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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围标问题的制度模型与治理

2016-11-12孙绍荣

工程管理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围标投标人标的

孙 军,孙绍荣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E-mail:sj873514884@163.com)

工程招投标中围标问题的制度模型与治理

孙军,孙绍荣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E-mail:sj873514884@163.com)

为了有效抑制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围标现象,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以制度工程学为基础建立了行为管理制度模型,分析了围标的制度参考原理,从行为管理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围标的成因。运用制度工程学数学模型证明了增强观测力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措施对有效遏制围标有重大作用。并从运用吹哨人制度、量化围标人的惩罚标准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治理围标的应对措施。

工程招投标;围标;行为管理制度;吹哨人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中,招投标是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工程招投标,项目业主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和服务。在我国,工程招标有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防止和减少招投标中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发生,邀请招标只适用于技术复杂,不宜公开招标的某些特定工程。

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它的实施使建筑市场在公平、公开、公正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促使建筑市场的竞争逐步走向法制化、有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围标频频发生。这不仅阻碍了建筑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招投标的成本,甚至会危及工程质量安全,危害国家利益,产生腐败,导致经济犯罪。因此,国内外关于围标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如Ranon等[1]通过对108个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分析,提出一种基于回归模型、残差分析和成本结构稳定性测试的方法来检测招投标中的围标行为,Pablo等[2]充分利用现有限价招投标的检测方法并结合德国坦克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了一种新的估计投标人的价值的新方法,可以有效检测招投标中的围标行为;任宏等[3]运用信号博弈理论,建立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通过求解模型,找出模型的混同均衡解和分离均衡解,得到影响串标者行为的因素,并提出治理串标的经济和法律措施;李倩等[4]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围标行为非对策演化模型,分析得出在现有政府监管下的演化稳定难以有效抑制的原因,并通过改变演化条件得出加大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可以有效抑制围标的结论;如周其明等[5]从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围标预期收益模型,论证了各经济变量与围标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并根据模型分析结果提出了预防围标的措施;张艳华[6]运用拍卖理论分析了招投标的均衡条件,提出要形成规范的招投标模式,应完善招投标监督的法规体系,设立监督机构,加强招投标社会监督力度等措施。以上文献大多是对围标的成因、条件以及围标人行为进行研究分析的,很少涉及到对现存的招投标制度的有效性及围标人的行为进行研究。

本文运用行为管理制度对围标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行为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条件。以此控制投标人的行为选择,使其选择符合管理目标的行为,从而有效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

1 围标的形式

招投标中的围标是指投标人为获取标的而通过一定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一致抬高或压低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斥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一种违法手段和行为。围标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的特点:一是围标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行为,其结果是造成建筑市场经济资源的浪费;二是围标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碍了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的实行,从而降低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7]。常见的围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人为了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陪标,投标人在中标后给予陪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几个投标人之间形成利益联盟,在招投标活动中轮流坐庄,确保每次招投标活动其中一个投标人中标,然后按事先约定分取利润。例如,2012年南京市有5家建筑公司串通围标,将某大型国有企业动力中心、生产厂房、生产指挥中心等建设工程,价值1.3亿多元的项目收入囊中[8]。

(2)一个承包商多家借用资质参与围标。在招投标中,某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向多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并做各种不同或相似的招标书,以各个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参加招标活动。一旦中标,围标人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自己组织施工建设,但需要向中标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二是围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中标单位或不知情或默认),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承包商,收取巨额的转让费,大约为中标价的5%~10%[9]。例如,2013年,广东东莞市一个蔡姓包工头,诱使57家投标企业随意出让借用挂靠资质参与围标,获取一个投资金额为1.48亿元的小学新校工程项目[10]。

2 围标发生的条件

围标在工程建设中屡禁不止,是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本文总结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得出围标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制度执行者分散,监测力度低。首先,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缺陷在于政出多门及其非独立性。在我国招投标有几个不同的主管单位,如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等,因此造成管理资源分散。不同的主管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准,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地方法规,在进行监督时各个部门本应该通力合作,共同打击围标活动。但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是相互推诿,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导致监管失灵,使得围标频繁发生。其次,由于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作明确界定,导致监督乏力,往往有监督权的没有处罚权,有处罚权的部门没监督权,监督与处罚的脱节,难以形成威慑力。

(2)法律法规不健全,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低。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此等法律法规认定具体围标行为不明确,围标处罚量化标准未细化,使违法行为无法可依。资质管理、诚信体系、标后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体系不完善致使许多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行为极不规范[11]。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对招投标的惩罚有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但是经济惩罚相对于围标成功后所获得的利润较小,违法获利是其违法成本的10~20倍,分摊到围标人和陪标人则更少。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标人会选择围标以确保中标,这是围标产生的首要原因。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某些挂靠的围标人影响甚微。而且有些投标人在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后会通过违法手段再次进入招投标市场,获得投标的资格。这就使得对围标的惩罚流于形式,是造成招投标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

