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两后代怒讨名誉权
2016-11-12郭红敏
□郭红敏
『狼牙山五壮士』两后代怒讨名誉权
□郭红敏
1941年9月25日,抗击日寇的“狼牙山五壮士”从顶峰纵身跳下,两人生还。1959年,电影《狼牙山五壮士》上映后,英雄的事迹影响了几代人。2009年9月10日,“狼牙山五壮士”当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2014年9月1日,“狼牙山五壮士”被民政部公布为第一批在抗日战争中顽强奋战、为国捐躯的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然而,时至今日,却有人质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于是,当年“狼牙山五壮士”的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儿子葛长生、宋福保将《炎黄春秋》杂志前执行主编洪振快告上法庭。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两名幸存者后代起诉洪振快
2015年8月25日,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洪振快的两篇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洪振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这场官司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因为原被告身份特殊: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为“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儿子,而洪振快是《炎黄春秋》杂志前执行主编。
提起“狼牙山五壮士”,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对其事迹耳熟能详。
1941年9月25日,约3500余日伪军围攻河北易县西南的狼牙山地区,企图歼灭该地区的八路军和地方党政机关。7连奉命掩护党政机关、部队和群众转移。7连完成任务撤离时,让6班担负后卫阻击,掩护全连转移。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战士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5人利用有利地形,多次打退日伪军进攻。
马宝玉带领大家撤离时,摆在面前有两条路,顺着大部队转移的路走,可以脱险,但是这样会暴露大部队行踪;另一条是通往棋盘陀顶峰的路,周围是悬崖绝壁。最后,他们边打边撤,毅然将日伪军引向狼牙山棋盘陀峰顶绝路。子弹打光后,他们用石块向敌人砸去。最后,他们砸毁枪支,纵身跳下数十丈深的悬崖。宋学义和葛振林被半山腰的树挂住奇迹般地生还,其他三人壮烈牺牲。
1941年11月5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机关报《晋察冀日报》上刊登了《棋盘陀上的五个神兵》这篇文章。11月7日,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签署命令,称他们为“狼牙山五壮士”。
1942年5月,晋察冀军区举行了“狼牙山五壮士”命名大会,授予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3名烈士“模范荣誉战士”称号,通令嘉奖葛振林、宋学义,并授予二人“坚决顽强”奖章。
跳崖后,宋学义因为腰部受重伤,转业到河北省易县一个村庄,任农会主席。后来,宋学义回到河南沁阳王曲乡老家。
1952年,宋学义赴京参加了全国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积极分子大会,受到毛泽东的亲切接见。后来,他又相继出席了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全国民兵英雄代表大会。1960年,宋学义担任大队支书,兼任公社党委委员、县党委委员,并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1971年6月26日,53岁的宋学义因患肝癌去世。8年后,他被追认为革命烈士,遗体安葬在沁阳市烈士陵园。
宋学义生前念念不忘他的战友葛振林,葛振林是河北省曲阳县人,后任衡阳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当年,宋学义和他搭着肩膀一起跳崖之后,被一棵大树挂住,满身是血,当地一个老百姓发现后,把他们从树上救了下来。宋学义生前去过衡阳两次,葛振林也去沁阳看过宋学义。
2005年3月21日,葛振林与世长辞。同年3月25日,葛振林骨灰安葬在衡阳市烈士陵园。
现在,风光绮丽的狼牙山已经成为河北省红色之旅经典线路。
1959年5月,当地政府在狼牙山棋盘陀峰顶修建了“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聂荣臻为纪念塔题词。198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对纪念塔进行重修,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如今,这里成为集爱国主义教育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红色景区。
网民污蔑“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
1959年,电影《狼牙山五壮士》上演后,风靡一时。2005年,已经80多岁的史文帜导演在接受媒体采访,回忆起当年的情形时说:“你再也找不到哪部电影像它一样让观众疯狂了。”后来,“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事迹被收录进小学课本。随着电影的上演,宋学义和葛振林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英雄人物。
在沁阳,宋学义已经成为一张名片。2001年,为纪念宋学义跳崖60周年,沁阳市王曲乡二中更名为“宋学义中学”。位于沁阳市王曲乡北孔村的宋学义故居,是一座由十几间土坯墙瓦房组成的两进式院落。返乡后,宋学义在这里生活了20多年。
宋学义生前育有8个子女,除了大女儿宋强和宋小娥姐妹俩因身体原因外,其他6人都先后参军入伍。现在,这座院子由宋学义的大女儿宋强一家居住。2008年,宋学义故居被公布为河南省第五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的被告是《炎黄春秋》杂志前执行主编洪振快。
二人起诉前的2015年7月24日上午,葛长生、宋福保、解放军“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0任班长刘宏泉等人在北京举行“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授权仪式”。葛长生、宋福保授权他人代理诉讼洪振快恶意诽谤损害他们父辈名誉的行为。
在诉状中,葛长生、宋福保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的民族英雄名誉;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并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等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8月30日,广州越秀警方通报了一起网民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案件,涉案网民张广红被行政拘留7天。
