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招投标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6-11-14高凡
摘要: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招标投标正轨的重要标志,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工程建设的公开、公平以及公正性等基本原则,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资源的科学合理化配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等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制度运用情况分析发现,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将对当下我国招投标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针对性的结局措施,以供今后参考使用。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07-02
作者简介:高凡(1990-),女,满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一、浅析当下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发展现状
对于我国而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全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第三层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部门规章以及拥有立法权地方人民政府步伐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例如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以上这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在应用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招标等工作具有不十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且这种规章较其他两种相比实用和适应性较强。因此这种性质的规章较多,尤其是在制定内容方面,它更加符合地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故而具有极高的可操作性。综上这些都强有力的说明了当下我国有关招标投标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该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主体,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等为辅助,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过程中应当保证工作中的公开透明性,同时还应当坚持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力求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化”。其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开性原则就是指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当将招标的相关信息数据以及流程程序等向投标者公开,同时还应当将招标公告、开标内容以及最终的结果等向公众公布,这样以来将会让每一位投标者获得的信息都是一致的,而这也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浅析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性较差
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及执行是为了进一步约束公共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中的招投标行为,同时也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公正等原则的得以充分体现,因此它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流程为依据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个阶段的程序行规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从这一方面分析,《招标投标法》应当属于程序法。另外《招标投标法》中对一些实体内容也进行了规定,例如公共采购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等,因此从这一方面分析,它又属于一个实体法,但是它有不具备实体法操作性较强这一特点。通过对这些年实际工程建设分析发现,《招标投标法》中强制实施与保障作用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能够使用任何手段来规避招标,从这一方面分析可以看出,该条例中对工程项目的限额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以来导致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力度难以把握,容易出现问题。
(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中存在问题
我国颁布和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是部分企业或者是个人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这一定的误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为了对公共采购以及传统政府采购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两者处于一个同等地位,但是这两者规内容中既有交叉的部分,又有不同的规定,这样以来其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例如主体范围认识问题。《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以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为主,尤其是采购限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货物等,且适用的对象为个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团体组织等但是《招标投标法》中对适用范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具体执行模糊不清。
三、探讨我国招标投标法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问题的出现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例如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缺陷、社会经济转型、技术等都会对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造成影响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加大对《招标投标法》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力度,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可操作性较差,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力度。例如针对《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能够使用任何手段来规避招标,这一规定,《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属于政策性原则,具体标准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各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分标情况进行规定,同时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最小工程规模。
(二)明确《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关系
首先是提高主体范围问题的认识。《政府采购法》中对其适用主体范围进行了相当准确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主体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应当肯定的是,只要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主体规定内的都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和调整。这一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两个评判标准,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标准,因此一旦建设工程满足上述两个标准,同时其规模在招标限额以上,其就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如果主体规模未达到限额标准,《招标投标法》也一样适用,也就是说这时项目主体受《招标投标法》调整。《招标投标法》主要是规范工程项目采购为主,因此凡是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由此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比,前者的适用主体范围更加的广阔;其次对标的范围问题的认识。《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尤为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以规范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为主的,同时也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中使用,但是如果项目主体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受《政府采购法》的调整。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这些年我国对各个领域加快了其招标投标制度的建设步伐,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深入执行了招标投标,这些都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及推广对保障企业公平竞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应当加大对《招标投标法》中问题的研究力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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