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违章停放车辆,为何被法院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6-11-12颜梅生
颜梅生
【案例】梁桂芸的家门前有一条路,她家的位置恰好在这条路的急转弯处,且是一个陡坡,路面宽3.5米。两个月前的一天,天降暴雨,她的丈夫回家取一份材料,考虑到几分钟后就要返回公司,于是便将小汽车停在家门前。不料,驾驶着摩托车路过她家门口的杨某,因为她丈夫占道却没有开启警示灯,加上弯急、坡陡、路滑等原因,以至于杨某发现她家的小汽车时已避让不及,撞上小汽车后倒地身亡,坐在杨某摩托车后座上的高某则构成重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桂芸的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令梁桂云无法接受的是,她的丈夫竟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赔偿死伤者家属损失。那么,法院的判决对吗?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首先,梁桂芸的丈夫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结合本案,可以知道梁桂芸的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梁桂芸的丈夫虽然只是将车停在自家门口的路上,但因该路不足4米且属于陡坡路段,威胁着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了他的行为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而梁桂芸丈夫的行为,已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与上述第一项吻合。
其次,梁桂芸的丈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梁桂芸的丈夫不能因为被判刑而免除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梁桂芸的丈夫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