广州警方通报称,27日零时27分,新浪微博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没想到,广州警方作出处罚后,反而遭到对方起诉。张广红在2013年12月11日的庭审上辩称,该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微博,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发布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原告律师甚至质疑称:“公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随着事件的演化,网络上的口水战不断升级。
时任《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的洪振快撰写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在2013年的《炎黄春秋》上发表,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此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发微博暗指《炎黄春秋》为“历史虚无主义”,言辞激烈。
2014年4月,洪振快将两人告上法庭,称自己受到“梅、郭二人在微博上的公开侮辱”。2015 年5月,本案在北京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洪振快发文质疑其英雄壮举
2013年,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的上述两篇文章,公开质疑“狼牙山五壮士”故事中的许多历史细节。洪振快指出,“五壮士”在和日军主动接战时,“事迹并无特别英勇之处”,而幸存的两人是“溜”“滚”“窜”,而不是主动跳崖。他认为,中共在叙写这段历史的过程中进行了“拔高”和“神化”。
洪振快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中写道,《狼牙山五壮士》被选入小学语文课本,已经沿用了数十年。小学语文课本中的五壮士故事,是官方认可的。但是,从历史当事人、知情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关于此事的描述来看,小学语文课本中“狼牙山五壮士”也存在多处不符事实之处。
他认为,跳崖是“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但官方版本对跳崖的细节一般都不明确,只是简单地说“遂即跳万丈悬崖”,“马保林、胡德林、胡福才三同志壮烈殉国,葛振林、宋学义二人光荣负伤”;《棋盘陀上的五个“神兵”》说“五个人一齐,向下……葛振林和宋学义给树枝挂在半空,二十丈绝岩的沟底有着三堆血肉……”。葛振林、宋学义两人跳崖被树枝挂住,只是负伤,难免让人疑惑,文革中红卫兵对此就表示不相信。1995年8 月11日,《羊城晚报》刊登了一篇文章,认为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是“跳”,而葛振林、宋学义是“溜”,即挨着崖壁“溜”、滑下去,所以才被树木挂住,幸免于难。提供此说法的是当时一团政委陈海涵(后曾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的夫人陈逊,她当时是第一军分区战线剧社的指导员(后曾任广州市委党校副校长),可以推测陈逊应该是知情的,“三跳二溜”之说并非空穴来风。而且,葛振林生前知道这篇文章,对该文的其他细节差错曾予驳斥,但对“溜”的说法却未见反驳。实际上,1957年7月出版的《红旗飘飘》第2集收录了葛振林口述、作家王愿坚记录整理的《狼牙山跳崖记》,在里面葛振林详细讲述了跳崖前后经过,可以印证陈逊所说非虚。
洪振快在发表于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洪振快的这番言论导致“五壮士”中的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儿子,向他提出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诉讼。
一审宣判两位英雄后代胜诉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
洪振快辩称,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被告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自表彰“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发布以后,几十年中,“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广泛传播,获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成为全军、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和楷模。该英雄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及荣誉。在此意义上,案涉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个人的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解构。但是,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案涉文章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据笔者了解,2016年初,葛长生、宋福保还致信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刘福山之子刘宏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代理人、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原晋察冀敌后抗日根据地第一军分区司令员杨成武之子、解放军少将杨东胜,原八路军第三纵队兼冀中军区司令员吕正操之子吕彤宇,原晋察冀敌后抗日根据地第二军分区政委赵尔陆之女赵珈珈等人也一同在信中署名。
信中提到,近年来,中华民族和中国革命英雄先烈被打着“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的幌子,大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势力肆意抹黑、侮辱、诽谤和亵渎。对于这种历史虚无主义猖獗、公然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违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径,广大人民群众无比愤慨。
两人在信中表示,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并在现行相关法律中增设相应条款,将为民族解放作出杰出贡献的英雄先烈列为国家法律保护对象,依法有效维护其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玷污、侮辱、诽谤,使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国家法律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永远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旗帜。