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上海版“劳氏法律报告”研究
2016-11-15杨园硕上海海事大学
◎ 杨园硕 上海海事大学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上海版“劳氏法律报告”研究
◎ 杨园硕上海海事大学
本文系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海事法院组织体系完善之研究”(2016ycx047)阶段性研究成果。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已经成为国家大计。在此背景下,我国应以英国《劳氏法律报告》为蓝本,结合目前大力推广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且依托上海在航运市场中得天独厚的优势,分析打造上海版“劳式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而提供具体措施。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劳氏法律报告 案例指导制度
1.打造上海版“劳式法律报告”的必要性
1.1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需要
在一系列的国家战略下,我国对外贸易将呈现出上涨的趋势,加之近年来我国在船舶建造业、船舶融资业上、船舶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纠纷在新领域频发。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执行各类案件2723件,同比上升5.83%;审结、执结案件2739件,同比上升6.20%;涉案标的总额总计人民币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并且近年来随着海洋、船舶技术纠纷增多;海洋旅游业、海洋勘探业活动频繁;各种资本进入船舶建造、服务领域导致法律主体增多、关系复杂;甚至我国与周边国家因领海问题产生船舶纠纷,例如近年来的南海问题,菲律宾等国家不断挑起事端,背后又存在美国的身影,这一系列复杂的情况都急需出台“法律案例报告”以起到示范性作用。
1.2裁判尺度的统一需要
“烟救油2”号船舶所有人援引69年《民事责任公约》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法院认为69年《民事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国内航线、2000吨以下油轮,遂驳回其请求。但在1999年, 两条内河航行船舶“东海209”轮与 “闽燃供2”号轮发生碰撞。“闽燃供2”号轮严重破裂,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被告援引69年《民事责任公约》申请责任限制,广州海事法院经过裁定准许被告的油污责任限制申请,并责令其设置责任限制基金。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两个案件案情类似的情况下,两地法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在海事司法领域,这种“同案异判”的现象很容易对司法秩序造成混乱。出台“法律案例报告”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这种“同案异判”的现象。
2.国外优秀经验的借鉴——以伦敦为例
伦敦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海事和航运中心,更是国际航运服务也中心,英国定期出版的《劳氏法律报告》对其司法透明度、裁判的可预测度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劳氏法律报告》的正式编撰始于1919年,判决所包括的领域包括航运、海陆空货物运输、产品责任、海上保险、货物买卖、仲裁、实务及其诉讼程序、银行事务(banking)。一般分为案名、判决、法庭意见等。《劳氏法律报告》是英国英富曼集团(Informa)出版刊物,其旗下的线上电子出版物平台ilaw涵盖了包括《劳氏法律报告》在内的诸多出版物。并且该网站已定于2016年第2季度刊登国内相关判决和重要立法等。
3.打造上海版“劳式法律报告”的可行性
3.1我国目前的海事案例指导制度
海事法院早在1984年便推出了《海事审判50大精品案例》,2015年,配合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司法解释规定,又推出了10大代表性案例。另外在最高法院的56个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3个是有关海事审判的案例,包括了船舶碰撞责任基金、船舶碰撞和船舶保险。
3.2指导案例的来源问题
观点一认为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观点二认为我国应建立分级案例指导制度,即各级法院都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让各基层优秀的案例脱颖而出上升为指导性案例。
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妥,认为我国地区各方面差异较大,由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难以考虑到以上种种情况。也有学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不妥,判例制度的为了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同案同判”忽略差别,只要前后案是“同案”就要求“同判”无法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并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层层推荐制,即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指导性案例。2015年6月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案例的遴选标准做出了修改,新标准中最具实质意义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标准仍很模糊。
3.3目前我国我国海事司法体系的优越性
海事法院在30年的审判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其体系也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这些都为打造上海版“劳式报告”提供了先天的土壤。
海事法院所管辖区远超出了其行政区域。不但防止了法院地方化,而写对于统一管理消除差异也大有益处。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异判”。
海事法院队伍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法院队伍中的佼佼者,以广州海事法院为例,该院要求新录用人员需取得硕士学位,院内具有硕士学位行政编制人员占71.9%。在人才方面,海事司法系统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打造上海版“劳式报告”具有更大的优势。
我国海事法院有许多优秀案例被国际认可,并选入《劳氏法律报告》,例如深圳燕加隆实业发展公司请求法院强制马士基公司向卖方出具正本提单的裁定,载入了《劳氏法律报告》,这证明了我国海事法院已有具备相当的审判水平。
4.打造上海版“劳氏法律报告”的具体措施
4.1加强宣传
英国《劳氏法律报告》优势在于英语的普及性,在短时间内无法提高汉语普及度的情况下,我国海事法院应在网络上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对审判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或者是文字直播,及时的在各媒体上宣传我国的法信系统。做好指导性案例的翻译工作,将遴选出的指导性案例翻译成英文向世界推广。
4.2修改指导性案例的文书格式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裁判文书格式化不利于阐述事实构成和法律理由,而在英国的《劳氏法律报告》裁判文书一般分为三大部分,即基本事实、法律分析和结论,这种写作结构清楚的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其次在我国裁判文书上,审判委员会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对于当事人不公。我们可以在上海版“劳式报告”的英文文书中采取英国《劳氏法律报告》的裁判文书格式,并在允许的情况下署名案件的实际裁判者。4.3适当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各地方法院不将“指导性案例”看作是法律渊源,并且目前大多数法院未在裁判文书内引用“指导性案例”,但是将判例引入法院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
建议在允许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判决理由之一加以援引。这样做可以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增强裁判结果的公信力。还将极大地增强我国海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可预测性,为我国构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4.4适当扩大案件遴选主体
考虑到海事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海事案件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由法官、学者、律师共同组成。遴选主体的多元化可以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多元化,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活力。法院审判的案例、律师调解的案例、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例均上报“海事案件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将所遴选的案例报批最高人民法院后发布(或可以先发布后报批),该指导性案例(上海版“劳式报告”)应先视作区域性指导性案例。如效果好可以推广向全国。
5.结语
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加之我国海事审判体系所具有的优越性,打造上海版的“劳式报告”将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我们应当从加强宣传,修改裁判文书格式、适当强化指导性案例效力、扩大指导性案例遴选主体这几个方面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劳式报告”。
[1]林江,王亚男,曾慧,等.2014年上海航运政策与法律发展白皮书.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4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提字第3号,第3页.
[3]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广海法事字151号,第6页.
[4]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第37页.
[5]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60页.
[6]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中国社科,2000年,第4期,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