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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同计税方法和定价策略研究

2016-11-15张丹王肖肖

商业会计 2016年16期
关键词:建筑业定价

张丹 王肖肖

摘要: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的背景下,从建筑业自身现金净流量和下游企业对不同定价的建筑服务的选择两个方面,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建筑企业计税方法的选择和定价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建筑业 计税方法 定价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79-03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一些特殊的项目,如以清包工方式承接的建筑项目,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对建筑企业的一些特殊项目给出了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

一、政策规定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应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涉税处理,但是对于建筑行业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由于这些项目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导致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较重,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对于这些项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该规定,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几种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和定价策略

(一)定性分析

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是提供以上几种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意味着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放弃,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价格乘以3%的征收率,即为其应纳的增值税额,并且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售价格乘以11%的税率为其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差额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办法中规定的几类工程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取决于其制定的销售价格高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的大小。

建筑企业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销售价格、选择计税方法时,也要考虑到其下游企业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只可以取得按销售额的3%计算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可以取得按销售额的11%计算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建筑业在制定销售价格时,若使用简易计征的办法,其定价必须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定价要低。

(二)定量分析

对于某一施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为X(不含税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报价为Y(不含税价),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成本为C,增值税进项税额为B,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所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现金净流量为:F1=X-C-(X×11%-B)×(1+7%+3%+2%)-[X-C-(X×11%-B)×12%]×25%=0.6301X-0.75C+1.09B,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现金净流量为:F2=Y-C-Y×3%×(1+7%+3%+2%)-(Y-C-Y×3%×12%)×25%=0.7173Y-0.75C。

对于下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上游建筑企业时可以参照采购成本的无差别比值。如果上游的建筑企业使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实际支付的成本为:X-X×11%=0.89X,如果上游的建筑企业使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实际支付的成本为:Y-Y×3%=0.97Y。令两者相等,即0.89X=0.97Y,推出Y=0.9175X,此时,对于下游企业来说,两者的成本是相同的,即建筑企业采用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对下游企业是没有影响的。

若建筑业的定价为:Y =0.9175X,此时F1=0.6301X-0.75C+1.09B,F2=0.6581X-0.75C,只要B>0.0257X,放弃简易计税法,选择一般计税法,就可以为建筑企业带来更多的现金流量。

若建筑业的定价为:Y<0.9175X,那么,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对于某一建设施工项目,更愿意建筑企业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对于建筑企业,想达成合作并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需使F10,得出Y>0.8784X。在0.8784X0.6581Y-0.5781X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游企业更愿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双方可能达不成合作,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若建筑业的定价为:Y<0.8784X,此时F1显然大于F2,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是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所承担的成本会高,那么下游企业可能会选择其他的建筑公司。在此定价模式下,建筑企业可能和下游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有可能不会进行合作。当然,如果建筑企业愿意放弃其较高的现金流量,而选择简易计征的方法,双方也是可能进行合作的,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博弈。

若建筑业的定价为:Y>0.9175X,那么,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对于某一建设施工项目,更愿意建筑企业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对于建筑企业,想达成合作并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需使F1>F2, 即0.6301X-0.75C+1.09B>0.7173Y-0.75C,也就是在定价Y>0.9175X且B>0.6581Y-0.5781X的情况下,建筑行业对于某一项目,也愿意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Y>0.9175X且B<0.6581Y-0.5781X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简易计征的方法,下游企业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双方可能达不成合作,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在Y<0.8784X时,建筑公司和下游企业可能达不成合作,双方要想达成合作,需进行博弈。

2.在0.8784X≤Y<0.9175X且B<0.6581Y-0.5781X时,建筑企业可以和下游企业达成合作,并且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3.在0.8784X≤Y<0.9175X且B>0.6581Y-0.5781X时,建筑公司和下游企业可能达不成合作。

4.在Y≥0.9175X且B>0.6581Y-0.5781X时,建筑企业可以和下游企业达成合作,并且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5.在Y≥0.9175X且B<0.6581Y-0.5781X时,建筑公司和下游企业可能达不成合作。

三、案例

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承包B房地产企业的一施工项目,B房地产公司提供建设商铺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经预算,预计将发生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成本为70万元,假设A建筑公司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B,问该建筑企业该如何报价,对该项目采取何种计税方式,才可以促成该合作?

分析:该商铺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即B房地产公司提供,属于建筑行业的甲供工程,建筑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征的方法进行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方案一:一般计税法,报价为100万元,简易计税法,报价为85万元。

方案二:一般计税法,报价为100万元,简易计税法,报价为90万元。

方案三:一般计税法,报价为100万元,简易计税法,报价为95万元。

对于方案一:建筑企业A,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1=0.6301×100-0.75×70+1.09B=(10.51+1.09B)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2=0.7173×85-0.75×70=8.4705(万元),很显然,F1>F2,对于该项目,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B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征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89×100=89(万元),采用简易计征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97×85=82.45(万元),房地产企业对于该项目更愿意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样,双方有可能达不成合作。

对于方案二:建筑企业A,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1=0.6301×100-0.75×70+1.09B=(10.51+1.09B)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2=0.7173×90-0.75×70=12.057(万元)。对于B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89×100=89(万元),采用简易计税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97×90=87.3(万元),房地产企业对于该项目更愿意采用简易计征的方法。若B<1.419万元,建筑企业对于该项目,也愿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双方可以进行合作。若B>1.419万元,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对于方案三:建筑企业A,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1=0.6301×100-0.75×70+1.09B=(10.51+1.09B)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现金流量为:F2=0.7173×95-0.75×70=15.6435(万元)。对于B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征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89×100=89(万元),采用简易计征的办法,其实际成本为:0.97×95=92.15万元,房地产企业对于该项目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若B>4.7095万元,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双方可以进行合作。若B<4.7095万元,建筑企业更愿意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四、总结

如果建筑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抵扣额比较少,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征的办法,并且将简易计税法下的价格定在大于一般计税方法的0.8784并小于一般计税方法的0.9175之间,这样既可以被其下游企业接受,又可以为企业自身带来更多的现金净流量。如果建筑企业可以取得较多的增值税抵扣额,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定价一旦确定,为了取得更多的现金净流量,要尽可能地取得进项税额。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由建筑企业采购辅助材料,或者提供甲供工程,也可以由建筑企业提供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这一般是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因此,在合同中,可以与下游企业进行博弈,尽可能多地由建筑企业来提供一部分的材料、设备。除此之外的情况,企业出于自利原则,都会选择可以给企业自身带来更大价值的方案,但是建筑企业可能和下游企业达不成合作,若想合作,需要双方不断的进行博弈,尽可能使双方都能谋求更大的利益。

总之,建筑企业对于一些特殊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式,不能仅从建筑企业自身获得的现金流量情况来考虑,也要从能否被下游企业所接受的角度来考虑,确定合适的报价,争取达到建筑企业自身现金流最大,下游企业接受服务的成本更低,从而达到建筑企业和下游企业的共赢,双方都可以实现更大的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

[2]杨丽峰,杨亦民.“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J].商业会计,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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