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6-11-15陈莎莎
陈莎莎
摘 要:信用,即诚信。在人与人的交往中,都是以诚信为基础进行交流的。倘若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存在着欺瞒,那么人与人便在交往的道路中越行越远。而人与人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亦是如此。另外随着我国得经济发展,经济市场中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不守信问题,而诚信条款在民商法中并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新时期构建的民商法信用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与更新。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思考
在我国,虽然民商法中已经含有诚信条款,但是由于经济市场中许多信用缺失于人们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当前的经济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在未来的经济市场中需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经济市场,民商法中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就此,本文针对关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进行以下几点讲解:
1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发展,我國的信用条款在我国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公民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履行的义务。而具体的体现内容有两点:
(一)公民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双方进行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对某些条例达成了共识,并作出口头承诺或进行签订书面合同,而为了交易的公平性,此时进行民事活动的双方必须要履行自己相关的义务,并承担不履行义务以及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的相关责任,且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二)由于每位公民的经济水平不同,使公民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公民都应该了解对方的经济水平条件,做到规避风险的可能;并且能够将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口头约定制定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条文,使公民具有偿还债务的觉悟。
由以上两点可知,我国民商法中的信用侧重于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偿还债务的具体情况。然而,我国民商法中的信用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只是针对案例的发生情况进行运用。而在民商法有关的信用案例中,多是对进行民事活动的双方进行的道德评价以及社会地位评估等判定双方履行的义务。因此,当前社会的民商法信用中的信用具体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在社会中,与其相关的人或事对民事行为人的经济水平、社会威望、债务偿还能力的评价以及信用度[1]。
2 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不足
现如今,信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建设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却并不完善。而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民商法中的信用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从而造成有关信用案例发生时,信用约束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使用。因此,为了使信用条款在广大公民中发挥作用,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需对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透彻的研究与分析。并且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市场的信用条款使用的具体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使用原则上制定具体的信用使用条款准则,以便在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提供可靠的依据。
当前社会,虽然民商法对信用条款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也将信用条款作为民商法的第一原则,但是往往信用条款在使用过程中却并不符合民商法制定的信用条款内容。由此说明,我国的民商法制定的信用条款只存在形式化,并没有具体操作化,最终导致信用条款不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市场,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运行与发展[2]。因此,我国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市场详情,避免由信用条款的建设不足导致经济市场出现的信用危机。
3 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新方向
3.1 确保民商法信用条款的规范性
由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可知,保证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就需保证信用条款实施的力度,而信用条款实施的力度主要与债权法律、法规的具体约束情况有关。因此,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新时期进行构建过程中就需多信用条款进行具体化的规定,确立信用条款的操作与内容相符合,确保民商法信用条款的规范性。而信用条款的具体规定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一)确立进行民事活动中的双方行为人各自行使的权利以及需承担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二)消除经济市场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使政府干预远离经济市场,从而使经济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发展,有开拓市场的能力,减少投机倒把的现象。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进行整治与改革,对当前经济市场起到引导的作用,而不是牵制作用。
(三)针对我国不健全的司法救济系统进行重新构建。政府出台的政策应该具有公开性,且应当加强公民的参与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不具有独断性,能够符合名义。而具体需要实施的措施为:(1)在建设健全的司法救济系统时应当将信用条款作为建设的首要标准;(2)将民商法信用的基本内容中的债权法律、法规进行落实;(3)对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使用进行规范,使其的评价准则能够符合实际的案例,具有可执行的力度。由此可以明确划分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行为人拥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避免经济市场的政府干预。
3.2 确保民商法中的信用权
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也需要对信用权进行重新完善。而其主要完善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确立信用权符合当前经济市场使用的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将民商法中的信用权进行独立设定,从而使信用权区分开来,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条文,即人格权法律条文。而人格权主要针对的是单个个体,指单个个体在进行经济民事活动过程中,具有独立的经济使用权利;从而充分体现单个个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以及其经济行为的表现。而信用权在法律中的设立,为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人信用权的确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并且,确保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可以使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受信用条款约束。最终,使经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受信用条款的约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有序、快速的发展[3]。
3.3 形成经济市场信用体系
3.3.1形成企业信用体系
在我国,由信用失约而导致倒闭的企业不胜枚举。而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体系中,企业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另外企业由于进行经济活动时,涉及的民事行为人较多,一旦企业失约,造成的债权人数较多,从而导致经济市场混乱。因此,在我国的企业中应当建立有效的信用系统。
3.3.2形成个人信用体系
倘若出现有关个人信用失约的经济案例,法官在运用民商法进行裁判时应当保证个人的基本信息,并运用符合案例实际的信用条款进行裁判。因此,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更应当对公民设立个人信用体系,规范公民的信用使用。
3.3.3形成政府信用体系
由于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并且政府的信用度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而在正常情况下,要推进整体的社会信用,则应当由政府介入其中,然后根据市场现状,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法律规则,且发挥其引导效果及示范效果,这样也能保证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整体信用系统构建。因此,在政府机关应当形成一个有效的信用体系。4.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应当根据我国的经济市场体系开展。在我国公民进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运用信用条款划分民事行为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使我国的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聂卫锋.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政法 论坛.2014(1).
[2]茅少伟.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 民法典的价值、格局与体系再思考.中外法学.2013(6).
[3]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法制与社会.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