行业的案件所占比重和被征收税率又存在显著差异,这也从侧面体现了不同行业在印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受到印度重点关注的化工业,本文发现印度在裁定相关产品是否造成损害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因素和中国的贸易特征,特别是“中国因素”,仍对中国产品存在较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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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dumping towards China:Industrial Distribution and Its Causes

WANG Xiao-song FU Yi-han LIN Fa-qin

Since 1992, China has been the major target of India’s anti-dumping measure with harsher tool and the characters of many involved products, high confirming damage ratio and high final tax rates. When it comes to its distribution, the involved industries are fairly convergent. There were apparent differences of tax rates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By utilizing cross-sector data and a Probit specification, we analyze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of India antidumping towards China.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Indian authority synthesized political, economic factors and the characters of Chinese products when ruling antidumping cases. The ruling results reflect the political power of domestic interest groups and the discrimination towards China.

India; anti-dumping towards China; injury ruling; Probit

F742

A

1006-1894(2016)06-0045-14

王孝松,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付乙含,澳大利亚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林发勤,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政治经济因素互动下中印贸易摩擦的形成机制”(项目编号:14YYA06)。

(责任编辑: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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