(3)市场机制不完善,企业诚信不足。市场清出制度不健全,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施工企业难于退出建筑市场,形成潜在的围标市场,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善,形成了买方市场,因此,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条件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技能缺乏,导致招标代理无序竞争严重。代理机构为谋取中标,获得利益会主动与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以策划围标。围标是一种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的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建筑市场的诚信缺失。而建筑工程领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无法及时对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有力惩戒,个别投标人利用此漏洞屡次参与围标。

本文主要针对围标发生的前两个条件进行行为管理制度分析。

3 治理围标的行为管理制度模型

3.1行为管理制度

行为管理制度是孙绍荣《制度工程学》三大类制度之一[12]。其功能是对被管理者进行行为管理,控制个体的行为选择,使个体放弃不良行为,选择符合管理目标的行为。在行为管理制度大类中,根据观测的行为类型不同,行为管理制度可分为惩罚制度与奖励制度两种基本类型。其中,惩罚制度观测的是不良行为是否发生,奖励制度观测的是提倡行为是否发生。这两种制度在结构上属于同一种制度结构[13]。

行为管理制度主要研究制度参数和影响制度参数的制度部件性能对制度效果的影响,而对制度的结构不做大的变动与对比。其中制度部件是制度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制度的某些局部功能的执行者。这个执行者可能是一种更加微观的制度,也可能只是由执行机构或者设备构成。制度参数是个体选择某一行为时,在这种行为下其回报、成本、被观测概率等的具体数值。

3.2围标的惩罚制度模型

行为管理制度假设个体是全面理性人(人对事物的判断标准是综合的,既追求经济收益也追求社会性收益),风险态度为风险中性,此时可以认为行为效用与行为收益是呈线性正相关的,从而可以直接用回报减去成本所得的差值代表效用(u)。b1为正常行为即投标人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b2为违规行为即投标人参与围标活动;r1是正常行为的回报(正常行为回报有两种情况,若中标则有回报r1若没有中标则回报为零,本文仅研究中标有回报r1的情况);r2为违规行为的回报(一般情况r1<r2);c1为正常行为的成本即购买标书、编制标书、投标保证金等;c2为违规行为的成本即除了包含c1中的费用还有给予陪标人的相应补偿、罚款、失去投标资格等(c1<c2);p21为违规行为被观测到的概率即围标被招标人或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或被举报的概率;p22为违规行为没有观测到的概率即由于围标的隐蔽性骗过招标人或监督管理机构的概率;s2为违规行为被观测到后受到的惩罚包括罚款和信誉损失等。围标的惩罚制度参数如表1所示[12]。

表1 围标的惩罚制度参数

制度的有效条件为u1>u2,即:

3.2.1最小惩罚力度

由此可以看出惩罚力度只有满足式(2)时治理围标的制度才是有效的,此时惩罚力度应大到使s2值小于其右边的值。(一般情况下s2<0,也就意味着s2的数值越小惩罚力度越大)

3.2.2最小观测力度

由此可以看出观测概率必须满足式(3),制度才是有效的。通过式(3)还可以看出观测力度p21与制度中其他参数的制约关系:违规收入r2大于正常收入r1越多,即(r2-r1)越大,观测力度也必须越大,才能维持制度的有效性;在违规收入r2不变时(一般情况r2>0),惩罚s2越大(因为s2<0,s2越大指的是s2的绝对值越大),即(r2-s2)越大,则观测力度p21可能小一些就能维持制度的有效性。

下面以某一具体工程的招投标为例对治理围标的行为管理制度模型进行说明。围标的制度参数数据如表2所示。

表2 投标人的制度参数(单位:万元)

计算各行为的效用(假设个体是风险中性):

各行为的效用排序为:

理性投标人对于各行为的优先选择顺序为:

根据以上分析,理性的投标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就会选择围标。而目前的招投标治理制度不能有效地对围标进行惩罚,需要对当前惩罚制度进行改进,以达到治理围标的目的。为此需要计算制度有效的边界条件,即计算最小观测力度p21和最小惩罚力度s2的取值范围。

由式(2)可得:

因此,得到最小惩罚力度s2与最小观察力度p21的范围分别为: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种社会援助要求常常是像查找不准时的列车时刻表一样,保证病人按时赶上火车,找到朋友和亲人来照顾虚弱或是正在康复期的病人,或是为病人安排黄包车或是公交车作为交通工具。例如,有一次需要救护车护送一位病人去通州,但是通州超出了医院救护车的行使范围,我们便租了一辆公共汽车来充当救护车。

由以上计算得出,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招投标管理制度对围标人的惩罚远小于临界惩罚力度,监管机构的观测力度效率低下达不到最小观测力度的要求。观测力度低下,围标人会利用监督的漏洞,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进行围标。同时,观测力度低下不能及时发现围标,就无法对围标进行有效惩罚。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会使围标人产生投机心理。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强惩罚力度和提高观测力度。

3.4治理围标的改进方法

3.4.1在招投标领域采用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制度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一种法案。该制度是由内部知情人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爆料,从而弥补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围标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围标人可以绕过法律、法规制定的界定围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违法活动,往往是政府一颁布法律、法规,围标人就研究出针对性策略,造成取证难。这就使观测力度p21降低,即围标被发现的概率降低,不能及时制止围标活动。如果围标成功,围标人将会获得高额收益r2,由上文分析可知违规收入r2越大,观测力度也必须越大,才能维持制度的有效性。而招投标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的活动了解更详细具体,可以及时发现并举报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吹哨人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观测力度p21,使其满足式(3),从而降低围标人围标成功的概率,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所以应大力推行吹哨人制度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吹哨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吹哨人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从而提高观测力度p21。

3.4.2完善法律法规,量化并提高惩罚标准

(1)完善和规范现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对围标的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使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对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进行及时而有效的修订、完善,细化操作条款,尤其针对罚则体现可执行、完整性[10]。

(2)量化惩罚标准。由上文分析可知,惩罚力度s2满足式(2)时,罚则能够充分发挥约束力和警示作用,有效抑制围标人的投机行为。因此,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对围标人的惩罚进行具体的量化并提高惩罚标准。通过提高惩罚标准即增大惩罚力度s2,对围标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致使围标人“知罚而退”;由式(3)可知,在违法收入r2一定时,高强度的惩罚,有利于观测到围标的发生。量化惩罚标准对围标的处罚更明确、更详细,有利于增强投标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在此对围标的惩罚进行量化:

式中,力度系数(Ls)定义为个人对各种处分和判刑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判断。在一个给定的时点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个给定的处分或判刑,对当事人而言,该系数是一个模糊的定量。

因此,加大对围标人的惩罚可以通过立法提高量刑、处分的标准,从而提高围标当事人的力度系数。同时,应通过立法提高罚款金额和投标保证金占投标总价的比例,从而使惩罚s2满足式(2)中的最小惩罚力度。

3.4.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和惩罚机构

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缺陷在于政出多门及其非独立性,导致观测力度和观测效率低下,可以设置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统一标准的严格监督管理,这可以避免多方管理的监督困扰和监督失效,切实提高观测力度p21,使之满足最小观测力度的要求。招投标领域惩罚机制不健全是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低的重要原因,应建立国家、第三方监管机构和围标人之间的双重惩罚机制。在增强国家对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围标人的惩罚力度s2,以保证招投标制度的有效性。最重要的是将监督权和惩罚权统一于第三方机构,形成一个监督执法主体。

采取措施改进后的投标人制度参数数据如表3所示。

表3 改进的投标人的制度参数(单位:万元)

计算各行为的效用(假设个体是风险中性):

各行为的效用排序为:

理性投标人对于各行为的优先选择顺序为:

此时,投标人选择正常的投标行为。因此,增强惩罚力度和提高观测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的效用,从而促使投标人选择合法的投标行为。

4 结语

围标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治理。本文从行为管理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行为,从而论证了加强惩罚,增强观测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治围标的发生。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期望可以对招投标活动有所帮助。

[1]Ranon Chotibhongs,David Arditi. Detection of Collusive Behavior[J].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12,138(11):1251-1258.

[2]Pablo Ballesteros-Pérez,Martin Skitmore,Raj Das,Maria Luisa del Campo-Hitschfeld. Quick Abnormal-Bid-Detection Method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ctions[J].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15,141(7):04015010-1~11.

[3]任宏,祝连波.工程投标中串标行为的信号博弈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7,40(7):99-103.

[4]李倩,张飞涟.政府监管对建筑市场“围标”行为的影响[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28(5):127-131.

[5]周其明,汪淼,任宏.“围标”行为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7(11):108-111.

[6]张艳华.建筑市场招投标规范化模式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4(5):74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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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艳.从几个案例解析围标串标行为的成因和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3,20(6):2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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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00(5):52-59.

Management Institutional Model and Governance for Bid Rigging of Project Tendering

SUN Jun,SUN Shao-rong
(School of Business,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093,China,
E-mail:sj873514884@163.com)

To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economic order and to promote the bidding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in an orderly manner,construction projects bidding collusion,this paper has done some studies in order to prevent bid rigging of projects tender institution combing with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First,behavior management institution model that used in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system engineering. The system theory of bidding rigging is analyzed by the model. And the reason of bidding rigging is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havior management institution. Then it is proved that enhancing observable efforts and enhancing punishable efforts are really effective to curbing collusions with mathematical model.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rojects bidding collusion were proposed from three aspects:applying 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quantifying the punishment for bid rigging and establishing an independent third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engineering bidding;bid rigging;behavior management system;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TU723.2

A

1674-8859(2016)05-029-05

10.13991/j.cnki.jem.2016.05.006

2016-07-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1134);

上海市高原学科建设项目(SHGYXK1201);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S1201YLXK).

孙军(199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孙绍荣(1954-),男,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为管理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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